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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供电的几个关键问题

时间:2020-10-26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浏览:

关于转供电的几个关键问题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素 马莉 武泽辰


转供电问题主要产生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诸多方面原因,目前部分转供电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大、随意加价等问题。从去年开始,为将降低电价红利有效传导至终端用户,政府部门大力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

一、“转供电”与“拉专线”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转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经供电企业委托,有剩余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可以向其他用户转供电力。这种行为称为转供电,承担转供行为的企业主体,我们称之为转供电企业或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和“拉专线”是一对经常混淆的概念。“拉专线”与“转供电”不同,拉专线的主体一般指发电企业。“拉专线”是指,发电厂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直接向附近用户(群)供电。从物理特性来看,“拉专线”是在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前,直接引出专用线路向用户供电,或利用厂用电向用户供电。从经济特性上看,“拉专线”是发电厂与特定用户形成固定供电关系,实际是将公用电厂的部分设施和功能转为自备电厂。发电企业“拉专线”是将公共资源专门服务于个别市场主体,与现行政策和改革方向存在冲突,对电网安全运行、电网规划建设、价格体系及市场竞争秩序等都产生重大影响。

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矿山等企业就近向其他单位及居民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部分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网不具备开放一户一表的条件,造成由用户变压器供电。

转供电现象是电力发展过程中历史原因造成的。转供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满足群众的用电需求,有着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群众对电力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转供电的弊端也逐步显现出来。2018年,政府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对规范转供电现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转供电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转供电现象在各地具有多样性,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诸多方面原因,目前转供电问题主要的弊端有:

从国家和行业发展层面看,转供电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很多转供电企业与电网公司交叉供电,形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部分转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时,重一次投资,轻长远效益,重有功,轻无功,电网布局不合理,设备空载、轻载现象严重,负荷率、功率因数低,造成了电能的浪费;并且转供电模式下,难以进行详细的电网统计分析,致使地区的用电分类、供电量、用电量等指标都无法精确统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工业的良性发展。

从市场发展层面看,转供电企业逃避应缴费用,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部分含自备电厂的转供电企业自发自用之外的转供电并不承担交叉补贴、应缴费用,影响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形成发配售一体化垄断。

从用户安全稳定用电层面看,转供电普遍存在质量较差、安全隐患重的问题。转供电主体首先要满足自身用电,所以其转供电的质量普遍不高,电能稳定性差。转供电地区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维护管理脱节,线路老化严重、设备年久失修、线路走径不合理等安全问题普遍存在。

从用户用电价格层面看,转供电加价问题严重。国家对转供电未制定价格政策,造成了企业转供电乱收费现象。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这是中央政府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目前电网企业直供客户已直接享受到了国家降价红利,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内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降幅已达10.5%。但大部分转供电用户未享受国家降价,甚至对这一政策尚不知晓。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让所有终端客户有获得感,已成为完成降价任务最关键的环节。


三、转供电治理工作现状、困难及建议


(一)转供电治理工作现状


为规范转供电现象、减轻企业负担,我国于2016年出台了“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指导文件,去年以来广泛开展了规范清理转供电加价工作。

1.转供电移交。2016年以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已在全国全面推进,给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转供电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路径。供电设施老化严重、不堪维护升级重负的转供电主体可将供电设施移交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对供电设施彻底改造,消除用户用电安全隐患,减轻企业负担,理顺供用电关系。但是移交后供电设施升级改造的费用不应由电网企业单独承担,可采用移交企业、政府部门、供电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的形式。

2.取缔违法转供电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未经供电公司同意,或超出供电企业认可的供电范围,与某个或某类客户自行建立供用电关系,向转供户供电的行为属于私自转供电。私自转供电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转供电主体应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3.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和收费。继2018年国家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下降10%,今年提出再降10%的背景下,治理转供电加价成了目前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一是各地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各省级政府均已出台转供电加价清理工作政策,省级政府政策出台率100%。下属336个市级政府中,304个市级政府已出台转供电加价清理工作政策,市级政府政策出台率90.48%。336个地市(区)中已有317个建立工作组,政府工作组建立占比为94.35%。二是对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通过召开客户调研会、实地走访被转供用户、发放宣传单、填写调查表等方式,摸清加价范围、覆盖户数等信息,对转供电主体进行“确区确户”。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与咨询,在所有供电营业厅摆放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政策与国家目录销售电价表,鼓励用户积极反映转供电加价问题,促进形成全社会监管机制,促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主动规范电价执行。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抄表人员入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提高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对国家电价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氛围。四是一户一策,清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一户一策”清理措施,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环节收费开展专项集中检查,重点检查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不执行国家和省各项降低电价措施、不按有关规定规范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行为、随意分摊收取公共用电和损耗等费用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二)转供电治理困难及建议

转供电治理仍存在较多困难。目前转供电治理以及加价清理工作还未完全到位,主要原因:一是转供电双方基本属于市场行为。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间电费收取方式多样、情况复杂,基本属于市场行为,双方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对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进行了约定,因约定期限等因素影响,需要逐步予以规范。二是转供改直供难度大。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整个大楼只有一个产权,内部隔断没有产权且物理空间不固定,无法实现一户一表计量。

建议加强转供电的监管和持续监督。一是加强转供电监管。加强对现有转供电行为的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转供电主体的用电收费进行规范,严防加价、乱收费等现象,监督转供电主体加强配电设施维护保障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督促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主体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转供区域内的用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二是持续监督治理转供电加价问题。建立转供电加价监督举报机制,将拒绝清理的转供电主体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倒逼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增强终端用户改革红利的获得感。对产权清晰的产业园区出台一户一表改造政策意见,对新建物业底商出台一户一表供电标准,实现电网企业“供电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从源头治理转供电加价行为。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9年3月29日第12期


审核:齐正平

编辑: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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