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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时间:2021-10-23 来源: 浏览:

广西新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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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年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增加了不少新 的规定,《办法》将于 2 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应停放在规定地点,

禁止进电梯或乱拉线充电

为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规定。

因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推车进电梯上楼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多发。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 在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人行道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三十六条  应当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以及符合停放条件的人行道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非机动轮椅车不得停放于机动轮椅车专用停放区域以及机动轮椅车出入通道。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 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五) 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骑乘电动车要戴头盔,
非法改装最高罚2万元

▲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摄

▲非法拼装、改装和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以及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等影响交通安全行驶的行为常见,已经成为 道路 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南国早报记者 苏华摄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 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骑车吸烟或接打电话,
拒不改正将处2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二)吸烟、饮食,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等;
(三)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
(四)在人行横道内等候交通信号;
(五)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
(六)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
(七)酒后驾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吸烟、饮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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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南国早报、广西消防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张晓蒙、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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