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349-1996 转台抛丸清理机  技术条件 JB/T 8349-1996 转台抛丸清理机  技术条件

JB/T 8349-1996 转台抛丸清理机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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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1B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8349-9转台抛丸清理机技术条件1996-04-11发布196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发布JB/T8349-96前言本标准是依据目前转台抛丸清理机的适用范围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不仅涉及到对工件的表面清理,而且还涉及到对工件的表面强化,在多年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参照了美国 PANGBON公司及原苏联国家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生产情况制订了本标准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铸造机械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升德彭涵清本标准于1996年4月11日首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转台抛丸清理机JB/T8349-9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转台抛丸清理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转台抛丸清理机,亦适用于一转台上带多个小转台的转台抛丸清理机(以下简称机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5226,1-1996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13306-91JB1644-91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JB3713.1-84双圆盘抛丸器基本参数JB3713.2-84双圆盘抛丸器技术条件JB/T5364-91矽处理、清理设备涂漆技术条件JB/T5365.1-91铸造机械清洁度测定方法重量法铸造机械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T6331,2-92铸造机械噪声的测定方法声压级测定JB/T6578-93单圆盘抛丸器技术条件抛喷丸设备通用技术条件3技术要求3.1一般技术要求31.1机器应符合本标准和JB1644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1.2机器选用双圆盘抛丸器应符合B3713.1和JB3713.2的规定313机器选用单圆盘抛丸器应符合JB/T6578的规定。3.1.4机器的涂漆应符合JB/T5364的规定3.1.5机器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T5226,1的规定31.6机器的各种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指向应正确,位置应醒目恰当3.1.7机器的各部安全防护应符合JB5545的规定3.18机器应配有除尘装置或设有与除尘系统联接的法兰。选择的通风量应满足除尘要求3.1,9机器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規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焊缝处应打磨平整,呈光滑或均匀的續片状波纹3.1.10机器大门除尘系统、小转台运转、抛丸器等应具有电气联锁装置机械工业部19960411批准19961001实施JB/T8349-963.1.11机器的各润滑部位的润滑、防尘应良好,机器使用说明书中对各部位的润滑应有具体规定3.1.12减速器的清洁度限值为润滑油油标下限油量的0.03%3.1.13机器的首次大修期不应少于4000h3.1.14机器的易损件应能互换且便于更换3.1.15小转台的传动系统应灵活、可靠3.1.16皮带张紧装置应张紧适当,并应有发出三角带脱落或者断裂而弹簧自动快复到白由状态的倍号装置31.17转台处于静止位置时,抛丸器抛出口中心应对准处于抛丸工位的小转台中心3.1.18转台承受弹丸冲击的部位应具有耐磨性能,其硬度不应低于50HRC31.19弹丸循环系统应满足抛丸器的弹丸供应量,并应符合JB丌T8355-96中3.4的规定3.1.20机器应具有防止弹丸飞出的防护帘和运动机构防护装置,防护门帘、层与层的切缝应相互交错3.1.21经分离后的弹丸中含砂量不应大于1%废料中合格弹丸含量不应大于1%3.1.22随机附件、备件应齐全3.1.23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装箱单,3.2空运转、负荷运转技术要求3.2.1空运转时问不应少于2h。在空运转之后按设计最大负荷装载工件进行负荷运转3.2.2转台及小转台的转速应达到设计要求32.3转台的运转和小转台的转动应灵活、平稳3.2.4各运转机构运行应正常,抛丸器无异常振动。32.5各联锁机构应灵敏、可靠,326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C32.7转台、抛丸器、提升机等之间的配合动作应协调。328电气控制系统应协调、灵敏、可靠3.2.9机器空运转噪声不应大于90dB(A)32.10转台在最大负荷状态下运转应平稳、可常3.2.11抛丸器不应有明显的挤丸、漏丸现象3212供丸系统不应有漏丸现象,供丸闸门的动作应灵活、可靠32.13室体的进出料处应密封良好,无弹丸飞出3.2.14刮丸板的刮丸效果应良好,与底盘无碰撞现象3.215机体应无粉尘逸出,机器向大气的粉尘排放浓度(指经除尘后)不应大于150mg/m23.2.16机器在按设计规定的生产率和使用合适的弹丸条件下,按使用目的不同机器的使用性能应满足以下条款的一项或几项的规定。对于机器的使用性能应在协议或技术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32.16.1工件经抛丸加工后的表面清洁度按不同使用要求应达到:a)轻度抛射清理在不放大的情况下进行观察时,工件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异注:如氧化皮、铁锈或油漆涂层等能用腻子刮刀刮掉,则应看成附考不率b)彻底抛射清理在不放大的情况下进行观察时,工件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几乎没有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和异物。任何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非常彻底的抛射清理在不放大的情况下进行观察时,工件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氧化皮、铁锈、油漆涂层JB/T8349-96和异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d)使工件表观洁净的抛射清理在不放大的情况下进行观察时,工件表面应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氧化皮、铁锈、油脂涂层和异物。该表面应具有均匀的金属色泽32.16.2工件经抛丸清理后的表面粗糙度应达到工件相应抛丸表面的粗糙度要求及协议要求3.2.16.3工件经抛丸强化后的抛丸强度应达到设计及协议要求64如无协议规定,工件表面弹丸覆盖率不应小于98%4试验方法4.1抛丸率按JB/T835596中4.5的规定测定4.2清洁度按JB/T5365.1的规定测定4.3噪声按JB/T6331.2的规定测定4.4经过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排放浓度按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测定4.5表面粗糙度按JBT8355-96中4,16的规定测定4.6抛丸强度按JB/T8355-96中附录A的规定测定4.7表面覆盖率按JB/T8355-96中4.18的规定测定。4.8制造厂无条件进行整机总装试验时,允许在用户厂进行,但出厂前应进行组装部件空运转试验5.I每台机器应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机器应进行空运转试验。负荷运转试验的机器台数按每批的2%,但不少于一台抽检,在抽检时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应以加倍数量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5.3出厂检验按3.1,2~3.17,3.1.9,3,1.22,3,2.2~3.2.5,3.2.9,3.2.14的规定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5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设计、工艺、原材料有重大变化时c)停产1年以上,恢复正常生产时d)正常生产中每3年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55型式试验应对本标准中所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6标志、包装、储运1机器的标志、包装、储运应符合JB16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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