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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橡胶制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罚1.2万!

时间:2023-02-11 来源: 浏览:

以案说法 | 橡胶制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罚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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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橡胶制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此条款,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用人单位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以示警戒。

   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强化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监管是卫生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法律责任。加强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对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奠定基础,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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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橡胶制品公司进行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发现某橡胶制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违法行为。

   办理结果: 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刻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于同日进行了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单位复查,某橡胶制品公司仍未就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问题进行整改。经集体讨论后,2017年12月4日, 执法人员向某橡胶制品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给予处罚人民币1.2万元。 12月6日,此公司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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