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偷盗气没办法?来看看《大连市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认定的意见》
编者按:目前关于盗窃燃气的刑事定性,主要有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为了更好区分两罪区别,以及如何确定盗窃燃气金额,最高法、最高院联合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但大连市的该文件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办理相关案件的依据?文件效力层级过低,设置的气量计算金额方法能否直接被人民法院所适用,应该说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但该文件至少能给法院提供参考。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管道燃气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对改善环境污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私自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偷盗燃气,而且其盗窃燃气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盗窃燃气的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是侵占国家财产据为己有,客观上也破坏了燃气设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也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的意义
根据数据统计,大连燃气事业近年来快速发展,以燃气行业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大型供气企业的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例,供气规模达到每年2亿3千8百万立方米,供气区域覆盖全市5个区,居民用户86万,工商用户7千多户,每年因为盗窃燃气损失5千多万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燃气管网供气、用气秩序,打击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迫在眉睫。长期以来,盗窃燃气追究刑事责任的难点是犯罪数额的认定;数额认定后又有重罪轻判的尴尬。因为盗窃燃气的现象相对较多,法不责众;人们对盗窃燃气的社会危害性普遍比较漠然。此次,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7家单位共同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意见,共同打击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是在社会上加大打击盗窃燃气的法制宣传,提高燃气用户守法用气的意识,让全社会都知道盗窃燃气,无论多少也是违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大稽查和打击力度。对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打击,由此震慑和遏制各种盗气犯罪行为。
三、对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的认定方法
《大连市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认定的意见》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及专业部门出具的研究数据,反复研究后认定的,共划分了三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盗窃燃气,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这是整个意见制定的主要方面。就盗窃燃气而言,纵观全国大部分省市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可以依据各地《燃气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如果在行政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可以依据各地燃气企业的行业规定;如果没有行业规定,只能参照燃气企业在工商、物价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营业章程或备案文件。
2、第二个层次:“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这是根据现有证据所进行的推算方法,是尽最大的可能性,客观还原被盗窃的实际数额,这是公用事业长期固定,产品专一,特有的供给方式所决定的,有别于其他类型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
3、第三个层次:“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这是根据盗窃公用事业产品实际情况和查处具体案情的一种补救措施或方法。
关于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认定的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燃气供用秩序,打击盗窃燃气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第二条 盗窃燃气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第三条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用量计算,无法查实的,由燃气设备单位(小时)流量、日燃气时间(小时)以及燃气日数三个数据确定。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的计算公式:
燃气月均正常用量=燃气设备单位流量×日燃气时间×燃气日数
第四条 燃气设备是指储存、流通、消耗燃气的相关设备。
燃气设备单位流量按照该设备额定或者铭牌标定的单位流量确认。无铭牌或者铭牌标定的单位流量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燃气设备的最大单位流量确认。
多个燃气设备串联的,按照各燃气设备最大单位流量中的最小值确认单位流量。
第五条 日燃气时间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时间计算,无法查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非燃气采暖、制冷居民用户按每日2个小时计算;
(二)非燃气采暖、制冷非居民用户按每日6个小时计算;
(三)燃气采暖、制冷用户按每日12个小时计算;
第六条 燃气日数应按照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日数计算,无法查实的,按照15天/每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七条 盗窃的燃气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盗窃燃气金额=燃气月均正常用量×月数×政府核定燃气价格-(已计量但欠费部分+已计量并缴费部分)。
政府核定燃气价格有变动的,盗窃燃气金额分别核定后合并计算。
第八条 盗窃燃气气量及金额,由燃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计算公式中相关数据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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