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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1死4伤事故追责:5人获刑!全部为直线管理人员!

时间:2021-12-26 来源: 浏览:

动真格!1死4伤事故追责:5人获刑!全部为直线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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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 2020年12月2日下午3时左右,位于汕头龙湖区金霞街道辖区内的汕头 华润 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作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3.62万元。
直接原因系: 吊运龙骨型材过程中,在未按照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等操作规程捆绑牢固的情况下,地面指挥的司索信号工指挥塔吊司机起吊,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7、4.0.12、6.1.1等规定,以致龙骨型材在起吊及随吊臂转动过程中因惯性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高处坠落砸中地面人员和车辆。
近日,当地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5人直线管理人员涉嫌刑事责任,3名直线责任人员被处分和处理。安全总监、安全主任等监管条线未受到任何追责。
重要提醒!

已明确,发生事故先抓直线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企业直线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 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切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案例1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 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陕西恒源电化公司2号炉大夜班交接班后,停电处理料面。由1、2号两班人员进行放水炮松动料面操作,放水炮前车间主任孟某平和副主任曹某飞将两班人员撤离至靠1号炉二层炉面处,并安排两组人员轮流放水炮。由一班班长康某某、副班长刘某某、开炉工乔某某为一组,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开炉工贺某某为一组,先后由两个组的人员轮流放了四次水炮。第四次水炮未爆,二值班长赵某某、副班长白某某放入第五次后,电石炉内瞬间大面积塌料,高温炉料向外喷出。李某在电炉中控室发现监控异常,查看情况,发现有烧伤人员,立即安排运行部部长拨打120,并展开现场急救,送伤者入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 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 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二)间接原因:1、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 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案例2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金俊安(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
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丰满板纸公司档案材料,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3

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案件来源:(2017)苏0116型初130号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4

