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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事故中,燃气公司如何减轻责任承担?

时间:2020-06-02 来源:网络 浏览:

编者按:众所周知,燃气行业作为专业的社会公共服务者,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往往会成为众矢之的,事故发生属于燃气公司的责任似乎已经约定俗成,那么在燃气安全事故中,燃气公司如何尽最大可能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或将损失降到最低,减轻责任承担?本案例就属于在燃气事故中燃气公司免责的案例,值得一读。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达、段某芳、段某勇、段某春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徵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3、原审被告:商木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2年7月7日凌晨5点许,在某住房内,江某起床上卫生间时闻到有燃气味道,于是到厨房查看,随后便发生了爆炸导致江某被严重烧伤。听到爆炸声后,江某家属即到厨房救助伤者、使用灭火器将厨房内的残留小火扑灭并同时报警。江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7月24日晚,江某因医治无效去世。段某达是江某之夫、段某芳和段某春是江某之女、段某勇是江某之子。燃气供应器为徵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灶具的生产商为商木卫厨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初步的勘查,与相关方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解后,出具了《天然气燃爆事故原因分析》。该分析认为,本次事故为一起由于民用天然气泄漏所引发的天然气燃爆事故。通过对厨房吊顶内的灯座和接线检查,发现灯座的接线有多处电工黑胶布连接部位,其中一处黑胶布的连接部份铜丝已裸露并有明显氧化痕迹、该处的黑胶布也有明显的灼烧痕迹,因此可以基本确认该处为点火源。

事发时吊柜内部也形成了天然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而厨柜和冰箱内部的压缩机区域未形成爆炸性混合气,吊柜内无电器设施,可排除点火源位于吊柜。事发前厨房内由于某部位发生天然气泄漏,由于天然气比空气轻,在门窗关闭的情况下,天然气首先从吊顶处向下积聚并逐渐扩展到吊柜处,在这一过程中吊顶下积聚的天然气通过吊顶扣板之间以及扣板和灯座之间的缝隙进入吊顶内部,并在吊顶内部形成天然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气,最后遇灯座电线黑胶布连接处的局部高温发生爆炸。

厨房内可能的天然气泄漏点有:从天然气计量表至软管段之间的室内钢管及阀门部分;软管与室内钢管接口部位;连接室内钢管与灶具的软管;软管与灶具的接口部位;灶具出现泄漏或灶具燃气开关未关严。现场目测无法判断具体泄漏点位置。为明确具体泄漏点,建议委托第三方对天然气计量表至软管段之间的室内钢管部分、连接室内钢管与灶具的软管进行试压,同时对灶具是否存在泄漏及关不严等缺陷进行检测。

2012年7月25日,街道办事处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对发生爆炸事故的厨房内疑似的泄漏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不漏气。

2013年7月22日,法院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对爆炸事故所涉的商木牌灶具进行质量鉴定。2013年11月14日,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送检灶具实物与法院转交的光盘资料中灶具照片比对可知,光盘资料中灶具照片显示的灶具部分标示相同;灶具右侧炉盘上度出现了绿色斑点,且斑点分布位置相似。2、根据送检灶具面板紧固螺丝形貌判断,该灶具内部无维修痕迹。3、送检灶具气密性项目及熄火保护装置项目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相应要求。

庭审中,徵金燃气公司出示了对涉案民用客户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单三份,其中第0044234号安全巡检单检查日期为2010年2月2日、记载的安全宣传内容为口头宣传和发放《安全用气指南》、客户签名为“李某”,第3783453号安全巡检单检查日期为2012年2月26日、客户签名为“无人在家”,第3010603号安全巡检单检查日期为2012年6月2日、未采用测漏仪检测、软管老化、烟道安装不规范、隐患级别为一般,客户签名为“李某”。

徵金燃气公司的《安全用气指南》介绍了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如何正确处理燃气泄漏、处理燃气泄漏的注意事项、如何自行查漏等安全用气的内容。其中处理燃气泄漏的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立即截断气源,关闭燃气管道和燃具的阀门,打开门窗,将泄漏气排出室外,到室外打电话报修,注意疏散人员,燃气泄漏时,千万不能开启电源开关、使用明火,特别是要坚决禁止使用排气扇、电风扇排废气。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此次事故中徵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商木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四、法院观点

对于徵金燃气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第一,江某未按照安全用气要求正确处理燃气泄漏是发生天然气爆炸的直接原因。

第二,徵金燃气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宣传、警示义务。徵金燃气公司在2010年2月2日对事故发生的房屋进行燃气设施及设备安全巡检时,发放了安全用气指南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介绍了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如何正确处理燃气泄漏、处理燃气泄漏的注意事项、如何自行查漏等安全用气的内容,明确告知处理燃气泄漏的正确方法是立即截断气源,关闭燃气管道和燃具的阀门,打开门窗,将泄漏气排出室外、到室外打电话报修、注意疏散人员、千万不能开启电源开关、使用明火。此外,徵金燃气公司还通过安全用气电视公益广告、发放安全须知、小区宣传等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尽到了合理的宣传、警示义务。在实际生活中,燃气企业对居民家庭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确实存在因登记的用气户主本人不在家而由其他在家的人签字确认的情况,燃气企业也无权查验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燃气用户对户内的燃气设施、设备有一定的维护义务。徵金燃气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段某达、段某芳、段某勇、段某春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徵金燃气公司的行为与天然气泄漏、爆炸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天然气泄漏原因不明,故段某达、段某芳、段某勇、段某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徵金燃气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裁判结果

段某达、段某芳、段某勇、段某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六、律师分析

1、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从事高压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而此时经营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编者注:在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后,按照目前的草案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而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只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就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就能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本案中的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并非燃气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引起,故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且,燃气企业不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已在多份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2、通常燃气用户及燃气公司的不规范使用共同构成了燃气事故的潜在风险。所以,如果发生燃气事故,在法律上,一般也是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法律责任,重点就是查明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居民燃气事故中,燃气公司减轻责任承担的关键就是要证明自己是否真正履行了法定义务。 

因此作为经营方的燃气公司应加大燃气安全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让更多的用户了解和接受安全用气的知识,同时燃气公司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巡检力度,在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不应当只是对燃气计量表的表前设施进行检查,还应当对包括附属设施(燃气灶具、管道、钢瓶连接等)在内的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提醒用户进行整改。燃气公司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员工能够符合标准规范的为客户进行安全服务。此外还应制定燃气事故处置规程,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迅设备等,尽最大可能避免燃气事故的发生或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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