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发展 > 2015年财政政策的收入再分配状况

2015年财政政策的收入再分配状况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015年,财政部门出台和落实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继续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重点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断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税收及非税收入方面

(一)出台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从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5年分期纳税优惠政策。

(二)调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分别为20%和10%。

(三)出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中“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四)出台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税收政策

201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三是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是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六)出台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覆盖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七)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15年,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10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政府性基金,并降低了17项收费标准。各省(区、市)对本地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了取消、调整和规范的具体措施。据统计,2015年各省(区、市)共计取消、停征了3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77项收费标准。

二 社会保障及促进就业创业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执行情况

2015年,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为19001.41亿元(见表9-1)。其中,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2.75亿元,完成预算的99.1%,增长3.3%。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对地方转移支付积极支持社会保障和就业发展,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4405.18亿元,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出台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就业补助资金438.78亿元,主要用于各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政策,以及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等。优抚对象补助经费341.78亿元,优抚事业单位补助经费8.11亿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352.86亿元,主要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和退役士兵安置,以及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等方面。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92.17亿元,主要用于地震、旱灾和暴雨洪涝等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性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20.59亿元,主要用于补助孤儿及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12.75亿元,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托养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1207.68亿元,主要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20亿元,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工作。

表9-1 2011~2015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重点支出情况

(二)医疗卫生支出情况

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支付2123.24亿元,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公立医院补助资金95.6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90.96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497.61亿元,主要用于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从35元提高到40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29.21亿元,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国家开始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紧急救治,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的个人急救费用予以补助。

2011~2015年,全国公共财政医疗卫生支出共计44227.4亿元,其中2011年6429.51亿元、2012年7425.11亿元、2013年8279.9亿元、2014年10176.81亿元、2015年11916.07亿元。

(三)支持就业创业情况

1.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

2015年,中央下达就业补助资金438.78亿元,比上年增长2.7%,用于支持各地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

2.调整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是将现有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调整为长效政策。二是在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的基础上,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企业,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三是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享受补贴人员范围由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扩大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功能同时扩展到支持创业。四是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相关补贴政策扩大到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调整完善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一是强化返乡农民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二是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可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也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三 财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

2015年,全年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支出4881.01亿元,支持全国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83万套,基本建成772万套;农村危房改造432万户(含农房抗震改造126万户),近2万户渔民实现上岸安居。

(一)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

一是各级财政实际支出继续增加。2015年,各级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4881.01亿元,同比增长11.3%。分资金使用情况看,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1582.04亿元,增长46.8%,占32.4%;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下同)支出1442.51亿元,下降13.2%(主要原因是公共租赁任务量下降),占29.6%;农村危房改造支出528.43亿元,增长40.6%,占10.8%;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52.52亿元,增长3%,占1.1%;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配套设施建设)1275.51亿元,增长4.6%,占26.1%(见图9-1)。分资金来源情况看,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852.7亿元,占78.9%,增长12.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出204.82亿元,占4.2%,增长9.1%;土地出让收益支出823.49亿元,占16.9%,增长7%。二是中央财政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大。2015年,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达2548.31亿元,比上年增加326.1亿元,增长14.7%,其中,补助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179.83亿元,占85.5%;补助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368.48亿元,占14.5%。分项目情况看,中央一般公共预算补助资金重点向各类棚户区改造倾斜,补助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464亿元,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67.2%。此外,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20.72亿元,支持31家中央企业10.36万户棚户区住房改造。

图9-1 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构成情况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建设运营成本

一是减免税收。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对企业按规定用于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准予在企业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免收各项收费基金。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等,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

(三)完善政策体系,创新支持方式

一是开展公共租赁住房PPP试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部署各地抓紧组织开展运用PP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并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截至2015年底,国开行对各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授信3023亿元。三是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针对房地产库存增加的情况,调整棚改安置方式,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2015年全年货币化安置180万套,占当年新开工量的29.9%,实现了被拆迁居民居住条件迅速改善、政府综合成本降低、楼市去库存的多赢效果。

四 支持农民增收有关情况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推动实施各项支农政策,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完善农民增收支持政策体系,为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落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促进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一是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继续落实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上。同时,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二是改革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运行机制。安排农机购置补贴236.45亿元,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适当倾斜,进一步优化农机补贴结构,支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全面推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资金兑付方式,促进提高了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三是支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66.49亿元,对牧民实行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等。经过5年的实施,该政策已经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安排资金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补贴内容最多的一项政策。四是稳步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安排181.2亿元用于稳步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试点、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推广保护性耕作及旱作农业技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等。