员工被卷入机器身亡:厂长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赵学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松及辩护人赵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 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 ,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侦查, 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学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赵骅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学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学松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金某、管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生产安全事故材料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安全教育记录卡、三级安全生产知识试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门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学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案例6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负责人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案例7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8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 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 。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 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 。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同年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同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强调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作出承诺并备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涉及工程概况
事发建筑工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金霞街道金环路与长平路交界处东北角的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该项目包括地下室三层,六层商业裙楼(局部七层),1栋22层写字楼;总建筑面积为228037.25平方米;最高层的建筑高度105.3米。塔楼采用框架-核心筒结构,地下室与周边塔共用。截至目前,南侧裙楼、9#楼花架施工已完成,塔楼22层已封顶。事发具体地点位于该工地9#楼南侧。
(二)事发涉及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 汕头市华润置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3041010389,法定代表人:蒋慕川,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6月10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95号华润大厦北塔5楼01,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亿元整,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停车服务,酒店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服装、鞋帽、金银制品、珠宝钻石首饰、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体用品、文具、玩具、工艺礼品(象牙、犀角及其制品除外);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教育咨询(不得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营销策划;体育赛事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汕头市华润置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与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广东省汕头华润中心项目(商业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与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南区(华润大厦商业裙楼)及9号楼(华润大厦南塔)幕墙独立供应工程合同文件》,其合同中分别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2.施工单位: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法定代表人:田卫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承担房屋建筑、机电安装、钢结构、道路桥梁、隧道、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环保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高等级公路路基、公路路面的施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公路行业工程设计;提供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43012224,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时间:2018年7月26日,有效期:2021年1月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JZ安许证字[2004]000050-21(24),发证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2019年12月2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
该司设立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项目部经理王继斌,执行经理彭云林,安全总监罗志强,技术总监侯聚玲,生产经理朱辉。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其中设有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部、安全设备部、物资材料部、商务合约部、财务资金部。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南区(华润大厦商业裙楼)及9号楼(华润大厦南塔)幕墙安装分包工程合同文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文设立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同时,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汕头华润中心三期工程塔吊指挥司索信号工劳务分包合同》;与深圳市瑞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汕头华润中心三期工程塔吊租赁合同》和《汕头华润中心三期工程塔吊司机劳务分包合同》,其合同中分别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3.监理单位: 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94314E,法定代表人:张乃荣,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1995年01月25日,营业期限1995年01月25日至2094年01月24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5779-8/1,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时间:2019年5月14日,有效期:2024年5月14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接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4.专业分包单位: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70791J,法定代表人:王爱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1年7月26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中建大厦21楼,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陆拾捌万玖仟叁佰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建筑机电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铝合金门窗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和售后服务;光伏幕墙业务及分布式能源业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其合同中也明确了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5.劳务分包单位 :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M5ME946,法定代表人:黄浩,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09月28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陈家坊镇黄家乔村1组,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路工程、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安装、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塔吊指挥分包单位: 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PUF9X,法定代表人:杨桂保,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成立于2019年02月25日,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中信龙盛广场2栋4单元906-5,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吊装设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的上门安装;建筑设备的上门维护;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
7.塔吊租赁单位: 深圳市瑞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0871N,法定代表人:陈春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6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甲岸南路22号易尚创意科技大厦1809,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设备的租赁、销售、上门安装及上门维修(不含电力设施承装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三)事发涉及的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现场人员
(1)刘龙易,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华润工地班组负责人。
(2)欧阳雄,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普工,事发时未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欧阳显昆,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普工,事发时未持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徐波,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司索信号工,事发时为塔吊地面指挥,未经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事发时持有的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系假证。
(5)张薪铭,深圳市瑞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司机。
(6)青玉容,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司索信号工,事发时为塔吊楼上指挥,并负责楼顶解钩。
2.相关人员
(1)王慎睿,汕头市华润置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负责人。
(2)罗志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总监。
(3)王继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朱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项目部生产经理。
(5)缪传武,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部安全主任。
(6)林天凯,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7)向兵,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
(8)李刚,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
(9)汪洋,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项目安全主管。
(10)安永平,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驻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经理。
(11)康曦,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驻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部生产经理。
(12)周春阳,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华润项目工程劳务人员负责人。
(13)杨桂保,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4)赵强,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现场管理人员。
(15)李德森,深圳市瑞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粤东片区主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调查组通过察看现场状况、查看监控视频、技术勘验、询问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基本还原了事故经过:
