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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大学语言学课程中,课外阅读是教学活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学生的阅读活动给予适当指导,是教学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教师在开列阅读书目和篇章后,必须给出及时的、充分到位的指导,不能以提倡学生自学、培养阅读能力为由而放手不管。本文回忆笔者亲历的著名专家对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引,并将多年来在这方面积累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谨记如下。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工业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强化管理,保障安全”列为发展方针,确立了“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即“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伤亡总量明显下降,职业危害初步得到控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2.0以下”。还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作为新时期煤炭工业发展的八大任务之一,并进一步明确要完善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灾系统,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在加强煤矿安全综合治理方面,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这是“十一五”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应当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

实现“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煤矿安全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慎重推荐

——名著不一定都适合阅读

教师在专业课上推荐参考书目和篇章时,很容易犯“急躁症”,恨不得把相关的全部知识或者信息一股脑倒给学生,使他们快速成长。其实,这种“急躁症”是很难有好的效果的。例如在“语言学概论”课上,教师当然要介绍结构主义语言学奠基人、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美国描写语言学大师布龙菲尔德的《语言论》,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兼人类学家萨丕尔的《语言论》。在介绍之余,教师很自然地会将这些著作,至少是其中某些篇章,推荐给学生作为课外阅读材料。我们可以想见,如果哪位语言基础理论课的教师公然不赞成学生花时间去读这三部名著,十有八九是要受到同行指责的(附带说一句,国内一流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将这三部书列入“汉译世界名著”)。但是,坦率地讲,这三部名著其实并不容易理解,究竟应否向学生推荐并且要求学生通读呢?可以不可以建议学生先把这样的名著放一放呢?这里,笔者回忆一段往事。

1983年夏,笔者受委派与同学一起去著名语言学家、北京大学中文系朱德熙先生在中关村的住所送一封信。见到朱先生,我们深怀敬仰之情,很想利用这个难得的面对面的机会直接请教却又不便多有打扰。先生看出我们的心思,主动询问我们的学习状况。在提及阅读专著的困惑时,先生非常直白地谈了他的看法:索绪尔这本《普通语言学教程》很不好懂,大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如果你非要钻研,搞懂里面的全部内容,你没有两年三年的工夫是不行的。可是你研究生学习阶段总共只有三年,又是刚刚进入学术大门,你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这样做。从整个学习阶段和以后的发展看,是划不来的。另外,索绪尔这本书过于看重共时语言研究工作,对历时方面不够重视,这当然与作者当年的学术环境有关,可是第一次阅读这本书的学生是不容易看出的。当天下午回来,笔者就在笔记本上把朱先生的话尽可能记下。朱先生的话完全出乎笔者的意料,笔者以为他会给我们鼓气,告诉我们一些阅读“诀窍”,没有想到是“一盆冷水”。笔者现在也已经是教书多年的老教师了,结合自己的教学经历,越发理解了朱先生的意思,也越发钦佩老辈专家的眼光和真诚。当然,也只有朱德熙先生这样的大家,在反复钻研之后,才敢于提出自己的主张,不盲从。

再说萨丕尔的《语言论》。这部书的中文译者是著名语言学家陆志韦先生的公子陆卓元。陆志韦先生为这部书中译本写的序言里坦言:“个别地方我也不敢说完全理解了他(指萨丕尔——本文作者注)的用意,只能勉强忠实地翻译。”陆先生直截了当地说,萨丕尔这本书中有的章节“叫人有点莫名其妙”,“一位中国语言文学系的同学,只修过现代汉语这一门的,泛泛地浏览这本书,未必能体会到它的长处,批判它的短处”。

以上回忆和引用,并不是要否认这几部汉译世界名著作为教学参考书的价值,而是强调教师在开列参考书目时必须慎重考虑所涉及的书,尤其外国书,有什么长短,有什么必要,有哪些方面可能对学生是很难跨越的难点,当如何给以有效的辅导,等等,千万不可信口开河,或者只看重参考书的知名程度;更不可以认为参考书单越长越能显现教师自己学问大、眼界阔,而置学生的接受能力于不顾。

二 恰当指导

——越是名著越需要教师的点拨

教师在反复斟酌、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开列参考书目后,接下来就是如何指导的问题。这种指导,不可能也不应当像课堂教学那样详细,而是点到为止的,当然也不妨在适当时机与学生就参考书目开展一次讨论。笔者这里再回忆一件往事。

