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 标准类别:[DB]地方标准
  • 标准大小:
  • 标准编号:DB44/ 815-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更新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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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第1页]  ICS 13.040.40 Z 60 **-%X: 30685-2011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printing industry 2010-10-22发 布 2010-11-01实 施   厂 一 东 窄 室 王 不 尽 舒 呆 打 、 万 :   、 . . . ~ 一 一 . . . 一 . ~ ~ ~ 一 ~ 发 布 厂 一 习 乏 省 Ji赶 五 全 1支 刁 <生 监 督 方 礁 [第2页] DB44/ 815-2010 月 Ii Fa     本 标 准 依 据 印 刷 版 式 和 承 印 材 料 的 不 同 , 规 定 了 不 同 印 刷 油 墨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 称 VOCs) 含 量 限 值 ,规 定 了 工 艺 过 程 的 VOCs排 放 限 值 、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 监 测 要 求 , 提 出 了VOCs监 测 方 法 及 印 刷 行 业 控 制VOCs排 放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管 理 要 求 。     本 标 准 附 录A和 附 录D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附 录B和 附 录C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本 标 准 依 据GBTI.1-2009规 则 进 行 起 草 。     本 标 准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DB44/27-2001) 中 相 应 的 内 容 。     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广 东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永 波 、 张 晖 、 刘 乙 敏 、 叶 代 启 、 王 明 旭 、 廖 程 浩 、 刘 剑 筠 、 杨 利 娴 。     本 标 准 于2010年10月22日 首 次 发 布 . [第3页] 0644/ 815-2010 己 - J’曰     为 贯 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加 强 广 东 省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 称 VOCs) 污 染 排 放 控 制 , 改 善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促 进 印 刷 行 业 工 艺 和 污 染 治 理 技 术 的 进 步 , 制 定 本 标 准 . [第4页] DB44/ 815-2010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 处于即用状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称VOCs) 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 , 以及新 、 改 、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设计 、 竣工 K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 、 凸版 、 凹版 、 柔性版和丝网版 ( 孔版 ) 印刷方式 , 以报纸 、 书籍 、 杂志 、 广告 、 海报 、 包装 ( 纸质 、 塑料 ) 、 金属 、 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仪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MITI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25 Pa标准大气压下, 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 2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 , 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 ,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 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 定义3. 1] 3.3   印刷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 , 包括出版物印刷 、 包装装潢 印刷 、 其他印刷品印刷和排版 、 制版 、 印后加工四大类 。 3.4   油墨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的染色液体或者黏性物料 。 [第5页] DB44/ 815-2010   3.5     不 透 气 承 印 物non-porous substrate     表 面 能 防 止 水 分 渗 透 的 承 印 物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薄 片 、 聚 乙 烯 、 聚 丙 烯 、 玻 璃 纸 、 加 上 不 透 气 物 料 的 纸 张 或 者 纸 板 、 金 属 化 聚 酯 及 尼 龙 . 3.6     透 气 承 印 物porous substrate     表 面 不 能 防 止 水 分 渗 透 的 承 印 物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纸 张 、 纸 板 及 任 何 加 上 透 气 物 料 的 纸 制 品 ? 3.7     柔 性 版 油 墨flexographic ink     用 于 柔 性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 柔 性 版 印 刷 是 一 种 利 用 柔 性 橡 胶 或 其 他 弹 性 印 版 的 印 刷 方 式 , 其 图 像 部 分 高 于 非 图 像 部 分 . 3.8   t5版油墨letterpress ink     用 于 凸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 凸 版 印 刷 是 一 种 印 刷 工 艺 , 其 图 像 部 分 高 于 非 图 像 部 分 , 而 油 墨 从 图 像 表 面 直 接 转 移 至 承 印 物 . 3.9     平 版 油 墨lithographic ink     用 于 平 版 印 刷 的 油 墨 . 平 版 印 刷 是 一 种 平 版 式 印 刷 工 艺 , 其 图 像 部 分 与 非 图 像 部 分 位 于 同 一 平 面 , 而 两 者 的 化 学 特 性 不 同 . 