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0193-2010 活性碳吸附罐 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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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193- -2010代替JB/T 10193- -2000活性炭吸附罐技术 条件Active carbon adsorption column一Specification2010-07-01实施JB/T 10193- -2010目次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 ......4分类与命名4.1分类....4.2命名.4.3规格参数.6试验方法7检验规则检验分类检验条件.7.3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7.5 判定规则....39包装、 运输与则.....9.1 包装9.3 贮存.....JB/T 10193- -2010前言本标准代替JB/T 10193- 2000 《活性碳吸附罐技术条件》。本标准与JB/T 10193-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适用 范围规定为本标准只适用于水处理,采用粒径0.8 mm~3.0 mm,长度在3 mm~8 mm之间,强度大于85%的颗粒状活性炭,以固定床方式为代表的吸附罐。一-修改了3.1活性炭吸附罐的定义。-将5.9合并到5.8。删减了5.14.-修改了7.3.1、7.3.2、9.2、 9.3.1和9.3.2的内容。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7)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浙江启明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靳建永、王金武、关坪、龚德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JB/T 10193- -2000。IIJB/T 10193- -2010活性炭吸附罐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活性炭吸附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只适用于水处理,采用粒径0.8 mm~ -3.0 mm,长度在3 mm~8 mm之间,强度大于85%的颗粒状活性炭,以固定床方式为代表的吸附罐。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2008, ISO 780: 1997, MOD)GB/T 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及除锈等级(GB/T 8923- -1988,eqv ISO 8501-1: 1988)GB/T9969工业产 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3306标牌HGJ 229工业设备、 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JB/T 8939水污 染防治设备安 全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活性炭吸附罐active carbon adsorption column采用颗粒活性炭以固定床方式,通过吸附使水得到净化的设备。4分类与命名4.1分类活性炭吸附罐分为两类:压力式、常压式。4.2命名活性炭吸附罐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按下列规则组成:TXG- -X- -X工作压力,单位为MPa直径,单位为mm活性炭吸附罐(炭吸罐的汉语拼音第一一个字母)示例: TXG- -800- -0.4代表直径为800 mm,工作乐力为0.4 MPa的活性炭吸附罐。JB/T 10193- -20104.3 规格参数活性炭吸附罐的直径系列(单位为mm): 200、 300、 400、500、 600、 700、 800、 1 000、1 200、1400、1 600、1 800、2000、2200、2400、 2600、2800、3000、 3200、3 600、4 000。活性炭吸附罐的工作压力系列(单位为MPa):常压、0.2、03、0.4、 0.45、0.5、 0.65要求5.1 活性炭吸附罐(以下简称设备)按JB/T 2932、 JB/T 8939进行制造。5.2焊缝外观须平整、 均匀,不得有夹渣、弧坑和气孔等缺陷,不得留有熔渣及飞溅物。5.3当设备 为压力式吸附时,应有超压保护装置。5.4设备对 活性炭的支撑采用滤板形式,滤板的公差为5 mm。5.5设备 应合理设置方便的反冲洗管路及放空口,且所排放的液体应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5.6当设 备进出水压力差>0.05 MPa时,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强度为(5~10) L/ (s.m2)。反冲洗时,应有防止活性炭被冲入管道内的保护措施。5.7设备的进出口应合理设置压力表和方便的取样口。5.8 当设备为压力式吸附时,应提供计算说明书,并按本标准6.1.1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当设备为常压式吸附时,应进行盛水试漏。5.9设备的材料选用碳钢或不锈钢。当设备为常压、小直径时,还可用有机玻璃、塑料和玻璃钢等制造。5.10设备除了要防止一般的腐蚀外,还要特别注意防止电化学腐蚀。当设备为碳钢制造时,在进行防腐之前,表面处理应符合GB/T 8923的Sa2.5 级的规定:内表面衬胶应符合HGJ 229的规定:内外表面的防腐层应符合JB/T 2932的规定。5.11本设 备用于给水处理时,进水浊度宜<5NTU;用于废水处理时,进水浊度宜<20NTU, pH值宜在5.5~5.8 之间,且没有受到油污染。空塔滤速宜控制在(5~10) m/h,炭层高度应满足吸附工艺的要求。5.12设备结构的刚度和强度应承受运行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载荷的影响。6试验方法6.1压力式吸附罐在装配完毕后, 应在1.25倍的设计压力下进行水压强度试验,保压30 min后,降到80%的试验压力,检查焊缝及结构,应无损坏、异常变形及渗漏现象。6.2设备 的压力超过设计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可靠地开启,当压力恢复正常时应可靠地关闭。7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检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设备应在自然大气试验条件下进行各项检验,并符合第5章、第6章的要求。7.3出厂 检验7.3.1每台产 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由工厂检验部门出具产品合格证明。7.3.2检查设备的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7.3.3设备内外表面的漆膜 (或衬胶)应光洁、平整、均匀,不允许有气泡、剥落等缺陷。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的前提: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时的试制鉴定;JB/T 10193- -2010b)正常生产后,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国家产品质量抽检时;d)批量生产的产品周期性检验时;e)产品停产半年后再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7.4.2型式检验的项目。7.4.2.1处理 能力:应符合最初的工艺要求。7.4.2.3运转状态: 应平稳,各管口进出水应通畅,压力表及超压保护装置工作应正常。7.4.3型式检验可在生产厂 进行,也可在使用现场进行。7.5判定规则7.5.1检验项 目全部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7.5.2对初次检验不合 格的产品,允许做必要的改进。若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8标志、 标牌和使用说明书8.1设 备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的规定。8.2设备应在显著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应包括:a)制造厂名称;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c)主要技术参数;d)产品的生产日期。8.3设备的使用说 明书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9包装、运输与贮存9.1 包装按JB/T 2932的规定,采用裸装的形式。9.2运输按JB/T 2932的规定,产品经包装后,可以由陆路、水路和飞机运输,运输的条件应满足防潮、防暴晒的要求。运输时不应出现摔、撞、磕碰等现象;装入活性炭后宜在明显部位贴有不得倒置的标志。9.3贮存9.3.1设备宜贮存在通风、 干燥,无腐蚀性气体侵袭的库房。露天存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9.3.2装炭的吸附罐存放时应直立、 单放。9.3.3贮存时间满- -年,应做检查,必要时应重新做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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