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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收入分配激励功能促进重点群体增收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居民收入增长长期落后于GDP增长,尽管“十二五”以来居民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已基本保持同步,但是居民收入增长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形’分配结构逐步形成。……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从“橄榄形”分配结构来看,中等收入群体应当是规模最大的核心群体。该群体的增收将对居民收入提高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要素和商品市场的不完善,一部分有能力获得中等收入的群体并没有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员。鉴于此,我们将有能力获得中等收入的群体定义为本研究的重点群体。进而,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对有获得中等收入能力的重点群体进行考察,讨论收入分配激励对重点群体增收的促进作用。下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梳理了收入分配对劳动生产率的激励作用;其次,从宏观分配格局出发,阐述居民部门和劳动报酬占比的变化趋势;再次,利用微观数据分析重点增收群体的特征;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 重点群体的界定

从社会结构或者收入结构来看,“橄榄形”结构被政府、居民和学术界等视为健康的、稳定的结构。“橄榄形”结构最主要的特点是“两头小、中间大”。从社会结构来看,就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比例都较小的社会结构;从收入结构来看,就是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比例都比较小的收入结构。然而,从我国已有的研究来看,在充分考虑职业、教育、收入等客观因素的情况下,2010年我国16~64岁就业人口的社会结构为“倒丁字形”,社会底层的占比非常巨大。“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使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倒丁字形”结构与“橄榄形”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占比不同,而促使“倒丁字形”结构转向“橄榄形”结构的关键在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低收入群体更多依靠的是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事业;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主要依靠税收等相关制度,在“橄榄形”社会中,这两个群体的占比都相对较小。另外,向“橄榄形”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则意味着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居民能够更好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鉴于此,我们将中等收入群体作为本研究讨论的重点群体。

顾名思义,中等收入群体是通过收入水平来界定的。然而,一方面,收入是一个综合性的单一指标,难以反映出该群体的其他特征。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歧视和劳动力市场分割等问题比较突出,极有可能使一部分能够获得中等收入的群体并没有获得相应的中等收入,仍然在中低收入者甚至是低收入者的行列中徘徊。因此,尽管中等收入群体是本研究所要讨论的重点群体,但是收入水平并不是本研究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最优选择。结合研究目的,我们将与收入密切联系的劳动力的能力作为界定重点群体的指标。从劳动经济学中关于工资与劳动者个体特征之间联系的研究可以发现,教育是影响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因素,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也比较高,从而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回报也较高。另外,从“羊皮卷”效应来看,教育具有识别和筛选功能,可以将劳动生产率高的人识别出来。由此可以看出,教育更适合作为本研究界定重点群体的指标。除了教育之外,职业也是反映劳动者能力的重要因素。国际标准职业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是衡量社会结构的重要指标之一,由国际标准职业声望量表、教育和收入等指标共同构成。

鉴于此,本研究结合教育、职业和行业等特征将重点群体界定为以下六类:高技能劳动者、专业技术人才、中小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新型职业农民。

二 收入分配对劳动生产率的激励

本研究所界定的六大重点群体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劳动力市场的收入分配原则将对重点群体的增收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分配对劳动生产率的激励主要体现在,收入分配能够根据劳动者不同的生产率给予不同的工资收入,从而形成正向激励,使劳动者能够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提高工资收入。以下分别从工资决定、效率工资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大锅饭”对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进行阐述。

从工资决定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的。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对国民收益的分配,是和人们对它们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的需要成比例的。但这种需要不是总需要,而是边际需要。所谓边际需要,是在一点上的需要,在该点,不论人们略多购买某种要素的服务(或服务成果),或用他们的额外资金购买其他要素的服务(或服务成果),对他们都毫无区别”[1]。这说明,当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越高时,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就越高。因此,当劳动者的工资不足以反映劳动者边际生产力时,或者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时,劳动者将会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者是降低其边际生产率。

效率工资是收入分配对劳动生产率激励的正面佐证。在雇用劳动者时,雇主对劳动者的信息并不完全了解。此时,雇主所支付的工资很可能不等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而是给予雇员相同的工资,这可能使低生产率的劳动者获得高于其应得的收入,而高生产率的劳动者恰与此相反。当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机会成本与劳动生产率呈现正相关时,雇主则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工资,以吸引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提高工资成为雇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途径。