3.10     热 固 油11 heatset ink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印 刷 油 墨 :       ( 1) 用 于 配 有 烘 干 箱 或 者 烤 箱 的 连 续 式 卷 筒 轮 转 印 刷 机 :      (2) 其 油 份 受 热 挥 发 后 变 千 或 定 形 , 再 以 冷 凝 卷 筒 使 油 墨 凝 结 . 3.11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 理 设 施 后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lh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或 指 无 处 理 设 施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 定 义3.2] 3. 12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 义3.3] 3.13     无 组 织 排 放fugitive emission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视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 3.14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 准 状 态 下 , 监 控 点 ( 根 据HJ/T 55确 定 )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在 任 何lh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值 . [第6页] D644/ 815--2010 3. 15 排 气 筒 高 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 或其主体建筑构造) 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1996, 定义3. 10] 4.技术内容 4. 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 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获批准的 污染ARM ; 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 2010年11月1日 ) 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 改建 、 扩建污染源 。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执行第I时段限值,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限值; 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 限值 。 4. 1. 3排放限值 、 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 , 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 4. 2印 刷 油$ VOCs含 置 限 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 VOCs计算) 应执行表1的规定。                  表1印刷油墨VOCs含置限值 一 — — 一 — — — — 一 1 VOCs含蠡的最高限值/(g/L)       印 刷 油 墨 种 类 } I时段 II时段 300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 700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盥 300 3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热固油墨除外 ) 凸版油墨 300 300 4.3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简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表2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 mg/m3)    (kg/h ) 印刷方式 污 染 物 i — — — — — — — —     I时 段 II时段 I时 段 II时 段 ! l 苯 1 0.4 0.4 平版印刷 ( 不含以金属 、 陶瓷 、 30 15 l.g 1.6' 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 、 柔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性版印刷 120 80 5.4 5. 1 总 VOCs 1 1 0.4 0.4 苯 凹版印刷 、 凸版印刷 、 丝网印刷 、 30 15 平版印刷 ( 以金属 、 陶瓷 、 玻璃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8' 1.6' 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 120 5.4 总 VOCs 180 5. 1 ‘ : 二 甲 苯 排 放 速 率 不 得 超 过 1.0kg/h. [第7页] D844/ 815-2010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执 行 表3的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 表3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 单 位 :mg/m3 ) 苯 甲 苯 二甲苯 总 vocs 0.1 0.6 0.2 2.0 4.5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6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6. 1排气简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 , 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 应 排放 速率限 值的外 推法计 算结果 的50%执行 .外 推法计 算公式 参见附 录B. 4.6.2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 筒 , 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6.3企 业 内 有 多 根 排 放 含VOCs废 气 的 排 气 筒 的 , 两 根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 不 论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产 工 艺 产 生 ) 的 排 气 筒 , 若 其 距 离 小 于 其 几 何 高 度 之 和 , 应 合 并 视 为 一 根 等 效 排 气 筒 . 若 有 三 根 以 上 的 近 距 排 气 筒 , 且 排 放 同 一 种 污 染 物 时 , 应 以 前 两 根 的 等 效 排 气 筒 , 依 次 与 第 三 、 四 根 排 气 筒 取 等 效 值 。 