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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煤炭企业降成本问题研究报告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重点任务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的集中体现。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全面部署“降成本”有关工作;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抓紧推进降成本工作。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深入研究煤炭企业降成本问题,对于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促进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是全国主要产煤省份之一,现有8个重点产煤市、26个产煤县(市、区),生产和在建煤矿121处,从业人员35万人,拥有山东能源集团和兖矿集团两大省属煤炭企业。2017年,全省共生产原煤1.3亿吨,居全国第六位;实现全部营业收入4707.5亿元,比2012年增长38.3%;实现利润226.9亿元,创五年来最好水平。山东能源集团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均居全国煤炭产业第二位,利润增幅居全国煤炭产业第一位,居世界500强第372位;兖矿集团企业规模当量历史性达到世界500强标准。

一 近年来两大企业成本构成情况

201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商品煤单位总成本分别为267.27亿元、315.72亿元、401.11亿元,兖矿集团总成本分别为570.55亿元、548.85亿元、617.26亿元。

(一)人工成本

2012~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人工成本总额分别为150.68亿元、144.18亿元、129.06亿元、97.11亿元、120.26亿元、118.76亿元,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15~2017年,兖矿集团人工成本总额分别为120.82亿元、120.01亿元、125.92亿元,总体看人工成本基本未实现增长,若考虑各类保险计提因素、境外企业发放人工成本和职工人数,境内人工成本实际呈下降趋势。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20%~3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为31.36%,兖矿集团为21.17%。

(二)材料成本

2015~2017年,受市场因素影响,材料费略有上升。山东能源集团2015~2017年吨煤原材料成本分别为24.89元、26.12元、30.74元,总材料成本分别为25.46亿元、24.71亿元、32.56亿元;兖矿集团2015~2018年4月吨煤原材料成本分别为32.72元、33.17元、39.08元、43.26元。材料成本占总成本的10%~20%;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为8.1%、兖矿集团为19.63%

(三)电力成本

2012~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商品煤电力成本分别为16.78亿元、18.4亿元、18.46亿元、17.79亿元、16.59亿元、18.46亿元;2015~2018年4月,兖矿集团商品煤电力消耗单位成本分别为8.58元/吨、7.95元/吨、7.77元/吨、8.29元/吨。电力成本占总成本的3.5%~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为4.6%、兖矿集团为3.9%。

(四)地面塌陷补偿费和压煤村庄搬迁费

201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地面塌陷补偿费分别为7.38亿元、12.47亿元、20.64亿元;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地面塌陷补偿费约占总成本的5.1%。2017年,兖矿集团地面塌陷补偿费和压煤村庄搬迁费为20亿元,比2015年增加42.86%。

(五)税费支出

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201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实缴税费分别为89.47亿元、93.69亿元、185.16亿元;兖矿集团税费成本分别为68.22亿元、69.04亿元、108.39亿元。

(六)融资成本

2015~2017年,山东能源集团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分别为69.91亿元、69.85亿元、77.72亿元。兖矿集团融资成本逐年上升,2018年预计综合融资成本率为5.65%,比2015年上升0.67个百分点。

总的来看,两家企业总成本规模走势略有抬头,但结构性增长较为明显,体现为经营成本在强管理下控制较好,税费成本、地面塌陷补偿费和融资成本上升明显。

二 企业降成本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历史遗留问题和外部因素影响,山东省煤炭企业“降成本”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企业人工成本结构性不合理

山东省绝大部分煤炭企业都为国有企业,开采历史较为悠久,且开采条件差,经营成本高。一是企业员工总数多,结构性冗员和缺员并存。存在企业整体超员、用人成本高,生产一线却严重缺员的人力资源配置失衡现象。二是后备接续力量储备不足。管理人才、经营人才、新兴产业高端人才,甚至煤矿传统管理人才出现青黄不接,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亟待优化。三是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平衡。表现在部分关键、核心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低于市场化水平;部分后勤、服务性岗位工资水平又高于市场化水平。

(二)去产能压力大

山东省“十三五”期间计划退出114处矿井,涉及职工17.48万人。一是债务处置困难。计划退出的114处矿井,涉及资产总额521.85亿元、负债总额449.45亿元(金融机构借款123.56亿元),负债率高达86.13%。有的去产能矿井为非独立法人,关井后债务由母体企业承接,债务数额较大难以进行处置。山东能源集团2016年、2017年关闭矿井负债合计113.52亿元,目前仅处置债务6.02亿元。二是资产难以处置。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大部分资产投入了井巷工程,一旦关闭退出,这些资产很难通过市场化手段处置,导致企业净资产减少、资产负债率提高,进一步加剧了企业财务状况和融资条件的恶化。三是职工安置难度加大。从2016年分流安置职工的情况看,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职工较少,大部分职工需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山东省“十三五”期间去产能涉及安置职工多,前期企业内部安置相对容易,随着工作的进展,企业提供职工安置岗位的容量越来越小,完全依靠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的难度逐步加大,造成新的冗员,潜藏着不稳定风险。

