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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不再要求强制招标和工程监理?来看看上海的新规

时间:2020-07-2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前几日公号分享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该规定对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重大调整,将对燃气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近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沪建建管〔 2018〕155 号),根据该通知,对某些工程不再要求强制招标和工程监理。那么,该通知是否适用于燃气工程项目?根据小编查询相关资料,该通知发布的背景是2018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于上海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除外),进一步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但根据该通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项目仍要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因此,小编认为目前燃气工程项目不能直接适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其实已经有不少省市发布了简化招标程序的相关规定,比如天津、山东、湖南、江苏等,但是结合燃气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是否能直接适用该等规定,还需要看规定中具体适用范围。

来 源:上海市政府、天津市城建委、山东省住建厅网站

相关链接:【法规】燃气工程招标有重大调整!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精简施工许可手续。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三、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编者注:“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工业指104产业区块内的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以下为类似规定,以天津和山东为例。


 

 

天津市

关于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发包活动,适用本通知。

前款所称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民间资金或民间投资占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

1.选择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再缴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备案后,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承包协议、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等办理直接发包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持直接发包登记表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性质、工程类型、承包单位资质及承揽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对不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标。

四、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末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方案

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好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改革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二、改革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工程发包效率,降低工程交易成本,激发企业活力。通过开展试点,探索总结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经验,推动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改革内容

在民间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一)发包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发包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进场集中交易或其他交易方式。

(三)发包过程。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对直接委托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改革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搞好事中服务。各市要确保把民间投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限制全面放开,不再核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备案和监督。

(三)强化事后监管。建设单位确定承包单位并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当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要对建设单位确定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依法进行核实,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合规。

(四)严查违规行为。对以改革为名,变相实施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不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主要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的承发包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取消其参加改革工作的资格,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市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随时分析、报告并妥善处置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请各市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自行确定发包方式的项目数量、发包方式选择、市场主体反响、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改革成效以及工作措施、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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