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
总包之声
总包之声
VoiceOfEPC
向世界输出工程总承包之中国方案
发表于
以下文章来源于建纬律师
,作者工程总承包业务部
建纬律师
.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12月,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不动产金融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是一家具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
今日分享的是兰州分所与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合作的第十期业务学习“水利项目工程总承包法律实务”。
甘肃省检察院人民听证员、甘肃省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三方监督评估专家组成员、兰州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敦煌仲裁院及酒泉仲裁委仲裁员,具有二十多年司法审判工作经历,在民商(包括近百件企业破产清算)、建工、房地产方面积累了丰富审判与诉讼代理经验。擅长应用法学理论研究,《从民事抗诉案件的分析谈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废》、《论司法和谐目标下民事质证方法与纠纷解决》等十多篇论文获最高、省、市法院一二等奖;参与合著出版《司法方法学》。
今天我对各省市涉及水利工程总承包文件的梳理和大家进行一次交流探讨。对当今水利工程行业现状进行总结,分享水利工程行业涉诉情况,最后对水利工程总承包各省的有关政策进行集中比较,便于大家能够对我国各省市的水利项目工程法律实务情况能有一个总概性的了解。
(一)水利建设投资大幅度增加,水利工程市场迎来利好
上图是2013年-2022年全国水利完成建设投资规模及增速,总体稳中向好,2022年全国水利完成建设投资同比增长达到了63%,是近年来的最高增长,全国的水利工程市场利好。
(二)全国水利工程以地方投资为主,投资占比不断增加
从“十三五”期间全国水利完成建设投资不同资金来源投资占比图中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全国水利投资以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地方政府占到水利总投资的52.04%,中央政府投资占到25.23%。
(三)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为主,防洪工程投资不断增加
“十三五”时期全国不同水利工程类型投资占比图显示,“十三五”期间,防洪工程投资占比从2016年的29.82%增长到2020年的30.55%;水资源工程投资占比从2016年的37.11%,下降到2020年的33.55%。
(四)水利新开工项目大幅增加,在建项目有望超4万个
“十四五”时期,全国水利计划投资初步统计超过5万亿元,云南计划投资5635亿元位居全国首位,广东、浙江、湖北、安徽分别位居全国2、3、4、5位,TPO5省份约占全国计划总投资的35%,市场区域格局明显。
(六)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增加,EPC、PPP模式比例不断增加
2022年的55项重大水利工程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大力发展,根据对近3年189个中标额5亿以上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分析来看,施工总承包和平行发包模式仍然为主要建设模式,合计占到56.08%,EPC和PPP模式合计占到36.51%,PC、BT、PMC、BOT等模式目前在国内水利开发应用中较少。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22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共2315688件,其中涉及水利工程的民事案件仅有19494件,占全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0.84%。其中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有17件,5千万元至1亿元的有41件,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有545件。而涉及水利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案件仅有372件。
2.水利工程总承包项目完工结算和工程审计、工程竣工移交制度的冲突问题;
武汉大学工学学士,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现专注于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工程总承包及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能源与基础设施等项目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在水利工程项目中会存在设计变更的请况,其原因多种多样,结果会对投资方案的结果产生影响,蒋峰律师结合一个水利工程总承包的案例对设计变更与优化问题的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工程术语中的设计变更等术语和合同中的合同变更等术语进行了辨析。
某输水管线EPC工程,拟将某水库中的水输送至居民区,以解决当地老百姓饮用水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多项变更。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两项变更,变更1为取消低位取水口,即原先初步设计有高位取水口和低位取水口,施工图设计阶段取消了低位取水口;
变更2为输水管线主洞由原先的普通水泥调整为抗硫水泥,变化原因由于初勘阶段未能发现地下水硫酸根离子超标。变更1减少投资概算3000多万,变更2增加投资概算1000多万,双方对于增减投资额产生的利益归属产生争议。
通常来讲,设计变更、设计优化、优化设计属于工程术语的范畴,合同变更则属于合同术语的范畴。
蒋律师结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等文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设计优化及合同变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给出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二级建造师,具备近4年的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工作经验。现专注于为大型建筑企业、设计单位提供工程总承包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
(一)勘察在水利工程中的地位与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差异
与房建和市政工程相比,水利工程项目由于其线性特点以及建设地点较为偏僻,往往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地质地貌,还存在大量的地下工程、穿河工程、穿公路、铁路工程、隧道工程等情形。
相对而言,勘察与设计关系更为密切,且前述特性决定了水利工程的勘察工作在建设过程中往往不会一蹴而就,而是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可研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通常都伴随着不同深度的勘察,随着设计深度的加深,勘察也会更加详细。
三、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还有权主张地质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并要求费用和(或)工期的补偿?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4.8条[不可预见的困难]第1款约定:“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
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根据合同条款及上述条例的规定,责任承担问题可以转化为另一个问题,即在勘察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且勘察工作质量经得起检验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仍然有可能遇到属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地质条件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承揽勘察活动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勘察义务。
若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身原因,如勘察工作不够专业、未能严格执行勘察强制性标准等,导致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的,此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张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的补偿的,恐难以获得支持。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