      2020年1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华润工地班组负责人刘龙易安排欧阳显昆、欧阳雄2名普工当天下午随货车将龙骨型材送至华润中心项目工地。材料进场前刘龙易有向不二幕墙项目部进行报备。下午1点38分,刘龙易通过微信通知青玉容下午有材料需要吊装,青玉容告知其材料进场后由地面指挥协调塔吊吊运工作,她负责在楼顶解钩。下午2点30分左右,材料进场,欧阳显昆、欧阳雄随货车进入工地,由刘龙易安排协助塔吊作业,二人负责在货车上捆绑龙骨型材。下午3点10分左右,开始第一次起吊。事发时所用绑绳为尼龙吊带,由于起吊龙骨型材数量较多,体积较大,吊带不够长,无法采用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捆绑,二人用尼龙吊带兜住龙骨型材后采用钢丝绳穿过吊带耳朵并用螺纹扣锁住的方式捆绑。二人捆绑后交由塔吊地面指挥的起重司索信工徐波确认后就离开货车。徐波在未确认捆绑是否符合安全起吊条件的情况下呼叫塔吊司机张薪铭起吊,起吊时龙骨型材平稳没有滑动,直到吊到约42米高空处,龙骨型材从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围档内部;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围档外面的长平路道上,并砸到路过的汽车和行人,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3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10。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被砸中者魏利明死亡。金园派出所组织民警到场处置,经龙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法医现场勘验,其意见为:魏利明死亡原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龙湖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通知所属金霞街道,并迅速赶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现场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落实现场保护、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和落实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发后现场人员能及时报120、110,全力对受害人员进行抢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项目部能及时保护现场。事发地龙湖区政府和市应急、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全力组织救援和做好善后工作,未引发更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社会面总体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死者魏利明,男,1960年1月4日出生。于2020年12月2日下午,魏利明经过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工地外长平路人行道时被散落的龙骨型材砸中身亡。经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法医尸表检验,认定魏利明的直接死亡原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2020〕171号)。
      伤者陈少君,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系事发工地围档外面道路路过人员,轻伤,未住院,2020年12月2日检查完后离院。
      伤者马泽娟,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系事发工地围档外面道路路过人员,轻伤,未住院,2020年12月2日检查完后离院。
      伤者陈德雄,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系华润工地管理人员,轻伤,2020年12月16日伤愈出院。
      伤者邓长平,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系华润工地工人,轻伤,2020年12月21日伤愈出院。
      事故造成车牌号为粤DJE225、粤D3L626、粤D8635F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23.62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身亡者魏利明家属的经济补偿、伤者补偿、车辆受损补偿和善后处理事项。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发现场勘察情况。调查组通过察看现场状况、查看监控视频等,同时结合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原始现场勘查,现场勘察情况如下:
1.9#楼塔吊运送龙骨型材至项目裙楼屋面, 在吊运材料过程中, 龙骨型材从吊带中滑脱(高度约为42米) 掉落至项目围挡后部分材料滑落至项目工地内,造成1名项目管理人员和1名工人受轻伤。
2.部分材料由于离心力作用滑落至项目施工工地外围道路人行道上,砸到3名路过行人,其中2名轻伤,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弹落至市政道路的材料砸到3辆路过车辆致其受损,车上4名乘客(包括司机)送医后,经医院诊断未见明显伤痕。
4.事发当天龙骨型材总重量:2.936t,此重量在塔吊允许吊重范围内;材料堆高1.55M、 宽度2.2M, 吊带长度5.92M,捆绑体积偏大。
根据上述现场勘察和综合分析,事发现场龙骨型材未按照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等操作规范捆绑,其捆绑不牢固。
(二)事故直接原因
吊运龙骨型材过程中,在未按照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等操作规程捆绑牢固的情况下,地面指挥的司索信号工指挥塔吊司机起吊,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7、4.0.12、6.1.1等规定,以致龙骨型材在起吊及随吊臂转动过程中因惯性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高处坠落砸中地面人员和车辆。
(三)事故间接原因
1.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其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致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导致在吊运龙骨型材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吊装作业现场的违规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2.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对其作业人员徐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让其上岗作业;明知道其未经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其持有的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系假证,不具备起重司索信号工所需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仍分派其到起重司索信号工岗位从事地面塔吊指挥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以致在吊运龙骨型材过程中出现违规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3.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项目监理部,其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起重司索信号工徐波持假冒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失察。
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其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安全职责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虽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督促整改。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头市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工地“12•2”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人员(5人)
1.徐波,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重司索信号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徐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2.张薪铭,深圳市瑞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塔吊司机。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张薪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3.李刚,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执行经理。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李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4.欧阳雄,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普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欧阳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5.欧阳显昆,新邵县浩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普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欧阳显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二)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4家)
1.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其设立在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就上岗作业;其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起重司索信号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就分派到起重司索信号工岗位从事地面塔吊指挥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虽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督促整改,其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安全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理。
4.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项目监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起重司索信号工作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行为,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建筑施工领域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安永平,系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经理。 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施工的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杨桂保,系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1人)
赵强,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现场管理人员。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失责。建议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照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若发现该事故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规依法调查处理;若发现该事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发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重视,施工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安全防范措施不扎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华润中心三期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对特种作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人、证核查;要健全塔吊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塔吊作业登记报备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每个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规定,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素质。尤其要教会和督促好吊装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塔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严防吊运事故发生。
(三)深圳市国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严格审查把好从业人员资质,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杜绝使用伪造、假冒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现象,坚决制止、严肃查处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等不法行为。
(四)北京远达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汕头华润中心项目监理部应切实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特别是要严格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强化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人、证核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指挥、违规作业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市住建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督促检查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督促检查工程安全组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控工作落实到位,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
工地“12•2”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20日
企业违反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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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EXCEL】安全生产法5版本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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