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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发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新政

时间:2020-08-07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华能、大唐、国电、华电、国电投四川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省电力设计院,省工程咨询院,省能源协会: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实现天然气高效利用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途径。

 

我省天然气(页岩气)资源丰富,天然气供应能力日趋增强,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扩大天然气应用和实现资源就地转化的重要方向和选择,对我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推动我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能源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为首要目标,规划引领,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强化管理。着力推进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提升天然气优化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筹各类能源资源、能源需求和输送网络,科学规划区域内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合理安排项目建设,严格规划的指导和引领作用。

 

——因地制宜,科学发展。根据资源条件、负荷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优化系统配置,实现高效利用,切实发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优势,确保科学、有序发展。

 

——市场配置,政府监管。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支持发展能源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供应实行市场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应安全、规范。

 

——体制创新,科技支撑。创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政策环境和机制,探索适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引导技术咨询和工程设计单位技术创新,提高系统集成水平。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规划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地能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约束以及能源负荷需求等条件,制定本地区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等相衔接,确定合理供应结构,统筹安排项目建设,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

 

(二)规模确定。

 

按照在负荷中心就地、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要求和以热(冷)定电、兼顾冷热电平衡的原则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规模。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调查核实用户现状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负荷。现状负荷应根据现有用能单位的负荷率、负荷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负荷应根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项目用能需求确定,远期负荷应综合考虑区域规划、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十三五”期间,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不应以远期负荷作为项目建设规模、机组选型的依据。

 

(三)系统配置。

 

综合考虑到我省冷热负荷需求大,当前以水电为主的电力结构以及电力“丰裕枯余”、弃水问题突出等因素,为有效扩大天然气应用,统筹协调全省电力行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系统配置应首选燃气单循环机组。根据热(冷)电负荷实际需求,经论证可釆用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汽轮发电机组,设置单台燃气轮机的项目,只能配置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设置多台燃气轮机的项目,只能配置一台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以适应热(冷)负荷调峰。所选取的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只能按照单台燃气轮机余热炉能量60%以下进行配置。

 

(四)技术指标。

 

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年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应高于75%;年均热电比不低于75%;节能率不低于15%;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原动机单机容量不应大于10MW,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原动机单机容量不应大于50MW,且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最大负荷的25%;尽量做到热能的梯级利用,提倡余热锅炉和备用燃气锅炉的排烟温度低于90°C以下。

 

(五)网源协调。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工前应落实天然气供应,在条件允许时鼓励釆用门站专用天然气管线输送;项目配套供热(冷)网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就近供应的电能,应通过区域内配电网向用户供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能源站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能源站与其参与投资的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六)安全施工。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施工安全。

 

(七)重大变更。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批准后如发生单机容量、总体规模、装机方案、场址范围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经审批同意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不得交付施工,不得开展工程验收。

 

(八)项目验收。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照批准建设内容全部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包括电网企业在内的专家评审组参与并监督验收过程。国家或省级示范项目的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项目运行管理

 

(一)能源供应。

 

楼宇式和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生产的冷、热、电能源应就地、就近(园区内)利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就地、就近供应的冷、热、电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供应的规模和价格,余电上网按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四川实际,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量及电价。

 

(二)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应保障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负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三)平稳运行。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要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护,保障设备平稳可靠运行。在运行中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料消耗计量数据,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四)供电保障。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要求,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在紧急情况下接受并服从电力运行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

 

(五)监测统计。

 

建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信息公开等体系,委托电网企业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项目业主应配合提供有关信息。加快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六)后期评估。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并试运行12个月后,由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对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进行全面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形成的后评估意见报省能源局备案。后评估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监管手段,评估成果将成为企业开发新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强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探索创新监管体系,企业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督管理。

 

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处理。

 

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或验收、后评估不符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应依法责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运行。

 

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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