1982年春季,笔者和几位同学在中国人民大学与其研究生和进修教师一起听著名语言学家胡明扬先生讲授语法研究。讲语法研究自然要回顾历史,胡先生要我们通读第一本由中国人完成的汉语语法学专著,即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再读其后的一系列汉语语法研究专著。面对这一大堆专著,我们一时真是蒙了,别说理解,就是泛泛浏览一遍也是不容易的,且这样泛泛走一遍又能有多大收获呢?我们把这些疑问向胡先生提出。先生的解答是:必须抓住分析标准,而不要过分看重一本书中的分析结论。你可以找一个点,例如词类,看看从马建忠《马氏文通》一路发展直到20世纪50年代丁声树等先生的《现代汉语语法讲话》,究竟在定义方式上和定义标准上发生了怎样的改变,这些改变的实质是什么,与语法学分析标准有怎样的关联,特别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关联。先生的这个解答,我们听了还是似懂非懂。不过带着这个指导去看原书,很快发现了线索,看出了《马氏文通》的开拓性贡献和自身局限,以及其后多部研究专著的长处和短处。我们都感到受益匪浅,真正是事半功倍。

现在自己教书多年,还是不断地从前辈先生那里得到启发。读书不能不下功夫,甚至是笨功夫,但是读书又不能没有人指点,仅凭刚刚入门的本科学生的血气方刚并不能高效汲取前辈学者给我们留下的养分,甚至是在走弯路。

一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实行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提供了强大动力。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基本要求,决定了“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体现了党的宗旨和执政理念,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因此必须用“安全发展”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把握规律、指导实践,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更要求用“安全发展”凝聚共识,动员全党全社会继续高度关注、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共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自觉用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提高各级干部领导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和工作的实效性;把安全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普遍规律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创造性地抓工作,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客观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从现阶段看,我国煤矿安全呈现出小煤矿事故多发,国有大煤矿事故伤亡程度大,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比例高,非法与违法矿井、基建与技改矿井和改制矿井特大事故多等特点。这既与我国煤矿绝大多数是井工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灾害类型多,分布面广有关,又与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业管理弱化、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低、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等有关。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既要看到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发展趋稳、趋好的一面,又要看到发展过程中阶段性、局部性问题以及潜在的危机。一方面要看到成绩,认清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的必然趋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差距和问题,认清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转变作风、狠抓落实,搞好宣传、加强引导,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3.以政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针对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深层次、历史性问题,确定了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体制等12个方面的治本之策,构成了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体系。12项治本之策,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规律特点深入分析、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的,是符合现阶段国情和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是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化,是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又一重要成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贯彻落实12项治本之策,国家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经济政策和经济调控手段的健全与运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如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将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纳入统计指标体系等。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层气抽采利用、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仅在煤层气抽采利用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就出台了税收优惠、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矿权与气权统一设置和协调开发、扩大对外合作等多项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既是长效机制,也是速效机制,只要我们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到实处,就能够发挥作用、见到成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三 理解学生

——适当调整他们的读书热情

我们全部的教学工作都是为学生发展而设置的,我们在讨论课外阅读问题时必须把学生的需求和发展放在首位,一切围绕这个中心。因此,对不同学生要有不同的教学方式方法和内容。整体而言,我们当然要鼓励学生提升他们的读书热情,但学生情况是复杂的。我们不必讳言其中有人以混文凭为目的来到高校,也不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对学生完成学业的消极影响,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渴望在校期间多多汲取知识,多多阅读专业书籍,尽可能地提升自己的素质。教学经验告诉我们,对这些渴望知识的学生当然要给出必要的辅导和鼓励,但是本文要强调的是,可以适当地给他们“泼冷水”,而不是由着他们的偏好,一味简单地给出肯定和鼓励。举个例子:

音位是语言学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又是难以理解的概念。教师在讲授时,一般都要引用国际公认的优秀研究成果——赵元任先生的《音位标音法的多能性》一文。引用、介绍这篇著名论文是无可非议的,于是总有学生对此感兴趣甚至感到神秘,他们自己找来论文研读,甚至是英文原作,当然很快就遇到出乎意料的巨大困难。实事求是地讲,笔者认为这篇文章并不适合本科学生阅读。笔者给学生的提议是:不一定把每个细节都看明白(事实上,在没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通读一遍都很困难);或者,读一读这篇论文的简写本,也就是赵元任先生20世纪50年代在台湾大学中文系的语言学演讲《语言问题》中“音位论”一节,这个相对简单了不少,且基本精神已经具备。如果坚持鼓励学生去“啃”《音位标音法的多能性》原文,就要占去学生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且学生未必能够真正理解其中的精神实质,因为这需要大量的语言学知识和一定的外语及方言储备。本科学生第一次接触“音位”概念,他们尚未具备这样的基础,硬着头皮读,似懂不懂,最后只好囫囵吞枣,效果未必好;而且可能养成一种不良的阅读习惯。

