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碳标识与GATT之间的关系
- 期刊名字: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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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作者:宋俊荣
-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 更新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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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根据认证主体的不同,可将产品碳标识认证分为政府部门主导和民间机构主导两大类.前者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但并不当然地违背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WTO成员方能在实施手段和方法上多加注意,那么是可以避免与GATT义务产生冲突的.后者虽然属于私人行为,但并非绝对游离在GATT体制之外.如果从事产品碳标识认证的民间机构实际上是听命于政府,且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那么该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就应当被认定为政府行为,从而受制于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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