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B44/ 817-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 标准类别:[DB]地方标准
- 标准大小:
- 标准编号:DB44/ 817-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更新时间:2023-07-13
- 下载次数:次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第1页]
ICS 13.020.40
Z 61
*]K*: 30691-2011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817-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2010-10-22发 布 2010-11-01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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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817-2010
刖 吕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本标准依据GB/T1. 1-2009规则进行起草 。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附录A 、 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 附录B 、 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 、 谢宏琴 、 张永波 、 钟丽琼 、 李美敏 、 万开 、 江创基 、 黄伟峰 、
廖程浩 、 曾绍汉 、 莫仲荣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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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J:只
为 加 强 广 东 省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 称 VOCs) 管 理 , 改 善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加 强 对 制 鞋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 促 进 制 鞋 行 业 工 艺 和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的 进 步 , 制 定 本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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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辖 区 内 制 鞋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 VOCs) 排 放 控 制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有 制 鞋 企 业VOCs排 放 控 制 , 以 及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设 计 、
竣 工 验 收 及 其 建 成 后 的VOCs排 放 控 制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 ( 2006年修订) 的附录E
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制鞋shoe 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 、 鞋面加工 、 鞋底生产 、 面底结合 、 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 、 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
过程 。
3.2
粘胶工艺adhesion technics
也称冷粘工艺 。 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 、 内底 、 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 。 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
材料不同 , 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
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 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简称VOCs.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15 K , 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
气为基准 。
[GB 16297-1996, 定义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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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 处 理 设 施 后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lh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或 指 无 处 理 设 施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 定 义3.2]
3.6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简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 定 义3.3]
3.7
无 组 织 排 放fugitive emission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 通 过 排 气 扇 、 车 间 风 机 强 排 或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 均 视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
3.8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标 准 状 态 下 , 监 控 点 ( 根 据HJ/T 55确 定 )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在 任 何lh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值 。
3.9
排 气 筒 离 度 。 盆 nission pipe height
自 排 气 筒 ( 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 ) 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计 的 高 度 .
[GB 16297-1996, 定 义3. 10]
4技术内容
4. 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 ( 2010年11月1日 ) 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
污 染 源 ; 新 源 是 指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 2010年11月1日 )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污 染 源 .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执 行 第I时 段 标 准 , 自2013年1月1日 起 执 行 第111时 段 标 准 ; 新 源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执 行 第I_y时 段
标 准 .
4.1.3排 放 限 值 、 技 术 与 管 理 规 定 未 划 分 时 段 的 , 则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执 行 .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简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
表1企 业 排 气 筒VOCs排 放 限 值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 染 物 一 一 ?
I时 段 { T时 段 H时段
I时 段 {
0.4
苯 } 1
li
i
30
15 1.9 (0.8) 1.5 (0.5)
一 里 兰 兰 三 里 暴 合 !f( 三 甬 屎 ;一 「
40
总 VOCs 3.4 2.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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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执 行 表2的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
污染物
浓 度 限 值 }
苯 0.1
0.6
甲 苯
二甲苯 0.2
2.0
总 VOCs
4.4控制VOCs排放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车 间 原 料 、 辅 料 存 储 及 生 产 工 艺 管 理 和 操 作 技 术 要 求 参 见 附 录A.
4. 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5. 1排 气 筒 高 度 一 般 不 应 低 于15m , 不 能 达 到 该 要 求 的 排 气 筒 , 其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按 表1所 列 对 应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的 外 推 法 计 算 结 果 的50%执 行 。 外 推 法 计 算 公 式 参 见 附 录B.
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 , 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 以上 , 不能达
到 该 项 要 求 的 排 气 筒 , 按 表I所 列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的50%执 行 .
4.5.3企 业 内 有 多 根 排 放 含VOCs废 气 的 排 气 筒 的 , 两 个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 不 论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产 生 ) 的 排 气 筒 , 若 其 距 离 小 于 其 几 何 高 度 之 和 , 应 合 并 视 为 一 根 等 效 排 气 筒 . 若 有 三 根 以 上 的 近 距 离
排 气 筒 , 且 排 放 同 一 种 污 染 物 时 , 应 以 前 两 根 的 等 效 排 气 筒 , 依 次 与 第 三 、 第 四 排 气 筒 取 等 效 值 。 等 效
排 气 筒 的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参 见 附 录C.
5监测
5. 1布点
.1排气筒VOCs监测采样点位置的设It, 按照GB/T 16157执行。
.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 , 按照HJ/T 55执行.
5. 2采样和分析
5.2. 1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 安装符合HJ/T i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并
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可以任何连续lh采样获得的
平均值; 或在任何l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 计算平均值。
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lh采样计平均值.