网络时代使得学生阅读较往日要便捷很多,他们有多种途径获取大量文献。首都师范大学不是第一流高校,部分学生,特别是平日好学的,多少感到自己在这样的学校是受了委屈,是高考一时的失误,进而抱有进一步提升自己毕业学校知名度的想法。他们谋求在本科阶段努力读书,最后通过考研而进入更高层次的大学。这部分学生很可能片面地理解学校的课堂教学,以为本科阶段课本上的内容都是简单的,以为只有通过个人的非课堂的方式,通过大量阅读专业名著去获取大量知识信息才能够在未来考研中胜出。这种想法本身不难理解,但是这并不是学习专业知识的最佳途径。这就需要教师充分接触学生,了解他们,然后根据不同需要,对学生做出适当的判断和辅导,并且向他们讲清课堂教学的基础作用是课外阅读无法取代的,切不可简单迎合和称赞。

最后,谈谈向学生推荐参考书要讲求多样性。

学生的水平有高下之分,需求也是多方面的。针对学生的层次和需求,针对讲课中的不同章节和内容,我们应当适时地根据需要开出多种适合学生阅读的书目,并且配合适量的指导。教师要认真地钻研参考书目本身,然后充分考虑学生需求和他们可能遇到的困难。这里可以分为几层:(1)同类型教材。我们在课上如果选用某教材,就一定要配合着所用的教材再向学生推荐其他教材,并且做出大致的对比和介绍,讲清不同教材各自的侧重和特点。例如课上使用教师自编的教材,这当然比较方便,就无妨把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名校的教材做个介绍,供学生参考。(2)进一步深入的参考书。20世纪80年代黄伯荣、廖序东先生在主编《现代汉语》教材时同时组编了一套辅助读物,把教材中各个章节展开,作出深一步介绍和探讨,篇幅不大,每一本都在七八万字,是对课堂教学的极好补充,学生理解起来也比较容易,且能够激发他们进一步的思考。(3)研究性专著和论文。这是在(2)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这一步要特别谨慎,切不可简单求高求深,一定要有针对性,一定要精选,一定要跟上适当的辅导,如“语言学概论”课可选取赵元任先生《语言问题》,“现代汉语”课的语法部分可选读朱德熙先生《语法讲义》。(4)外语著作。这一步更要慎重,更要注意指导,教师自己一定要充分读懂读透,最好选取某某引论概论一类。这里附带说一句,必须是外国学者的原著,尽量不要用一般中国学者的外语著作。

二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1.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省、市、县、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位置。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逐级抓好落实;要对管辖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管,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企业领导人和经营者要依法依规搞好安全生产,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3.推动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煤矿是建立考核指标较早的行业,在改善安全状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抓实抓好。二是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问责,督促整改。三是要加强对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他们明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四是完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真正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安,重点治乱

1.加快修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要继续抓好立法修法,实施严刑峻法,严密罗织安全法网。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修定《煤矿安全规程》并提升其法律位阶,加快制定和完善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等产业政策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把安全标准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加紧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国家安全标准中,涉及煤矿安全的只有100多项,另有原煤炭部门发布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有400多项,而且不少标准没有及时修订,内容过时,规定落后。在现存标准中,有的已经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修订,与安全生产实际不相适应。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的需要,要加快制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特别是技术标准、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和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为煤矿安全生产和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要把是否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标准的实施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

2.坚持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

在2005年开始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五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探索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即地方政府一旦做出矿井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各种证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对抗拒执法的予以严厉惩处。实践表明,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可以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3.严肃惩处事故责任者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要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同时还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建立安监、煤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瞒报、逃匿行为要坚决查清、迅速追捕,对移交司法机关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事故处理和判决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4.发展中介,加强管理

加大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资质审查制度,依法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行为,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咨询、服务作用。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要在煤矿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安保互动”的有效机制。

