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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八十、八十一条

时间:2021-12-07 来源: 浏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学习第八十、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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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城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当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8 条明确规定 :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具体设备、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与环境危害,就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应急救援的设备、设施、条件和环境,行动的步骤和纲领,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作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一般可以分为 五个步骤 ,即 组建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队伍 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 预案评审与发布 预案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 应当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应急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这一职责作了规定。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第 2 款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国务院 2013  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69 条也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考虑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面的绝对优势,以及在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培训演练方面的便利条件,本法将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职责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法的上述立法精神也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得以体现该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本条第2款为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加内容,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区位、建筑结构、危险源等情况更为熟悉,要求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9 年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由于生产经营单位聚集,人员、物资密集,事故隐患较多等原因,一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区域。在《意见》中也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因此,本次修正对上述重点区域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现实中上述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通常并非基层政府组织,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相关的行政权力,因此更多承担协助工作或者按照有关政府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以及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第一时间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应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财产损失具有现实重要意义。同时从实际出发,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将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 符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符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23)2011 年出台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 国发 (2011)40) 规定,要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按照应急管理部  2019 年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了一个方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因此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来源:湛江应急管理

编辑:爱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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