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带给我们的思考
笔者按:燃气的出现,不但改善了餐饮企业的经营条件,也提高了餐饮企业的经营效益。但近年来餐饮企业频繁发生燃气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10月13日发生的“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刷屏了餐饮企业燃气事故之痛。
一、事故简况
10月13日11时许,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公安、消防、卫生等多部门及时展开救援。截至事发当日17时,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目前伤员伤势稳定。
事发地属于联排商铺,上下共有三层。周边店铺受到爆炸波及,墙体、玻璃、窗框以及空调外机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现场一片狼藉。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胡才鸿表示,“目前事故原因还没有准确的判断,专家初步判断疑似是燃气泄漏导致的爆炸。”
据@无锡发布消息称,死者顾春林的侄子顾先生告诉记者,该店做饭使用煤气,煤气罐就储存在后厨下方的负一楼,煤气通过管道运输至一层后厨的灶台,那个煤气罐比较大,高一米三左右,直径也比普通煤气罐大。
另外,据新京报援引知情人士称,该店用的煤气罐非家庭煤气罐,是较大型的煤气罐,这一说法得到一位民警证实。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二、事故剖析
“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令人十分痛心!在痛心之余,希望各餐饮企业能从事故原因中吸取深刻教训,警钟长鸣!
尽管“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发生的最终原因官方还未给予明确公布,但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情况可知,在特殊环境(即后厨下方的负一楼)储存使用非家庭煤气罐(民间俗称瓶装液化气为煤气)显然是造成这起燃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实,对于餐饮企业的用气问题,国家层面早已发布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加以正确引导,近年来不少省份也发布了相关的公告或通知加大整治。比如,这起燃气事故的事发省份——江苏省已经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全文附后)加大整治。
从媒体对该“无锡小吃店”用气情况的报道看,该“无锡小吃店”的用气显然均不符合《公告》第二点“气瓶存放要求”和第三点 “用气场所要求”的相关规定,这是当前不少餐饮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型餐饮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用气乱象。他们往往安全意识淡薄,侥幸不遵守相关餐饮场所的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燃气,甚至贪小便宜,购买使用不合格的“黑气”。同时,也说明了我国仍然有不少地方对餐饮企业的用气监管不足,甚至缺位。比如,有一位读者在某媒体报道“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的推文上这样留言“社会上无证经营液化气的私人气贩子,使用的都是过期瓶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瓶子,政府打击时全部躲藏,风声过了又死灰复燃,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燃管办公开场合讲的一套一套的,每年又都给这些气贩子培训发证,存在纵容嫌疑。自相矛盾。整个液化气市场混乱不堪,那些敢于投资安全的正规企业得不到鼓励与发展反而被限制了作为。每年都处于亏损,或者半倒闭状态。试问液化气行业能不发生事故吗?安全第一,警钟长鸣!每次都是在血的事故发生后再去大整顿,大检查?惨痛的教训。”这位读者反馈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各地方监管部门的重视。确实,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在对瓶装液化气的监管上只走形式,甚至有的与气贩子互相勾结,也难怪近年来餐饮企业频繁发生燃气事故?
此外,“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也凸显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前是否应该要强制餐饮企业投保赔额较大的燃气保险?从当前的情况看,餐饮企业的燃气事故发生几率居高不下,使用燃气仍然具有很大的风险。如餐饮企业属于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伤亡,从而使事故责任人背负较大的经济负担,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甚至几百万或上千万。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负担,相关事故责任人往往难以承担,这不但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援助压力,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就拿“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来说,造成如此巨大的伤亡以及财物损失,相关事故责任人显然难以承担?但是,若该“无锡小吃店”投保赔额较大的燃气保险,将能保证事故受害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进而给事故受伤者生活的希望,给事故逝者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从而减轻当地政府的援助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可见,对于餐饮企业来说,燃气保险是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有效工具,当前应该要强制餐饮企业投保赔额较大的燃气保险。
三、建议
为了杜绝“无锡小吃店”类似燃气事故的发生,笔者冒昧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相关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的惨痛教训,在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工作的同时应该加强餐饮企业的用气监管,扎实有序地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餐饮企业燃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各餐饮企业要深刻吸取“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的惨痛教训,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务必使用合格的燃气设施和气源,严格制定企业日常用气监管制度,确保用气安全。
3、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广餐饮企业用气“瓶改管”,降低餐饮企业的用气风险。
结束语:总之,各餐饮企业应该在今后的经营中深刻吸取“无锡小吃店”燃气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把燃气安全放在首位,杜绝燃气事故发生!否则,企业经营效益再好,也将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甚至会背负相关的牢役之灾。
附:《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公告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我厅与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供气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总容积小于等于2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2米。气瓶组总容积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时,气瓶组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
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
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
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
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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