四 大力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我国瓦斯治理和利用严重滞后,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瓦斯也因此被称为我国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正所谓瓦斯不治,矿无宁日。据统计,我国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占全部矿井的一半左右,每年瓦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3。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22起(不包括山东华源矿业公司2007年8月17日溃水淹井事故),死亡3569人。其中,瓦斯事故20起,死亡3335人,分别占90.9%和93.4%。因此瓦斯治理和利用是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利国安民的“生命工程”。另外,瓦斯的主要成分甲烷所产生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对臭氧层的破坏力是二氧化碳的7倍。据有关部门估算,全国瓦斯对空排放量占全部工业生产甲烷排放量的1/3左右,瓦斯利用后就可以较大幅度减少甲烷的排放。瓦斯也叫煤层气,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根据最新一轮资源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资源储量达36.8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准煤或350亿吨标准油,与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当。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已成为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已经在民用、发电、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多领域利用。因此,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向煤层气开发利用延伸,搞好瓦斯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治本之策,反映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大力抓好瓦斯防治利用,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抓紧落实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强化政策导向作用。一是按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等有关规划,把瓦斯抽采治理作为硬指标、硬任务,立足当前,狠抓实施。二是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抓紧细化具体的实施办法。三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的通知》要求,本着“采煤采气一体化”原则,统一设置矿权气权,理顺关系,推动煤矿企业开采主体到位,实现两种资源的协调开发和综合利用。四是切实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利用煤矿瓦斯(煤层气)发电的若干意见》。五是扩大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域对外合作,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抽采水平。

——发挥企业责任主体作用,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建设和基础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方针,继续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提高抽采和利用率。落实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加强高瓦斯、高突矿井监测监控,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严防不规则停送电、停送风引发事故。所有煤矿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政策,落实瓦斯治理和事故防范责任;认真执行四部委局关于煤矿劳动定员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三超”现象。

——加快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瓦斯隐患。一是要抓紧实施列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等重大项目。加强瓦斯抽采利用、灾害防治、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基础研究,尽快形成比较系统完善的基础理论体系;从我国煤层瓦斯赋存低渗透、低饱和度等特点出发,选择和开发先进适用的抽采治理技术和装备;推广井下人员定位和煤矿产量井口监控技术。二是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鼓励煤矿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企业煤层气开发、瓦斯治理技术中心,围绕瓦斯抽采治理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推广。继续抓好瓦斯抽采利用、综合治理10项示范工程。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防治瓦斯灾害作为重点,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管监察力度,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实施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 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小煤矿问题,扭转事故多发局面,保护资源和矿山环境

小煤矿是煤炭工业历史发展的产物,曾经为缓解国家煤炭供应紧张状况、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收入等做出了贡献。据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统计,在2006年年底全国正常生产矿井中,小煤矿数量占95.5%,能力占45.6%,产量占32%;在建矿井中,小煤矿数量占82.9%,能力占31.9%。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区域经济和煤炭工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均衡性、煤炭资源赋存的多样性等,决定了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我国都将继续保持大中小煤矿共存的煤炭产业格局。但是也必须看到,小煤矿在为经济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资源环境上付出了沉重代价。“十五”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257起、死亡6026人,其中小煤矿为182起、3649人,分别占70.8%和60.6%。2006年小煤矿产量占全国的37.9%,事故死亡人数占72.3%,百万吨死亡率高达3.885,是国有重点煤矿的6.19倍、国有地方煤矿的2.04倍。全国小煤矿资源回收率只有15%左右。一些小煤矿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了资源和生态环境。

总的来看,小煤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非法违法现象严重。有的无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建矿、非法采煤、非法经营;有的不认真执行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规定,违法违规,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极少数煤矿负责人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铤而走险,一些小煤矿因此发生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二是规模过小、生产方式落后。实施整顿关闭攻坚战之前的2004年,我国小煤矿平均规模约3.2万吨;2006年提高到约5.2万吨。这个规模难以形成改造升级所必需的规模效益,不利于推广机械化。三是基础管理薄弱,安全隐患严重。不少小煤矿至今尚未建立健全基础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行为不规范。有的现场管理松散,培训缺失,劳动组织混乱,生产经营无序,“三违”现象突出。造成小煤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现实因素,也有历史性因素;既有煤矿自身的缺陷,也有监管不到位、行业管理弱化等外部因素。因此,小煤矿安全生产,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其解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综合治理来进行。

2005年6~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以煤矿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灾区”问题,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同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随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程序、矿井关闭具体标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和国务院决策,结合实际提出了“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行动方案。事实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互相衔接、共同推进,在抓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的同时,也指导督促保留下来的小矿加强基础管理,探索积累经验。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非常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党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基层政府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煤矿整顿关闭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国办及时转发了安监总局等12个部委局的意见(即国办82号文),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延伸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16种矿井,不失时机地把整顿关闭攻坚战推向深入。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也是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的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要自觉从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改进执法监管工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推动煤矿整顿关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协调,更好地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的作用,形成合力,提高整顿关闭工作效率和监管执法的实效性。

