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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把手”,看过来

时间:2021-10-20 来源: 浏览:

企业“一把手”,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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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 “一把手”这个“牛鼻子”

带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明查暗访100余家企业单位,排查800余处问题隐患,23名“一把手”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9月底,国务院安委办完成了今年第五轮次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对安全隐患追根溯源,浮出水面的是企业的“一把手”即“第一责任人”。这也是此次明查暗访紧抓的重点。

作为企业的“火车头”,“第一责任人”决定着安全投入的多少、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中国应急管理报》特邀相关专家、执法人员和企业代表就此畅谈想法,以飨读者。

推动主要负责人把安全视为核心价值并运用在工作中

■温志强 齐晓琳

9月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完成了今年第五轮次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据了解,此轮明查暗访先后深入17个重点省份,聚焦矿山、消防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排查问题隐患800余处,对23名“第一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职责是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此次国务院安委办的明查暗访,正是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契机,紧抓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
紧盯“关键少数”,牵牢“第一责任人”的“牛鼻子”。管理混乱、投入不足,“第一责任人”职责缺位埋隐患。一个企业管理水平如何、经济效益的好坏、发展的快慢、质量的高低、社会信誉的优劣等往往取决于“一把手”的责任意识、能力水平,安全工作更是如此。但综合明查暗访组的检查情况, 第一责任人”职责缺位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一些企业领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的建议不当回事。
紧盯问题整改,当好安全生产的“领头羊”。队伍强不强,关键看“头羊” “第一责任人”作为关键少数,是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的重要主体。过去一些省市县执法队伍排查安全隐患时,如同在给企业当“保姆”——执法队伍查出了什么,企业就改什么,但是企业自身缺乏举一反三的自觉性。归根结底,这是企业不能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的体现。企业“一把手”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牢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并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考量,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是不能独立于任何其他工作而存在的,是和其他工作共存共生的,只有把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业务之中,才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紧盯制度责任,做好安全制度规范建设的“主力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主体责任落实,关键少数要专心学习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细心排查隐患,防微杜渐,耐心对待动态隐患,时刻保持忧患意识,抓重点、弱项和细节,在落实中,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增强企业人员主体责任意识。
紧盯文化建设,坚守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的“主阵地”。现代企业安全管理要求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建立清晰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培育和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最关键的依然是企业“一把手”要树牢“企业安全文化是创造良好安全业绩的保证”的认识,把安全视为企业的核心价值,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进而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发展路上,“一把手”除了严格履职外别无他途

 

■张静

国务院安委办在今年的第五轮明查暗访中对23名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的企业“一把手”进行处罚,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关于“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切实得到贯彻,也意味着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重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将相关的工作职责落到实处。这将对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的发生产生重要影响。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有多个条文直接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后应承担的责任。其中,第五条做了总括性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可归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具体职责。该条要求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且必须予以落实,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主要负责人不仅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且要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此外,这一条还增加或完善了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这就意味着,这些工作将是执法机构检查的重点内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此次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明查暗访组在广西防城港市一家酒店的检查中就对该酒店消防器具配备以及主要负责人消防知识进行了检查,并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予以相应处罚。
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力度。只要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就要被处以罚款。因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法》要被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旦发生重大甚至特别重大事故,则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满足法律的要求,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必须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而此次国务院安委办的明查暗访也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定执行《安全生产法》并将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的理念。在这种理念引领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外,别无他途。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

少即是多,紧抓最关键的“1%”

