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 期刊名字:楚天法治
  • 文件大小:603kb
  • 论文作者:张爱国
  •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 更新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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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SHE KE ZONG HENG。社科纵横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文/张爱国[摘要]设计空间制度功能不仅仅在于排除对于具体的制度构想 阐述了相关立法理由也成为后来《指令》和《条例》那些由于设计空间有限而导致的相同设计特征对于整的立法蓝本。 《绿皮书》认为,设计者的自由度由于技术或营销的原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还在于甄别非由设计空间有限所因越受限制 ,那么即使是细微的区别也有可能构成独特设计,法官导致的相同设计特征。它是正确适用“整体观察、综可以认为相关公众将 会更加关注两个相似设计细小方面的差别,反合判断”,判断方法的前提,是“功能限定”理论有益之, 当设计者的自由度并无多少限制时,那么即使在后设计作出了补充。影响设计空间的因素主要有技术功能、法律规相当程度的变化也有可能对在先设计构成侵权。在《绿皮书》看来,定等,而不包括所谓的现有设计、观念等。[关键词]外观设计;设计空间;整体观察;功设计空间是与相关公众或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密切相关的,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车轮”案中的理解是一致的。能限定三、 外观设计的制度功能一以 Grupo Promer Mon问题的提出Graphic v OHIM-Pepsico 案件为视角设计空间指的是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设计空间虽然在我国专欧盟初审法院首次在GrupoPromerMonGraphicvOHIM-利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对此并不陌生。在影响颇为广Pepsico 案件中(以下简称Pepsico案)。对设计空间的适用作出了泛的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浙江今飞机械集最全面和权威的司法阐释 ,并得到了歐盟终审法院的支持。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Pepsico即美国百事可乐公司,是涉案欧共体外观设计专利游中'(以下简称”车轮"案),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对设戏圆片 翁仔标的专利权人,西班牙Grupo Promer公司依据其一项计空间做了迄今为止最为详细和权威的解释。然而笔者以为实务界在先的外观设计 要求负责欧共体外观设计注册的市场协调局宣告百目前对设计空间的理解并不令人满意,诸多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满事可乐公司的专利无效,百事可乐公司不服市场协调局宣告其外观意的回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 ,设计空间概念提出的制度设计专利无效的决定,申诉到欧共体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上诉功能是什么是否只限于影响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在车委员会认为翁仔标设计空间受到较多限制,表现在:现有设计几乎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到都是呈扁平、 圆盘状, 这样- -方面色彩斑斓的图案可以印到上面,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设计空间影响另一方面因为没有棱角对于儿童相对安全;翁仔标边缘处向内卷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固然不假,但若局限于此,设计空间曲 ,这样当儿童手指触及圆盘中心时才会有声音发出;价格较低,概念的意义无法凸显。因为从根本上说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并适于为促销其他产品而使用。百事可乐公司的外观设计比Grupo的判断方法(如直接观察、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都是围绕确定消Promer 的在先外观设计区别在于:前者比后者多了两个同心圆.前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而提出的,那么设计空间制度功能独特性者的中心部分向 上凸起而后者中心部分相对平坦,考虑到涉案产品体现在哪里?第二决定设计空间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是不是车轮”设计 空间受限制较多,上诉委员会认为这样的差别已经足以构成整案所表明的包括现有设计、技术、 法律乃至观念等?第三,设计空体视觉效果的不同故而撤销市场协调局的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间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如何,是否可以相GrupoPromer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起诉到了欧盟初审法院互替代、如何区别适用。本文旨在梳理外观设计的基本理论脉络,(The General cCourt of Europe ).欧盟初审法院首先认可上诉委员回答上述问题,引起业界对设计空间的进-步重视和探讨。会对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空间所受限制和涉案专利、对比设计相同之二、设计空间立法考察一以欧盟 立法为核心处、不同之处的归纳与总结,但随即指出,两者的诸多相同之处并世界范围来看,设计空间作为一个重要的外观设计方面的法律非都是由于设计空间受限所致,比如两者都在距离圆片边缘三分之概念最早出现在欧洲的相关立法中。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立法或判- -处有同心圆这个共性特征, 百事可乐公司在西班牙早 些时候申请例中没有设计空间或与之类似的概念,因此这也决定本部分乃至本注册的三个同类外观设计在相应部位形状的分别是圆形、三角形、文主要围绕欧盟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展开。六边形,另外百事可乐和Grupo Promer双方都承认其它的基本形状早在1998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就通过了《关于外观设设计如椭圆形、方形在此处也是可行的,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功能。计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中设计空间的概念出现在由于这个同心圆在整个游戏圆片中所占面积加大,再加上上诉委员第5条和第9条.前者规定,在评价外观设计独特性时,设计人在会所认定的两者 差别在实际销售的过程中很难被观察到,所以最终创作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应当予以考虑;后者规定,在评价外观设否定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支持了欧共体市场协调局的最初决定,计保护范围时,设计人在创作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应当予以考虑。2判决百事可乐公司的涉 案专利无效。相同的内容出现在了三年后通过的《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以为什么在承认设计空间受到较多限制、相同点和区别点归纳一下简称《条例》)中.只不过条款的顺序分别为第6条和第10条。”致的情况下 .上诉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但对于什么是设计空间、为什么要规定设计空间《指令》和《条例》关键之- 在于欧盟初审法院对设计空间的制度功能 有着比较准确的并没有进--步规定和解释,只能通过当时的立法背景资料和随后的理解和适用。在欧盟初审法院看来,设计空间制度功能不仅仅在于排除对于那些由于设计空间有限而导致的相同设计特征(以下简称司法实践去总结和梳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叶,外观设计作为-种重要的市场营销工受限相同设计特征 )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还在于甄别非由设具在欧洲已经深入人心,但欧共体对各成员国层差不齐的外观设计计 空间有限所导致的相同设计特征(以下简称非受限相同设计特保护相当不满,认为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4征), 为进一步比较中国煤化工司点和区别点打为此, 1991年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工业设计法律保护的绿皮下基础。 