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改造之我见 "人性化"改造之我见

"人性化"改造之我见

  • 期刊名字: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文件大小:291kb
  • 论文作者:冯平
  •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 更新时间: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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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第19卷第2期法治论丛No2004年3月The Rule of Law Forum◆現论篇“人性化”改造之我见冯平(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罪犯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我国,惩罚罪犯是手段,改造罪犯是宗旨.如何改造罪犯?几十年来,我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实践个代教”的思想,“人性化”管理应威为改造罪犯的一个主要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在需要、提高改质量关键词:人性;人性化管理;政治文明;罪犯改造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02004)03-016-03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同,监狱系统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实践呈现加速趋势。这引起了监狱警察,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陈兴良先生说:“人性,又称人的本性,是人为人的基本品格。”①石秀印先生也有同样的解释,“人的本性就是人性”。③与人性概念相联系的还有人性化、人性主义、人本主义、以人为本等。这些概念都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人性的理解。笔者以为,将人性化概括为人本主义较为妥贴,可理解为对人的尊重、理解以及向人本性的方向引导复归。纵观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人性”作为人文思想的核心理念或明或暗地贯穿始终。但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期以来,我们对待"人性化"的态度是批评多于尊重,贬损多于赞誉,排斥多于借鉴。往往把“人性化”与资产阶级思想等同起来,把“人性”归类到唯心的、抽象的范畴之中。传统文化主张的是,人性是有的,人性是具体的,是具有阶级性的。我们主张无产阶级的人性,人民大众的人性。后来,作为人性的替代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被广泛宣传,以和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划清界限在解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内涵时,往往作出这样的注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能正确体现和反映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改造政策的精神尊重罪犯的人格,禁止对罪犯进行体罚和虐待,保障罪犯的法定权利。国家给予罪犯在服刑期间必要的生活和物质保障。以对罪犯实施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待遇,为他们提供足够保持身体健康和进行劳动生产需要的物质医疗条件,来促使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改造。上述表述,只反映了我们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手段,反映了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在改造罪犯工作方面总体思路的范畴。与笔者主张的对罪犯实施人性化管理,并把他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是有明显差异的。监狱是私有制、国家、法律的附属物,是专政工具。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相收稿日期:200401-12作者简介:冯平,上海大学法学院监狱学教研室讲师16中国煤化工CNMHG比较,现代监狱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新中国监狱从产生之日起,除具有监狱的共性基础(惩罚性)外,历来强调以改造人为宗旨,注重教育改造。因此,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是我们改造罪犯的法定原则。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阶级斗争”工具说的深刻影响,我们片面理解了马克思哲学,对罪犯的改造往往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思想,强调惩罚、专政意识,“这里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来这里干什么”这样的话语就是最好的注释。对罪犯的惩罚,往往被勾画为对罪犯一系列权利的剥夺(不仅仅是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贯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就有了上述的表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提升,我们对改造罪犯工作的认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针对新世纪在押罪犯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如何丰富改造罪犯的手段,在执行刑罚的同时使罪犯确实得到改造,是需要探索的问题。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加速罪犯的改造是必然所致。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在以往的对罪犯实施“感化”、“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方针、政策基础上的发展。是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人性化管理应有两层含义:1监狱政治文明建设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发展,监狱政治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出来。诚然,监狱作为最具暴力性和强制性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专政的职能是不会改变的。但是,“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要求监狱执法公正、公平,要建立公正、规范、高效、有序的监狱法制工作程序,形成严密的监狱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都符合法律的要求。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解决好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罪犯权利的行使和体现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政治文明建设涉及政治思想、政治体制、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③其中最主要的是监狱干警必须养成崇尚法律的执法意识。罪犯权利的行使并非是虚拟的,它必须要通过定的外在形式才能体现出来,才能转化为一种真实的、可信的实体形态。这就要求我国监狱确实完成体制的改革,保证监狱职能的单一性,把保障罪犯人权和保障罪犯权利行使作为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工作机制,把监狱工作的“三化”(即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作为当前监狱工作的标准形态,使我国监狱的工作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要求,真正成为“行刑机构”和特殊的“学校”、“工厂”、“农场”的统一体。这是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促进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基础2.人性化管理监狱工作法制化要求监狱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即依法治监、依法管理。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当然是以督促罪犯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和基础。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与强制罪犯履行特定义务并不矛盾。从建国之初的第一部《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94年12月《监狱法》的颁布都明确规定了罪犯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经济文化权利等方面使罪犯的人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保障罪犯的法定权利,是我们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为罪犯提供了良好的服刑改造环境,贫困罪犯能得到特别援助,法律援助进入监区,监狱超市的开办,银联借记卡的使用周末监禁、周末探家、试工试读等开放式行刑方式的尝试,监区文化的建设,管理、教育手的多样化、现代化,都充满了对罪犯改造的"人性化"关怀中国煤化工CNMHG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应该成为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主题。如果罪犯在受惩罚的同时得不到足够的尊重、关怀,那么,诸多的改造手段的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对罪犯实施的诸多教育措施也不可能被其内化为积极自我改造的原动力。改造目标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应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对罪犯改造的"人性化"应贯穿于罪犯改造的全过程。起于罪犯的被收监,止于罪犯刑满释放,重返社会。在此期间,罪犯始终在人性化感召下被执行刑罚,接受改造二是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是全方位的。包括刑罚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监禁生活适应性指导)、日常管理、生活卫生、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诸环节。这是党和政府改造罪犯方针、政策的要求,是“改造人、造就人”宗旨的体现,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是全方面的。无论是对罪犯个体的改造,还是对罪犯群体的改造,都应遵循"人性化"管理的精神内涵,且不论罪犯的犯罪类别、刑期、服刑改造表现、文化层次、捕前职业、社会地位等因素。当然,根据罪犯改造情况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四是对罪犯人性化改造是对监狱及其干警对待改造工作方式和意识的要求。罪犯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在被执行刑罚期间与监狱及其干警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在准确无误地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基础上,本着改造人的宗旨,监狱干警在对罪犯行刑、管理、教育过程中的言行应充满人文关怀,帮助罪犯适应监禁生活,对罪犯在服刑期间遇到的各种困难(包括其财产的继承、分割、婚姻、子女的抚养、住房等)应及时提供帮助。五是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是一种动态的表达。人性化管理的内涵是相当丰富的,且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而不断地被充实,是一种渐进的过程。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内涵应与人类社会、文化的进步、发展同步。把“人性化”管理作为改造罪犯的核心价值,体现对罪犯的人文关怀,是马克思主义的个重要维度,也是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已作了多种尝试,如:允许在押罪犯经批准后结婚,已婚罪犯配偶来监探视时允许其同居,周末探家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我国监狱在改造手段的运用方面不断地进行新的探索。如,假释申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权利。监狱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法律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共产党人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伟大胸怀,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人性化”改造的具体实践,也是促使罪犯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和基础。①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1②沙莲香.人性假定与社会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③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1(责任编辑:丁亚秋)中国煤化工CN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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