另外,我国改革开放之前,以结果公平为中心的分配方式降低了劳动者的生产率。当收入分配以结果公平为中心时,则出现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搭便车”普遍存在。与此同时,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下,农业收益大幅被用于补贴工业,无论产量多少,农民能够从中获得的都只有基本生活口粮,农民的生活水平较差。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1957~1978年期间……尽管单位面积产量和粮食总产量都有了增加,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只相当于1975年,全国农业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七十多元,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五十元以下,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积累不到一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大饥荒则从一方面反映了农业的普遍减产。1959年和1960年粮食产量都比上年减少15%,而1961年的粮食产量仅维持了1960年的水平[2]。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加强了农民获得的收入与其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从而大幅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生产率。

上述内容说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应该与其边际生产力对等,两者之间的联系越密切,越能激发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与此相反,两者之间的联系越疏远,则越会降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打击劳动者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在“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下,劳动者工资与其劳动生产率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与此同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丰富,总体上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我国人口结构的转变,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收入提供了契机。我们应当抓住这个契机,完善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规则,使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形成工资与生产率之间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重点群体增收。

三 中国宏观分配格局的变化趋势

宏观分配格局能够反映出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部门的收入分配结构,其中居民部门的占比能够反映出在国民收入结构中居民部门能够用于分配的份额。同时,居民部门的收入结构可以反映出居民部门收入的来源。对本研究中的重点群体而言,资金流量表所反映的宏观分配格局范围比较大,包括了低收入群体,因此,本研究使用了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对劳动报酬占比进行讨论。

(一)三大部门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

考虑到国家统计局对2000年以来的资金流量表进行了调整,导致2000年前后资金流量表数据存在一定的跳跃性。因此,我们仅使用2000年以来的资金流量表分析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

首先,我们对初次分配的格局进行分析(见表15-1)。自2000年以来,政府部门占比呈不断提高趋势,从2000年的13.13%上升至2012年的15.63%,2013年出现小幅下降。企业部门的占比在2000~2008年同样表现为上涨的趋势。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都上涨的情况下,2000~2008年居民部门占比则呈现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67.15%一路降至2008年的58.66%。2009~2012年,政府部门占比依然保持上升趋势,然而由于企业部门占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由此居民部门占比出现相应上升趋势。2012年居民部门的比重基本恢复到了2005的水平,但是与2000年的比重相比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尽管2013年政府部门占比出现了下降,但企业部门占比出现了上升,居民部门占比再次出现下降。然而,由于数据年限有限,目前仍无法判断趋势走向。

表15-1 三大部门初次分配和可支配收入结构

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偏低。在与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相近时,美国、日本、英国的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均高于我国。例如,1929年美国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为81.08%。尽管此后出现了下降,但1965年仍然达到了75.50%。日本在战后快速发展的1955~1975年,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平均占比高达81.78%。相比之下,尽管2008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并不高,虽然2012年达到了2008~2013年的最大值,但占比也仅为61.65%,2013年下降了约一个百分点,降至60.66%。

其次,我们对再分配之后的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格局进行分析(见表15-1)。从政府部门占比来看,2000~2007年,在可支配收入中政府部门占比呈不断提高态势,从14.53%上升至19.01%,提高了约4.5个百分点。2008年和2009年出现了一定的下降,但此后仍表现为上升趋势,2012年达到了2000年以来的最大值,高达19.54%。2013年与2012年相比下降了0.6个百分点。从企业部门来看,2000~2008年在可支配收入中企业部门的占比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仅在2005年和2006年出现了小幅下降。2009~2012年企业部门占比则为下降态势,从2008年的22.74%下降至2012年的18.47%。2013年企业部门占比比2012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从居民部门来看,居民部门与政府部门、企业部门的变化趋势呈现互补形式。2000~2008年,在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占比都上升的情况下,居民部门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从2000年的67.54%下降至2008年的58.28%。2009~2012年,尽管政府部门的比重仍在提高,但是由于企业部门占比下降,居民部门占比出现上升态势,2012年达到这一阶段的最大值61.99%。2013年尽管政府部门占比出现了下降,但是企业部门占比的较大幅度的提高,居民部门占比再次出现下降。

通过对初次分配和可支配收入各部门占比的结果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再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情况。我们将三大主体部门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减去其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的结果表示再分配过程中的利益变化(见表15-2)。一是再分配的作用有限,对各主体收入分配占比的影响不大。也就是说,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由初次分配决定的。二是再分配过程中政府利用其主导地位获得了更多的收益。2000~2013年政府部门一直是受益方,企业部门是受损方,居民部门在2002~2010年也是受损方。2011年以来居民部门也从再分配中获益,成为受益方。然而,居民部门的受益比例与政府部门相比则显得微不足道。