——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严格新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安监总局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整合程序:纳入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收缴各类证照、立即停止生产;整合必须以大整小、以优整劣;整合要规范进入技改程序;整合后的矿井必须是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一个实体,达到规定的产量规模,采用先进合规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巩固发展整顿关闭成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负责地做好工作。对依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向地方政府提出关闭建议;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要督促煤矿所在县乡政府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防止关闭之前突击生产;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列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矿井,要监督其遵守整合程序,不得边整合边生产;对技改矿井和新建矿井,必须遵守建设项目规定,不得边施工边开采;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定期复查、巡回检查,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的采煤窝点,要会同有关部门,发现一处,打击取缔一处。

——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七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就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小煤矿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该指导意见具有部门规章性质,是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是“管理强矿”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把指导意见贯彻到各个小煤矿,组织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向矿工宣讲。所有小煤矿都必须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遵章守法,建章立制,合规生产。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尽快扭转不少小煤矿忽视安全管理、甚至不讲安全管理的混乱状况。

六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是安全投入的主体。煤炭企业要抓住经济效益较好的有利时机,增加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精神,建立煤矿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煤炭企业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方面的制度。据统计,2006年国有重点煤矿平均吨煤提取20元安全费用,按产量11.25亿吨计算,则一共提取了225亿元。该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煤矿长期以来存在的安全投入缺乏刚性约束的问题,保证了安全生产有稳定和足够的资金来源,并且有利于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文件明确指出,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并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和监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不仅能很好地解决老的煤矿安全欠账问题,还能防止产生新的欠账,保证企业安全投入的到位和有效使用。要用好国债资金扶持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的政策。从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3年每年投入30亿元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补还安全欠账、治理重大隐患。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资金配套工作,并督促检查企业自筹部分的到位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七 强化重大隐患治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事故未已。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始终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性和第一位的工作。《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认定了煤矿15种重大隐患,并要求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200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部署在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继下发4个文件,对煤矿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特别规定》、《指导意见》列举的煤矿企业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都建立在对近年来煤矿重特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都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根治一处隐患,才有可能减少一次事故;只有扎扎实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才能逐步改善本地区煤矿安全状况。

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要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督监察。

国有重点煤矿、小煤矿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各自的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国有大矿:要对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水害防治、机电管理、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情况,以及超强度、超能力和超定员组织生产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尤其要注意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灾害严重、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根治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认真贯彻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基础管理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对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小煤矿:小煤矿事故集中发生在如下几类矿井: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三超”严重、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的矿井;非正规开采生产、以掘代采、超层越界矿井;通风管理混乱、无风微风冒险作业的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甚至形同虚设的矿井;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等。为此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要抓住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些极度危险、十分突出,引发事故、造成伤亡的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小煤矿隐患排查不认真、治理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产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产煤市、县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在指导督促煤矿搞好排查治理的同时,对政府相关工作特别是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已发生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安全生产各项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等,认真进行检查。存在问题和差距的,要及时整改。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改进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八 加强科技和培训工作,提高保障能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员素质是保证技术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煤矿安全技术近些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一些领域还亟待突破,因此要下大力气尽快解决。

1.加快安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攻关

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防控已经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要加紧实施。积极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探测、监测预警及治理关键技术攻关,在灾害机理、准确预测和有效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开展矿井热害等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技术、事故模拟仿真等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技术研究。构建矿井灾害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平台。研究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评价及分级管理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煤矿职业危害预防技术等方面,也要组织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2.研发集成先进技术装备,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矿井水害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示范工程,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研发、集成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当前,尤其要以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冲击地压连续监测等为重点,推广一批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3.发展教育、加强培训,化解煤矿专业人才危机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人员短缺,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煤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培养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亟须的技能型人才。要积极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会同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实行校企联合办学,对口专招、订单式培养,设立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并继续研究实行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地矿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地矿类专业技术人才。高等院校煤矿主体专业要扩大招生规模,煤炭职业学校要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1]

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规范煤矿企业招工和劳动管理,稳定国有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探索实行小煤矿、小企业招工进入劳务市场,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严格执行任前培训制度,达不到要求的现职人员要立即调整、离职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或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加大煤矿安全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培育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重点共性技术攻关基地。把安全科技研发团队建设、研发基地条件平台建设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作为有机的整体进行重点支持。

九 积极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患者50%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至今尚未建立报告制度。目前农民工已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煤矿尘肺病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抓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不仅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矿工生命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的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检测等标准。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快煤矿职业危害监察队伍建设,补充配置专业监察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

十 建设煤矿安全文化,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加强社会监督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了一定社会的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则是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而组织开展的一系列宣传疏导、培训教育活动。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每一名从业者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也不被别人伤害。

二是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

三是搞好宣传,加强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广泛开展煤矿安全科普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设立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和接待中心,对群众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把煤矿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职工群众在发现安全隐患后,有检举揭发权;在危及安全情况下,有拒绝作业权;受事故伤害后,有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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