■谷林

今年9月,国务院安委办完成了今年第五轮次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检查了100余家企业单位,排查出800余处问题隐患,并对23名“一把手”处以2万元到5万元罚款。
帕累托的“80/20法则”指出,投入和产出并不是对等的,80%的收获,来自20%的付出;80%的结果,归结于20%的原因。塔勒布在《反脆弱》一书中指出,少即是多。因此,处理“一把手”,就是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最为关键的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失控、隐患丛生,都是表面现象,根子大多在管理层。暗访组指出,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一把手”是关键。“一把手”作为企业“火车头”,决定着安全投入的多少、整体管理水平的高低。企业究竟该走什么样的安全道路?方向盘掌握在“一把手”手中。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就要抓住最关键的1%——“一把手”,以“一把手”安全责任的落实作为“牛鼻子”,拉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无规矩,不成方圆”,笔者认为,抓落实的前提是规矩要清晰。要出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或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每一条款的内涵,提高可操作性。以安全投入为例,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但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是否可以按上一年产值或者固定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设定?能否规定安全投入的范围,比如防护、安全培训、应急物资,等等,使按项开展检查成为可能。此外,关于“有效实施”也需要有细化的要求和标准。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不仅能够为安全生产执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提高执法效率,也能为主要负责人指明努力方向,帮助其制定责任落实清单,提高落实质量。
违法成本还要提高。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力度乍看起来不小,但实际上对不少企业主要负责人来说“不痛不痒”,容易使其“好了伤疤忘了疼”。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虽然没有造成事故,但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情况,对“一把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明查暗访中,暗访组就发现“比德腾庆煤矿”今年发生了9起因断电引发的瓦斯超限事件,可以说每一起都具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调查发现,其中8起源自矿山检修制度、安全投入和隐患排查方面的漏洞,根子是“一把手”的不重视、不作为。如果执法人员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行刑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置,这样,再次出现“现实危险性”的情况必将大大减少。
少即是多, 一把手”是企业最关键的1%。因此,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落实“行刑衔接”制度,紧抓“一把手”责任落实才能带动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整体提升。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陈力

国务院安委办在今年第五次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中,将企业“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重点,对23名企业“一把手”依法实施处罚。这充分体现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违法处罚方面的新变化,尤其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如果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一个过程,那么“第一责任人”就是其中的关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要求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一责任人”作为企业的“火车头”,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组织者,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的支撑者,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推动者,以及企业安全资源投入的决定者。一些企业由于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积极、不主动,甚至将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还存在。危机意识欠缺,侥幸心理上位,重效益、轻安全,隐患整改能拖就拖,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企业要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追求经济效益是必然的,但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将安全融入其中,才能让安全生产工作成为企业提速增效的助力器。企业主要负责人只有不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安全第一意识,才能在安全生产上处处走在前、招招见实效,真正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当然,要确保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力实施,也需要督促企业有效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按照法律要求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按日连续处罚”等违法惩处措施有效落实,维护法律的威慑力、影响力和引导力。同时,各地需按照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明确执法地位、树立执法权威、健全执法体系、强化执法保障,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流程办理每一起案件,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能够实现闭环,经得住考验。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切实履行职责,才能把握工作主动权

■刘杰

23名企业“一把手”被处罚,体现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追责力度进一步加大。笔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负责人面前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不断追求生产本质安全化。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方面,除了此前已有的职责外,又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方面的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一项具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特点的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调动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管控,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的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的规范化、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的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方面,要对主要负责人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
只有参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肩负的职责内涵并想方设法积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才能逐步实现源头防范。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答案很多,但正确理解、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却是必须要有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这张答卷,主答人就是其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答不好这张答卷,可能被罚款,被撤职,或者被实施职业禁入,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威慑力。但是笔者同样相信,只要主要负责人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就一定能够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作者单位: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重点抓、抓重点”,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张世园

此次对23名企业“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突出“重点抓、抓重点”,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的落实。
笔者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个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要抓住“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个关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构建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网络。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实施细则,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和足额使用,并优先用于满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
企业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开展好“领导讲安全”公开课活动;管理层要主动学,落实好“终身学习”计划;一线作业人员要深入学,掌握好法规知识和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还要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和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全业务、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干部为骨干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各层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以制度管理、以办法管理、以细则管理的格局,实现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责任完备、监管到位。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齐应急救援物资、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实战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同时,借助物联网技术,打通企业数据采集基础端的“最后一公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夯实标准化体系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形成良好的“安全生态系统”,为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作者单位:中建科技集团)

 

 

来源: 中国应急管理报   责任编辑:杨安琪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庞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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