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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求停气,燃气公司可以拒绝吗?

时间:2020-09-3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宋炜

 

笔者曾在今年2月14日于本信息发表过《房东要求断气,承租人不同意,燃气公司听谁的?》,文章中谈到了相关民事主体要求燃气公司停气时,建议燃气公司如何应对的问题。在实践中,燃气公司常常还会遇到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求燃气公司对用户停气的情况,此等情况下,燃气公司如何处置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呢,笔者在下文中谈一谈自身的经历及想法。

 

事件一(行政机关要求停气)

 

笔者所在公司某日接到所在市某区建设局的来函,函中要求燃气公司配合某拆迁办停止某小区的天然气供应,以此促进该区域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接到来函,燃气公司管理层非常为难,一方面停气将可能遭至用户的投诉乃至维权追诉,另一方面若不停气则无法应对建设局的要求。在迟延了几日后,建设局又来函、来电督促落实要求内容。“拖延战术”已无法奏效,公司决定听从政府的要求对某小区停气。这时,法务向公司提供了一条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最终,公司以回函的形式,引用了前述法律规定并建议暂不停止供气。回函发出后,某建设局再未坚持停气的要求。(编者注:如果拆迁区域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该文件也能为燃气公司之主张提供法律支撑。)

 

事件二(法院强制执行时要求停气)

 

某日,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来到燃气公司,出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说明希望燃气公司配合其完成一起对某商业大楼“腾房”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大楼采取停气措施。经历过行政机关要求停气情况的燃气公司此时要求法务给予意见,法务在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后,给出如下意见:根据《民诉法》,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中包括扣押、冻结、划拨等,但没有列明可采取停气、停水、停电的方式,这一点证明无论是行政的还是诉讼的程序法,在执行措施方面都不鼓励采取影响执行人基本生活的方式、手段,这体现了立法上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但由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也没有明文禁止采取停气、停水、停电的方式,以此拒绝法院的要求,不够力度。为此,法务又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同时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停气的裁定,在程序上才是合法、完备的。据此,燃气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希望同时提供裁定的建议,执行法官尽管有些悻悻然,但还是接受了燃气公司的意见。

 

总结

 

笔者撰写本文并不是想引导燃气公司对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但是燃气公司作为企业在涉及停、供气方面必须基于现实的考虑,谨慎处理。笔者的建议是能不停气就不停气!原因有三,首先保证供应是燃气公司的法定职责,如停止供气的同时存在任何法律上、合同上的瑕疵,都会增加燃气公司的风险。其次,反过来讲,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停气就不会产生实际损失,没有实际损失就不会产生多大的法律风险。最后,燃气公司应尽可能避免卷入其他主体的矛盾、纠纷中,而维持持续供气的原状将会帮助燃气公司远离矛盾的漩涡。基于以上的现实考虑,加之我国法律上较为明确的价值判断,笔者再次建议燃气公司在处理停气问题上谨慎应对,严控停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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