(三)税费支出居高不下

由于煤炭产业的特殊性,组成企业主要成本的工人工资、压煤村庄搬迁费、塌陷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依然较重。据统计,煤炭产业综合税率高出一般加工及机械制造业6~9个百分点。一是资源税税率较高。2014年资源税改革时,山东资源税税率为4%。随着商品煤价格的回升,与从量计征相比倍增,兖矿集团2017年缴纳资源税14.48亿元,同比增加100.86%,山东能源集团2017年缴纳的资源税是2012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和的3倍。二是税费抵扣范围窄。增值税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项目少;“三供一业”资产移交涉及的税费,按照现行财税规定,企业无偿划转资产视同销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作价出资土地缴纳的契约税,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以土地作价出资方式处置划拨土地,需要按照4%的税率缴纳契税。三是资源性税费重复缴税。目前,国家在煤炭产业征收的资源税、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面塌陷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存在设置相近、不同部门重复征收的现象;对同一主体既征收煤炭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既征收地面塌陷补偿费又征收耕地占用税;资源性税费多头管理,煤炭企业要多头申报缴纳,接受多方检查,协调难度较大。

(四)企业融资成本逐年增高

目前绝大多数煤炭企业的债务结构依然以间接融资为主,作为“去产能”行业,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列为融资限制性行业,各国有大型银行不断压缩贷款规模;企业部分贷款到期还款后无法及时续贷,个别项目存有被抽贷的可能;加之资管新规出台,刚性兑付从制度上被打破,信用债利差扩大,银信合作等传统非标融资渠道被禁止,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变得更加单一;同时“债转股”落地难、“明股实债”,都使得煤炭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成本大幅提高。煤炭企业受转型发展,资金需求大、融资手段单一、涉煤行业信贷政策继续收紧等因素叠加影响,高额利息支出将长期吞噬企业效益空间;2018年第一季度,兖矿集团债券发行成本同比高出80~120个BP。

(五)企业历史包袱沉重

山东煤炭产业国有企业比重高,企业承担大量的“三供一业”等社会职能,负担重、支出大。山东能源集团现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512个,年承担运行费用15亿元;兖矿集团年承担“三供一业”费用6亿~8亿元。煤炭企业大多远离城市和市政管网等配套设施,没有具备实力的大型国有物业企业能够接收;同时,“三供一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移交过程中存在接收企业不愿收、从业人员不愿去的问题。目前,虽然大多数煤炭企业都与地方政府签订了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协议,但有的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供一业”移交,移交仅停留在纸面上。

(六)压煤村庄搬迁任务艰巨

山东省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较为突出,目前省内压覆煤炭资源占探明储量的59.6%,随着矿井的开采面积不断扩大,部分矿井已进入村庄压覆区,济宁、菏泽及枣庄西部部分矿井已到了不搬迁就得停产的境地。有的地方政府对搬迁工作不积极,并提出诸多与搬迁事项无关的前提;新村用地难解决,征地成本逐年上升;地方政府和搬迁村民追求新村建设的高标准,对搬迁补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三 有关意见建议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重点加大煤炭与煤化工、电力、钢铁、铁路和港航等产业领域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研究并出台土地矿产处置、市场融资和资产债务重组等方面政策,推动煤炭主业做强做大和上下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依靠“两化”融合、“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通过管理和技术减少用工总量和富余人员,降低人工成本。

(二)细化去产能政策

一是积极推进债务处理。尽快出台针对去产能特殊情况下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资产与债务处置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去产能矿井资产损失和债务负担。二是支持弥补资产损失。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对已经清产核资的损失,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企业可调整当期损益或冲减净资产。由于去产能矿井清产核资损失较大,核销后的损失无法弥补,建议核减企业上缴的利润指标,以企业利润弥补去产能矿井资产损失,同时相应改进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三是加大奖补力度,拓宽使用范围。建议国家加大对职工安置的资金扶持,加大中央资金奖补力度,明确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同时研究并出台专项奖补资金补充实施细则,适当放宽奖补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对于企业内部转岗分流的职工能够使用奖补资金给予奖补,或者奖补资金能够用于转产项目发展,并明确将2018~2020年关退煤矿提前分流安置的职工纳入奖补范围,鼓励企业提前分流安置职工。

(三)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建议有关部门牵头摸清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底数,建立涉煤收费项目清单制度,明确收费依据、标准、征收机关等信息,合理设定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兼并收费项目,加强社会监督,依法规范煤炭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办发〔2013〕104号文,对煤炭产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建议资源税改革后,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实际,适当降低税率标准,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建议参照执行煤气、石油、天然气,供热等行业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同时,进一步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煤炭企业巷道的开拓延伸支出、地面塌陷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计算抵扣增值税。建议在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和作价出资土地方面,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出台相关政策对煤炭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支柱性企业和转型发展企业保持稳定的授信额度;将煤炭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列入政策性低息贷款的政策性支持方向,延长贷款年限,适度下调贷款利息。落实财政金融互动资金要求,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投入。设立煤炭企业转型升级中长期专项贷款,支持有市场竞争力、投资人认可度较高的煤炭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生产要素、流通环节等成本,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土地使用税适用额标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将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地见效,帮助企业甩掉社会包袱、精减富余人员,改变体制原因所致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真正使企业轻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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