(二)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一是支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印发《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财农〔2015〕98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安排20亿元,继续实施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逐步形成了风险补偿、融资增信、设立产业基金、搭建公共平台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安排10亿元,支持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省份由13个扩大到17个,促进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安排10亿元,对100个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以奖代补,促进更多示范区加大农业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力度。安排45.8亿元,按照每亩补助10元,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载体,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支持农民合作社、供销社为农民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生产经营服务。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3.6亿元,扶持252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42.9万亩,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二是积极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317.86亿元,全面推进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支持实施全国抗旱规划引调提水工程和第五、第六批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进一步完善农业灌排体系。统筹整合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和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并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开展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仪器设备给予必要支持。三是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安排10亿元,支持河南等10个省份开展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农业发展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农业新功能,推动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安排3亿元,支持在北方高寒高纬度地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和农牧交错区开展粮饲结构调整试点。安排169.99亿元,支持各地加快粮食及其他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推动适度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加快优质饲草基地建设及基础母畜扩群增量和品种优化改良,推动畜牧业发展。安排36.93亿元,支持实施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补助,开展良种良法配套技术推广与服务,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试点规模,探索开展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着力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积极探索股权投资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等扶持方式,推进财政补助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贷款贴息政策。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直接带动2200万农民受益,人均增收约500元,成为实现农民增收“十二连快”的重要力量。四是支持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人工影响天气补助等资金360.8亿元,支持在关键农时、重点区域开展防灾减灾技术指导和生产服务,全面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五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央财政将资金投入和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项目区坚持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农业、水利、林业、科技等措施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亩均投资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500元,全面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同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财金融合”的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311亿元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共建设高标准农田3168万亩,亩均提升粮食生产能力100公斤以上,项目区农民人均收入增加200~300元,进一步夯实农民增收基础。

(三)着力深化机制改革,促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一是探索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研究印发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河北等13个省份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试点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挥村级集体经济优越性,调动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探索将财政投入用于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资产,量化折成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配置给当地贫困群众,帮助其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

(四)支持做好服务保障,促进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安排11.86亿元用于农民培训补助经费,改进和完善农民培训方式,支持扩大重点示范培育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吸引更多农村青年务农创业。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五 支持脱贫攻坚有关情况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中央对脱贫攻坚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政策力度前所未有。2015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脱贫攻坚重大措施。

(一)强化农村脱贫攻坚投入保障机制

大幅度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2015年安排专项扶贫资金467.45亿元,比上年增长约8%,支持实施了一批效果突出的减贫项目,促进缓解了一批突出贫困问题,为推进农村脱贫攻坚提供了重要支撑。安排彩票公益金9亿元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实现“十二五”期间这项政策对贫困革命老区全覆盖。支持加快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统筹做好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开发等工作。协调督促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加强运营管理,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完成贫困地区股权投资项目12个,实现投资总额4.7亿元,涉及农业、旅游、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产业。

(二)支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一是研究提出关于筹集“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政策考虑,配合有关部门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二是积极指导地方提前谋划调整政府债务结构、组建省级投融资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资本金注入、推进贷款融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工作做出部署,指导地方打好脱贫攻坚战“揭幕战”。

(三)推动财政扶贫机制创新

一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将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地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地方后由地方自主安排。同时,督促地方切实承担起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改革资金监管机制等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二是支持开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试点,为地方整合资金、集中资源推进扶贫攻坚,特别是啃下当前扶贫领域的一些“硬骨头”摸索经验。三是完善绩效评价奖励机制。不断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奖励资金规模从20亿元增加到30亿元,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推进农村扶贫攻坚的积极性,增强地方政府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责任意识。四是实施综合开发项目。在全国共有646个贫困县立项实施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占全国832个贫困县的77.6%。中央财政投入资金91.99亿元,占2015年中央财政农发转移支付总额的25.2%,支持贫困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立足资源条件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六 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

2015年中央财政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规模,集中更多财力用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西部地区转移支付22229.79亿元,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其中,安排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12728.96亿元,支持西部地区切实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安排专项转移支付9500.83亿元,有力支持了西部地区加快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建设。继续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转移支付5559.64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3209.42亿元、专项转移支付2350.22亿元。继续支持中部崛起战略,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中部六省转移支付13766.0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8391.04亿元、专项转移支付5374.99亿元。中央财政对重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对协调区域发展、提高低收入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缩小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居民收入差距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