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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1725-2011 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 of fish Health Farm DB32/T 1725-2011 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 of fish Health Farm

DB32/T 1725-2011 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 of fish Health Farm

  • 标准类别:[DB]地方标准
  • 标准大小:
  • 标准编号:DB32/T 1725-2011
  • 标准状态:现行
  • 更新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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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场址选择、总体布局、池塘及建筑建设、养殖设备与配套设施、养殖管理、防疫管理、质量追溯、环境保护、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其他水生动物健康养殖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也可参照执行。?[第1页] ICS 65.150 B 52 备案号:30328-2011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1725-2011 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norm of fish Health Farm 2011-04-15发布 2011-06-15实施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2页] [第3页] DB32/T 1725-2011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忠智、黄爱平、张国喜、熊文藻、冯亚明。 I [第4页] [第5页] DB32/T 1725-2011 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场址选择、总体布局、池塘及建筑建 设、养殖设备与配套设施、养殖管理、防疫管理、质量追溯、环境保护、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鱼类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其他水生动物健康养殖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也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407.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评价要求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 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3.2 鱼类健康养殖场 采用健康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鱼类生产的养殖场。 1 [第6页] DB32/T 1725-2011 4 场址选择 4.1 选址 选址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鱼类健康养殖的要求,不应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 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设健康养殖场。 4.2 水源质量 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 4.3 占地面积 健康养殖场总占地面积应大于 15ha。 4.4 土壤质量 应符合GB/T 18407.4的规定。 4.5 周围环境 应符合GB/T 18407.4的规定。场址周围3km内无化工、矿厂等污染源;距干线公路 1km以上。 5 总体布局 5.1 功能区设置 健康养殖场应按生产区、管理区和附属配套区三个功能区进行设置。生产区包括:孵化室、值班室、 蓄水池、产卵池、亲鱼培育池、成鱼养殖池、苗种池;管理区包括:生活与办公区、饲料贮藏室、渔药仓 库、水质检测室、病害诊断室等;附属配套区包括:水质净化池、污水处理池和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等。 5.2 功能区布局 管理区、生产区和附属配套区应按有利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原理合理布局,各功能区间相互隔离, 界限分明。水质净化池应建在进水口与生产区之间,紧临进水口处;污水处理池应建在生产区与排水口 之间,紧临生产区处;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距生产区的距离不少于100m。 5.3 道路布局 应能方便地到达各功能区。 5.4 进排水系统 健康养殖场实行进排水系统分开。每口池塘设高灌低排水系统,进水闸和排水闸分设在池塘的两端。 6 池塘及建筑 6.1 池塘 6.1.1 规划布局 健康养殖场应统一规划,产卵池、亲鱼培育池、成鱼养殖池、苗种培育池布局合理。产卵池、亲鱼 培育池应靠近孵化室。 6.1.2 产卵池、苗种培育池 产卵池、苗种培育池为东西长、南北狭的长方形。面积 0.15ha~0.35ha,水深 1.2m~2.0m。池埂 宽2m~3m,不漏水,不渗水。 6.1.3 亲鱼培育池 2 [第7页] DB32/T 1725-2011 亲鱼培育池为东西长、南北狭的长方形。面积 0.35ha~0.65ha,水深 1.5m~2.0m;池埂宽2m~3m, 不漏水,不渗水。 6.1.4 成鱼养殖池 成鱼养殖池为东西长、南北狭的长方形。面积 0.35ha~1.35 ha,水深 1.5m~2.0m;池埂宽 2m~ 3m,不漏水,不渗水。 6.2 水、电、路 应方便地通达每个塘口。 6.3 建筑设计 6.3.1 养殖场内的建筑应统一设计,风格和色调保持一致,宜采用新型、环保的建筑材料。 6.3.2 孵化室采用砖混结构,墙体采用 240多孔砖,屋顶采用彩钢板,车间内建造育苗池,每两排育 苗池中间设过道、排水沟。 6.3.3 健康养殖场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 7 养殖设备与配套设施 7.1 健康养殖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输变电设施、给排水设备、投饵机械与增氧机械,宜选用 安全性、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养殖设备。 7.2 健康养殖场内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分析仪器和鱼病检验、化验设备。 7.3 健康养殖场生产、生活和办公用电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 7.4 健康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相应水处理设施和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8 养殖管理 8.1 苗种繁育 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选择亲鱼鱼种和进行苗种繁育。 8.2 成鱼养殖 应符合所养殖鱼种健康养殖的技术要求。 8.3 引种 8.3.1 从省内引进苗种时,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应从取得《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良种繁育场引进,且质量合格证齐全。 