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lh ,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 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
5. 2. 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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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817-2010
表3 VOCs浓 度 的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 法 来 源
l
苯
2
甲苯
气相色谱法 附录『
3
二甲苯
4
总 VOCs
a: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 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监测工况要求
5.3. 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
5.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 , 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
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5.3.3对于VOCs 1m 烧处理9置排气 , 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 应换算为11%含氧量时的数值.其他工艺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 , 但不允许人为稀释排放 。
6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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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 1胶 粘 剂 、 有 机 溶 剂 等 原 辅 材 料 宜 储 存 在 密 封 容 器 中 。 在 转 移 胶 粘 剂 、 有 机 溶 剂 及 清 洗 设 备 过
程 中 . 应 尽 可 能 减 少VOCs排 放 。 废 弃 的 胶 粘 剂 桶 或 有 机 容 剂 桶 在 移 交 回 收 处 理 机 构 前 , 应 密 封 存 储 。
A. 2企 业 在 粘 合 、 清 洗 、 烘 干 操 作 单 元 应 采 用 围 闭 式 集 气 系 统 或 局 部 集 气 系 统 , 将 工 艺 过 程 产 生
的VOCs经 由 密 闭 排 气 系 统 导 入 污 染 控 制 设 备 或 排 放 管 道 , 净 化 处 理 至 符 合 排 放 限 值 后 排 放 。 采 用 局 部
集 气 系 统 的 工 艺 单 元 , 应 依 据 烟 流 判 定 作 业 确 认 有 效 集 气 。
A. 3粘 合 、 清 洗 、 烘 干 等 工 艺 单 元 排 放 的 有 机 废 气 , 应 尽 量 回 收 利 用 : 不 能 ( 或 不 能 完 全 ) 回 收
利 用 的 , 应 采 用 吸 收 、 吸 附 、 冷 凝 、 或 焚 烧 等 方 式 予 以 处 理 , 处 理 率 应 达 到85%以 上 。
A. 4利 用 排 气 筒 排 放VOCs的 污 染 源 , 应 定 期 检 测 。 每 次 检 测 时 至 少4h , 检 测 报 告 应 含 检 测 浓 度
值 、 小 时 平 均 值 及 总 平 均 值 。 监 测 报 告 应 当 由 质 检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出 具 。 企 业 应 依 据 管 道VOCs检 测 结
果 及 含VOCs原 料 记 录 情 况 , 计 算 全 厂VOCs的 年 排 放 量 结 果 。
A. 5密 闭 排 气 系 统 、 污 染 控 制 设 备 应 与 工 艺 设 施 同 步 运 转 。 废 气 收 集 装 置 和 治 理 装 置 必 须 按 照 规
范 参 数 条 件 运 行 。
A. 6企 业 经 营 者 应 每 月 记 录 企 业 使 用 的 含VOCs原 料 名 称 、 厂 家 、 品 牌 、 型 号 、 VOCs含 量 、 购
入 量 、 使 用 量 和 库 存 量 等 资 料 。
A. 7建 议 企 业 使 用 符 合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胶 粘 剂 ( HJ/T 220)》 要 求 的 胶 粘 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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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44/ 817-2010
附录B
( 资料性附录 )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B. 1某 排 气 筒 高 度 低 于15 m .用 外 推 法 计 算 其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 按 下 式 计 算 :
Q=,(h/15)2
式 中 :
Q一 一 一 排 气 筒VOCs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 kg/h;
Q -—表1所 列的某 污染物 的最高允 许排放 速率 , kg/h:
h一 — — 排 气 简 的 高 度 ,i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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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C
( 资料性附录 )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C. 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 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 应以一根等
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
C. 2等 效 排 气 筒 的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C.2.1等 效 排 气 筒 VOCs排 放 速 率 .按 式 ( Cl) 计 算 :
Q = Q, +Q2 ............................................. (C1)
式 中 : Q-等 效 排 气 筒 VOCs排 放 速 率 , kg/h ;
QI' Q.一 一 排 气 筒 1和 排 气 筒 2的 VOCs排 放 速 率 , kg/h.
C. 2.2等 效 排 气 筒 高 度 按 式 ( C2) 计 算 :
h=、 1 (h,2+h22).....
v‘
式中:h一一等效排气筒高度, m;
h,. h2—排10( 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m.
C. 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应位于排气筒l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 若以排气筒l为原点, 则等效排气筒距
原点的距离按式 ( C3) 计算:
x = a(O-0.) / 0 = aO, /O .................................... (C3)
、 ~ ~ . ’ ~ ~ ‘ ~
式中:x? 等效排气m 距排气筒1的距离 , 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 m;
Q 、 QI、 Q2—同C.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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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 规范性附录 )
VOCs监测方法
注 意 : 使 用 本 方 法 的 人 员 应 有 正 规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 熟 悉 气 相 色 谱 和 / 或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的
采 样 方 法 . 本 方 法 并 未 指 出 所 有 可 能 的 安 全 问 题 . 使 用 者 有 责 任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措 施 , 并 保 证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有 可 能 爆 炸 的 环 境 下 , 要 特 别 注 意 仪 器 和 操 作 的 安 全 性 .
D.1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监测也可参照本附
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D. 2方法概述
D. 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 样 方 法 参 考 :
1) 美 国EPA Method TO-17.
2) GB/T 16157固 定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
污 染 物 测 定 分 析 方 法 参 考 :
3) GB 50325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 2006年 修 订 ) 的 附 录E:室 内 空 气 中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TVOC ) 的 测 定 。
D. 2.2方法的选择
D. 2.2. 1本 标 准 的 总VOCs浓 度 是 指 所 有VOCs浓 度 的 算 术 和 。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实 施 监 测 :
1) 采 用 一 种 监 测 方 法 测 定 所 有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
2) 采 用 多 种 特 定 监 测 方 法 分 别 测 定 所 有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
D. 2.2.2应 选 用 表D. 1所 列 的 监 测 方 法 或 其 它 经 国 家 环 保 部 批 准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
D. 2.2.3所有的方法均应符合本附录D. 3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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