(二)劳动报酬占比变化趋势

政府、企业和居民部门的劳动报酬支出共同构成了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收入。在此我们分别对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以及各主体部门中劳动报酬占比进行计算(见表15-3)。

表15-2 再分配调整的方向和力度

表15-3 各部门和GDP中劳动报酬的比重

2000~2011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08年达到最低值47.18%。2012年和2013年大幅提高,2013年已略高于2004年的水平,达到了51.31%,打破了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持续下降的趋势。分主体部门来看,劳动报酬占比却呈现不同的趋势。在政府部门,劳动报酬占比呈现上升下降再上升的趋势。2000~2005年呈现上升趋势,2005~2009年呈下降趋势,此后又出现上升趋势。在企业部门,劳动报酬占比在2000~2008年则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从2000年的44.89%下降至2008年的35.58%,此后则变化不大,2012年和2013年则出现了连续的上升。在居民部门,劳动报酬占比基本保持稳定,在36%左右;只是在2013年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劳动报酬占比都出现上升的情况下,居民部门的劳动报酬占比反而出现了下降。

(三)上市公司的利益分配

图15-1 上市公司中劳动报酬占比的变动趋势

根据Wind数据库中全部A股的数据,我们计算了上市公司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见图15-1)。数据表明上市公司劳动者报酬占比低于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公司大多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这类企业的劳动报酬占比较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普遍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在重点群体集中就业的上市公司中,劳动报酬占比偏低的格局仍未被打破。从变化趋势来看,上市公司中劳动报酬占比在2000~2008年呈现上升趋势,2008~2010年表现为下降趋势,2011年之后劳动报酬占比再次上升。2008年金融危机对上市公司的冲击比较大,大幅降低了上市公司中劳动报酬的占比。

在上市公司中劳动报酬占比缓慢上升的情况下,企业利润和生产税占比呈现此消彼长的过程。2000~2007年,生产税占比呈现下降态势,企业利润占比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生产税占比大幅上升,达到25%,此后基本围绕这个水平上下小幅波动;与生产税占比相反,2008年企业利润占比大幅下降,2008年降至44%;2008~2010年由于生产税和劳动报酬占比都出现下降的情况,企业利润占比出现了上升;2010年以后企业利润占比再次下降,并维持在44%左右。

四 重点增收群体的特征

本部分首先对六大重点群体进行定义,并说明识别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六大重点群体的特征进行描述。

(一)六大重点群体的定义和识别标准

一是高技能劳动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颁发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由于收入分配调查数据缺乏对技能的度量指标,因此,本文转而使用教育程度作为衡量技能的代理指标,进而将高技能劳动者定义为具有高中(中专、职高)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生产和服务人员。

二是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在收入分配调查数据中被定义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以及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者。

三是中小创业者。中小创业者在收入分配调查数据中被定义为雇主或自营劳动者,且其工作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为个体私营企业。

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了两类人员:剔除了中小创业者之后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工作的行政办公人员。

五是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公共管理部门工作的行政办公人员。

六是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由于收入分配调查数据没有询问受访者的专业技能,本文将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受访者视为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的人员。此外,农业收入是家庭层面上的,非农业收入则是个人层面上的。因此,判断个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农业收入还是非农业收入,会造成较大的识别误差。本文转而通过考察个人的务农时间和非农就业时间,来判断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农业收入还是非农业收入。如果个人的务农时间长于非农就业时间,本文就认为该农村居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由于务农时间和非农就业时间都是个人层面的,因此,在识别上不会存在误差。综上,在收入分配调查数据中新型职业农民的定义为个人的务农时间长于非农就业时间、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者。

(二)重点增收群体的特征

依据重点群体的定义,我们使用2013年的中国收入分配调查数据对重点群体的特征进行描述。[3]从规模来看,在六大群体中高技能劳动者占比最高,达到19.45%;其次是中小创业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分别达到10.21%和8.36%;新型职业农民的占比最低,仅为0.58%。