等 效 排 气 筒 的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参 见 附 录C. 5.监测 5. 1布点 .1排 气 筒VOCs监m 的 采 样 点 数 目 及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 置 应 按 照GB/T 16157执 行 . .2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数 目 及 点 位 设 暨 应 按 照HJ/T 55执 行 . 5. 2采样和分析 5.2. 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 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T , 并满足 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l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可以任何连续lh的采样获得 浓度值:或在任何lh内以等时间间PA采集3个以上样品, 并计算平均值. 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 一般采用连续lh采样获得浓度值. 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lh , 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1, 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 2. 5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执行. [第8页] D644/ 815-2010 表4 VOCs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 法 来 源 } 1 苯 2       甲 苯 气相色谱法 附录护 3 ( 对 、 间 、 邻 ) 二甲苯 4 总 VOCs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 , 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 , 停止使用. 5. 3监测工况要求 5.3. 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 5.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 , 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 , 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 6.标 准 实 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第9页] D644/ 815-2010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印 刷 行 业 控 制VOCs排 放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管 理 要 求 A. 1油 墨 、 粘 胶 剂 、 有 机 溶 剂 等 原 辅 材 料 宜 储 存 在 密 封 容 器 中 . 有 机 溶 剂 转 移 、 墨 辊 等 设 备 清 洗 过 程 中 , 应 尽 可 能 减 少VOCs排 放 .废 弃 的 油 墨 桶 、 有 机 溶 剂 容 器 桶 或 胶 水 桶 在 移 交 专 门 的 回 收 处 理 机 构 前 , 应 封 盖 存 储 . A. 2产 生VOCs废 气 的 工 艺 线 应 尽 可 能 设 置 于 密 闭 工 作 间 内 , 集 中 排 风 并 导 入VOCs控 制 设 备 进 行 处 理 ; 无 法 设 置 密 闭 工 作 间 的 生 产 线 , VOCs排 放 工 段 应 尽 可 能 设 置 集 气h-l、 排 风 管 道 组 成 的 排 气 系 统 . A. 3安 装VOCs处 理 设 施 的 企 业 , 其VOCs处 理 设 施 应 达 到 设 计 处 理 效 率 。 A. 4密 闭 排 气 系 统 、 污 染 控 制 设 备 应 与 工 艺 设 施 同 步 运 转 . 废 气 收 集 装 置 和 治 理 装 置 必 须 按 照 规 范 参 数 条 件 运 行 . A. 5企 业 经 营 者 应 每 月 记 录 企 业 使 用 的 含VOCs原 料 名 称 、 厂 家 、 品 牌 、 型 号 、 VOCs含 量 、 购 入 量 、 使 用 量 和 库 存 量 等 资 料 . [第10页] DB44/ 815-2010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确 定 排 气 筒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的 外 推 法 排气筒高度低于15 m , 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按下式计算:                          Q=Q.(h/15)2   式 中 :  Q一一排气筒某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 kg/h;  Q -—表2所列的某污染物的鳗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  方一一排气筒的高度 , Me [第11页] D644/ 815-2010           附 录C         ( 资 料 性 附 录 ) 等 效 排 气 筒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C. 1当 排 气 筒1和 排 气 筒2排 放 同 一 种 污 染 物 , 其 距 离 小 于 该 两 个 排 气 筒 的 高 度 之 和 时 , 应 以 一 个 等 效 排 气 筒 代 表 该 两 个 排 气 筒 . C. 2等 效 排 气 筒 的 有 关 参 数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C. 2.1等 效 排 气 筒VOCs排 放 速 率 , 按 式 ( C1) 计 算 : Q=Q,+Q2 .............................................(C1) 式 中 :Q-—等 效 排 气 简VOCs排 放 速 率 , kg/h;      QI, Q2一 一 排 气 筒 1和 排 气 筒2的VOCs排 放 速 率 , kg/h. C. 2.2等 效 排 气 筒 高 度 按 式 ( C2) 计 算 : h=J2(h'2+h22) 式 中 :h — — 等 效 排 气 筒 高 度 , m :      h,, h2一 一 排 气 筒1和 排 气 筒2的 高 度 , Me C. 2.3等 效 排 气 筒 的 位 置     等 效 排 气 筒 的 位 置 , 应 位 于 排 气 筒1和 排 气 筒2的 连 线 上 , 若 以 排 气 筒1为 原 点 , 则 等 效 排 气 筒 距 原 点 的 距 离 按 式 ( C3) 计 算 : x = a(Q-Q1)/Q=aQ2 /Q .................................... (C3) 式 中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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