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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门通过燃气管理地方法规,“黑气处罚”、“强制管道气”亮点颇多

时间:2020-09-30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文/闽南网

 

近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会。会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督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燃气规定(草案)》),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使用“黑气”的用户和个人都要罚

  《燃气规定(草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查处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对使用“黑气”,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用户,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黑气”的个人,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必须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餐饮场所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同时,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另外,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政府必要时可以规定部分区域或者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管道燃气。

 

入户检查餐饮场所 半年至少一次

  在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方面,《燃气规定(草案)》要求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一次,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现场演示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抢险队伍,配备抢险抢修人员和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实行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方案,对餐饮场所用户每6个月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其他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此外,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如燃气设施漏气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等,应当采取停气措施。用户整改后,经燃气企业确认整改到位的,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今后,配装瓶装燃气的送气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工牌,统一穿着印有公司标志、送气电话的服装;并做好查漏等安全检查,送气凭证至少保存一年。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名称、钢瓶数量等。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或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非法存储销售燃气 可获奖励

  关于燃气安全监管机制,《燃气规定(草案)》对市、区两级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分工上作出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一次,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市、区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燃气规定(草案)》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及时调查处理。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巡查辖区内餐饮场所日常。

有关行政部门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应当进行奖励。若用户违反本《燃气规定(草案)》行为,被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

近日,经厦门市政府研究,厦门已经启动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瓶装燃气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储存瓶装燃气行为,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此次行动,专门成立了市级瓶装燃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各区也相应成立瓶装燃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

据了解,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

1、利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的行为;

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储存、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

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

4、违法违规充装瓶装燃气的行为;

5、运输、销售、储存本行政区域外气源的行为;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本月下旬起,市级各燃气监管职能部门、各区分别进行拉网式清查,检查发现的非法经营行为,将对现场气瓶及其他非法物品一律暂扣,并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对涉案的瓶装燃气运输车辆,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扣;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发现燃气企业和送气服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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