各群体的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从性别来看,各群体均是以男性为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男性比重最低,基本达到了男女性别比例平衡,而男性在公务人员以及新型职业农民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2/3左右。从年龄来看,高技能劳动者、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平均年龄低于全部就业者的平均水平,中小创业者、公务人员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年龄则高于平均水平。其中高技能劳动者的年龄最低,为35.54岁,新型职业农民的年龄最高,达到44.65岁。从受教育年限来看,高技能劳动者、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务人员的受教育年限均超过了全部就业者的平均水平,其中公务人员的受教育年限最高,达到13.45年;新型职业农民的受教育年限为8.91年,低于平均受教育年限(9.12年)。中小创业者的受教育年限和全部就业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相差无几。从年收入来看,仅有新型职业农民的年收入低于全部就业者的平均水平,其他群体的收入均高于全部就业者的平均水平。年收入最高的是中小创业者,其后的顺序分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劳动者(见表15-4)。

首先,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高技能劳动者拥有仅次于公务人员的受教育年限,但是其年收入仅高于新型职业农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技能劳动者的工资依然比较低。高技能劳动者是从事生产和服务的人员,其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报酬。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将有助于实现市场对高技能劳动者的优化配置,依据劳动生产率来决定工资。随着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以及市场体系的健全,按照市场规律,高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将会逐渐提高。

其次,中小创业者的年龄高达41.60岁,而受教育年限仅为9.19年。也就是说,中小创业者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初出生的人口;从年龄和受教育年限两个方面来看,在出现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际效果有限。20世纪70年代初出生的城镇劳动力刚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后就经历了国有企业改革,在下岗人员中,除了培训再上岗之外,有相当一部分人成为中小创业者。与城镇劳动力相对应的是,同一时期出生的农民工在1989年爆发“民工潮”后涌入城镇劳动力市场,有相当一部分人成为自营劳动者。结合中小创业者受教育年限的标准差来看[4],中小创业者的教育年限低于14.95年的概率达到了97.5%,低于12.07年的概率达到了84%。这意味着2013年从事中小创业的劳动者中大学毕业生只占很小一部分。

再次,新型职业农民的占比极低,同时年龄大、受教育年限低、收入低是新型职业农业的主要特征。新型职业农民的受教育年限在六大类重点群体中是最低的,这虽然与我们的定义有关,但这更加说明农民的受教育年限普遍偏低。若与高技能劳动者同样采用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为标准,则新型职业农民的占比将会大幅下降,甚至趋近于0。受教育年限偏低则对应着低的年收入。新型职业农民的年收入甚至低于全部就业者的平均收入,两者相差近1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继续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逐步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虽然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大幅下降,但是农民的收入依然低于工业部门的收入,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非农业部门依然对农民具有吸引力。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劳动生产率的同时,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同时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

表15-4 重点增收群体的特征

五 政策建议

劳动报酬依然是重点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将对重点群体的增收起决定性作用。与劳动报酬相比,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从宏观分配格局来看,居民部门占比偏低、劳动报酬占比偏低,这使可用于重点群体分配的收入偏低。从六大重点群体的特征来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配置的作用,将会有助于劳动力工资收入的提高。有相当大一部分重点群体在中小企业就业或者是中小创业者,因此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将会推动中小企业创业者的收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工资低、年龄大、教育水平低。基于此,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当前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构成了国民收入分配的三大主体。从国际比较来看,居民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偏低,政府占比偏高。推动重点群体增收,则必然要提高居民部门的占比。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组织结构,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从而逐步降低政府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

二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市场,逐步实现过程公平。重点群体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收入。规范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能够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建立公平的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最终使不断扩大的重点群体能够借助市场环境实现增收。规范招聘和用工机制,减少家庭背景、权力、关系等非市场因素对劳动力配置的影响。消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通过自由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改革薪酬制度,实现同工同酬,使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一致。随着人口结构转型,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为劳动力工资提高提供了客观环境。基于此,应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工资决定上的主导作用,推动重点群体增收。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虽然我国的农村人口逐渐减少,但是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依然偏低。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为农业的机械化提供生产基础,进而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与此同时,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建设,进一步拉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城镇的发展提供劳动力。另外,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为农业投资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是推进中小企业发展,为重点群体的充分就业提供保障。重点群体中的相当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或者是中小企业创业者。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重点群体就业和增收具有重要影响。积极推进金融改革,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疏通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融资环境。与此同时,应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行政环境。

五是推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家庭财富呈现房产一家独大的态势,其他投资渠道乏力。随着我国成为中等收入国家,财产对于居民收入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大。拓宽投资渠道,使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的重点群体能够具有其他途径进行资本投资,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促进重点群体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另外,分散对房产投资的集中度,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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