8.3.2 从外省引进苗种时,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必须附有当地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 合格证和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从国外引进的,应向国家农业部、国家进出口 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8.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GB 13078、NY 5072的要求。使用天然饵料或全价配合饲 料。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8.5 疾病防治 遵循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8.6 渔药使用 3 [第8页] DB32/T 1725-2011 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NY 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禁用、停用的渔药及其它化合 物,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用于鱼病预防和治疗。 9 防疫管理 9.1 基本要求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防疫、消毒制度和防疫计划,做好水生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9.2 消毒 9.2.1 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 NY 5071的规定。 9.2.2 池塘消毒 每年养殖水产品上市后,排干池水,冻晒池塘 1个月,每公顷用生石灰 2500公斤兑水全池泼洒。 9.2.3 苗种消毒 3 亲鱼、鱼种放养时应进行药物消毒,用 20克/m高锰酸钾水溶液浸泡 20min,或 2%~4%的食盐水 浸泡5min~10min。 9.2.4 工具消毒 3 健康养殖场使用的网具、料桶、船只等生产用具应定期进行有效消毒。网具用 50克/m高锰酸钾水 溶液、或 5%的食盐水浸泡 20min,晒干后再使用;料桶、船只等可用 5%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 30%)水 溶液消毒,然后冲洗干净再用。 9.2.5 肥料消毒 有机粪肥应充分发酵;投放时,每 100kg加 15g漂白粉(有效氯含量30%)消毒。 9.2.6 食场消毒 每天捞除剩饵、清理食场;在疾病流行季节,应定期(7d~10d)用卤素类消毒剂泼洒消毒。 9.2.7 水体消毒 在高温、疾病流行季节,应定期(10d~15d)全池泼洒水质改良剂、消毒剂。 9.3 疫病监测 9.3.1 健康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员应注意观察场内鱼类及水生动物生长情况,定期做好病害检 测。 9.3.2 健康养殖场应接受和配合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 9.4 疫病控制 9.4.1 健康养殖场内有较多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疑似发生暴发性、流行性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积极治疗等控制措施。 9.4.2 健康养殖场应协助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水生动物病害进行诊断,并主动接受和配 合当地政府及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所采取的控制与扑灭疫病的相关措施。 9.4.3 健康养殖场应按GB 16548的要求对因病死亡的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抛乱弃、出售 或作饲料再利用。 10 质量追溯 4 [第9页] DB32/T 1725-2011 10.1 健康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 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行水产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10.2 健康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载明以下内容:鱼类的品系、 数量、繁殖记录、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渔药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 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鱼类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鱼类销售时间、去向、数 量;部、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10.3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应保存 2年以上。 11 环境保护 11.1 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生产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较大规模的鱼类健康养殖场应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符合 SC/T9101的要求。 11.2 健康养殖场内应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10%。 12 运行管理 12.1 健康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及《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12.2 健康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应实行“八统一”管理,即:统一供应种苗、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供应 药饲、统一防疫管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质量认证。 12.3 健康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 品(渔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传 染病控制等制度。 12.4 健康养殖场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产养殖 专业技术人员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 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同时应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养殖技术培训。 12.5 健康养殖场应在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使用药物的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 人类食品消费。 12.6 健康养殖场应主动接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12.7 健康养殖场销售的鱼类应符合NY 5073的要求,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产品规格, 出池日期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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