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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程纠纷——建筑公司诉燃气公司拖欠燃气工程款案

时间:2020-07-0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一、案情概要

D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与L燃气公司(下称“燃气公司”)于2010年6月先后签署了《LNG气化站一期工程承包合同》、《中低压管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500余万元(原告提供的决算书载明金额)。工程完工后,工程公司于2011年12月向燃气公司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但燃气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决算,一直拖欠剩余200余万元的工程款。工程公司遂于2012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燃气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

1、燃气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被告L燃气公司抗辩称其至今尚未结算的原因是由于原告D工程公司未提供合理的决算依据,也未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进而导致燃气公司无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D工程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并称其已于2011年12月21日递交全部竣工资料,根据双方之间的施工协议,L燃气公司如果对竣工、结算资料有异议应该在28日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否则将视为对竣工、结算材料的认可。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间提出异议,视为对竣工材料及结算材料的认可,燃气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

2、关于欠款及利息数额问题

原告提供的决算书载明的工程总建造为546.6万元,扣除燃气公司已支付费用,欠付金额共计人民币255.7万元。此外,原告提供的一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L燃气公司时向原告出具的“审计征询函——函证余额”显示欠付金额为255.7万元。一审中因被告燃气公司未派人出庭,导致法院缺席审判,认定了原告的全部请求。

一审发回重新审理中,被告燃气公司提出原告提出的决算书并非真实反映该工程的造价,并提供了一份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该工程实际造价仅为412.8万元,进而计算出燃气公司实际欠付金额仅为188万元。此外,利息计算也须考虑扣减3个月的付款期以及质保金对应的利息。一审重审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可了被告燃气公司的上述欠款金额及计息方式。

三、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

一审中,因被告燃气公司未参加庭审,法院判决被告燃气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255.7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后燃气公司不服申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经一审重审,判决被告燃气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188万元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法院还对起算时间及计算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

后燃气公司仍不服上诉,重审后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维持原判。

四、简要评析

本案系由于L燃气公司未及时进行结算而引发的诉讼。诉讼发生后,L公司未认真准备应诉甚至未派人参加庭审,导致一审败诉并造成判决金额实际大于L公司的应赔付金额。

发回重审过程中,L公司通过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对工程实际结算金额进行鉴定,有效降低了70多万元的支付金额。这点值得肯定和借鉴。

五、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启示

燃气工程完工后,燃气企业需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结算和决算。同时,对于工程造价需要仔细予以核对、检查,加强对工程管理员的考核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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