上诉委员会YHCNMH(司设计特征的作书》(以下简称《绿皮书》),提出了欧共体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和用,但是忽略了其甄在认定涉案专利产品设计空间受到较多限制、百事可乐公司专利与Grupo Promer法煎那样的相同特征(否则也不可能要求宣告涉案专利的无效),如果不能通过设计空间去伪存真、去粗留精(排除受限设计共同特征、甄别非受限设计特征),就有可能犯Pepsico案中上诉委员会的错误。即"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应关注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非受限特征相同点和区别点,而不是笼统地关注所有相同点,并综合考虑非受限特征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如果非受限相同特征更为突出和显著,则应当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近似或无明显区别,反之如果区别点更为突出和显著,则应当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近似或有明显区别。综上,设计空间的概念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我国现有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其它理论或制度可以替代的。五、结语:对我国的启示欧盟(的外观设计立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相关立法, 10值得借鉴。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公司专利有着若干区别的情形下,就轻而易举地得出两者显然不同建议的错误结论。实际上,在"车轮"案当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法律层面上,可以借第四次修改专利法之际,明确规定:在判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适用设计空间的概念时也犯了同样的错断外观设计 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有明显区别时,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四、设计空间的其他问题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应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影响设计空间1.影响设计空间受限的因素在Pepsico案件中,欧盟初审法院首先认为,几乎所有产品的因素可以采取列举加兜底式的规定,即技术功能、法律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其他可能限制设计空间的因素;其次,对于受限的相设计空间都会受到产品的技术功能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两类因素的.同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视觉上的效果不予以考虑;最后,为了影响,其次,具体到本案中还包括翁仔标通常价格低廉、对于儿童明确 发挥设计空间甄别非受限相同设计特征作用、为下一步进行”整安全、适宜促销其他产品等因素。此外.欧盟的学者建议还应当考体观察, 综合判断” 打下基础,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略作更虑如下因素:消费者的预期、人类工程学、生产成本、设计特征是为精准的修正,强调其不是所有相同设计特征和不同设计特征的比否在现有设计中普通存在等。较,而是应关注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非受限特征相同点和笔者认为,确定设计空间影响因素的基本原则是:其是否决定区别点 ,并综合考虑非受限特征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了外观设计产品某些设计特征的标准化。目前来看,这些因素主要影响大小和程度。有三大类:一是产品的技术功能,上文提到的人类工程学完全可以归属这一类;二是法律的强制性或限制性规定,基于安全、环境保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09XJC005) 和“文护的因素也可以放到这一类;三是其他因素,起到-一个兜底的作用。化产业与知识产权”青年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但是“像诸如生产成本、消费者预期等因素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有将影响因素泛化之嫌疑。在“车轮”案当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除注释:了技术和法律外,现有设计和观念也可以成为设计空间受限的因素。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行提字第5号。观念如何成为受限的因素,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谁的观念?设计°此处的独特性大致相当于我国专利法中对外观设计的“创造者还是消费者?外观设计的创新不正是体现在设计者们突破原有的性” (或明显区别)要求。设计理念吗?怎么他们的观念反而成为设计空间的限制?至于把消3《条例》对《指令》的内容有诸多的参考但两者也有重大区别。费者的观念作为设计空间限制的不合理性,上一段落已述,此处不《指令》意在协调欧共体成员国之间国内的工业设计立法而《条例》赘。现有设计如何成为受限因素呢?也有些匪夷所思,外观设计专直接创设了 -种新型的普遍适用于成员国的欧共体外观设计权利。利本身就是要求创新的,如果现有设计已经很多导致后人无法设计‘Uma Suthersanen,Design Law: European Union And出在视觉效果上的不同,那这样的外观设计本身就不应该获得专利,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nd Edition) , published by sweet&这与设计空间无关,如果现有设计很少,那也就谈不上对设计空间Maxell,2010. P87.的限制。sGrupo Promer Mon Graphic (T- 9/07 ) [2010] 0 C113/61;'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由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设计空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2010] 7E.C.D.R 125°C- 281/10P- PepsiCo v Grupo Promer Mon Graphic (2011)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而且在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行提字第5号。判断时-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8同注释4, P120.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号。.的影响大小和程度。9 它是业界公认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性最重要的1opery J. Saidman & Theresa Esquerra, A Manifesto on判断方法之一, 设计空间与之的关系是:设计空间的确定是适用“整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Resurrecting the Design Registration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的前提。如果不能首先确定涉案专利的设Legue , 5. if (2008)计空间,直接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中国煤化工不同的审查机关或法院完全可能得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式的结论,作者:THCNMH G难以令人信服,因为通常情形下涉案专利与比对设计总是有这样或张爱国,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楚天法治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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