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在因施工、检修紧急抢修及用户存在欠费、安全隐患等情形时,有权暂停供气,但往往会与用户间产生一系列纠纷。通过本案我们来聊一聊燃气公司对具有盗气嫌疑的用户停气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应注意什么问题?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羽木燃气公司的安检人员在对周某家中的燃气设施进行检验时发现在打孔现象,有盗用天然气嫌疑,遂于2013年8月20日向周某下达民用客户停气告知书,并停止向周某供气。周某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羽木燃气公司恢复供应天然气。历经诉讼和强制执行,2016年月9日,羽木燃气公司恢复燃气供应。
燃气供应恢复后,周某另行起诉,要求羽木燃气公司赔偿停气月零20天期间在外采购食品造成生活成本上升的停气损失66600元(1800元/月×37个月)。
周某认为羽木燃气公司无故停气,给自己一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除米饭、稀饭使用电饭煲在家做以外,其他熟食均需长期在外购买,生活成本加大,羽木燃气公司应当赔偿。周某主张按每天60元标准赔性但未举出具体证据。羽木燃气公司认为,停气后,周某可以使用替代能源用于日常生活。如承担责任,羽木燃气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是周某选择其他替代性做饭方式与使用天然气做饭之间的差额。
第一,羽木燃气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羽木燃气公司停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羽木燃气公司构成违约,应对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8日停止供气期间给周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关于周某损失数额的认定。首先,就本地居民生活习惯而言燃气是日常餐饮主要能源。羽木燃气公司擅自停止供应天然气后必然会给周某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其次,周某为维持一家四口的正常生活,在停气期间长期在外购买饮食,相对于正常使用天然气而言,无疑生活成本加大,额外支出增多,该后果与羽木燃气公司违规停气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在一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羽木燃气公司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存在主观恶意,以造成周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综合考量本地居民生活习惯、日常消费水平以及羽木燃气公司的违约程度、主观恶意等因素,对于周某要求按每天60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为:羽木燃气公司应当赔偿周某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损失66000元。
羽木燃气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期间,羽木燃气公司提交新证据,周某《2011~2016年度燃气抄表流水明细表》,证明周某月均供气量5.7m3,气费约14元。周某认为自己家生活习惯是用电饭煲做饭,饮水用电水热器,取暖用空调、洗澡用电淋浴器,燃气就是用来炒菜,所以其每月用气量几立方米是正常用量,并非盗气所致。周某提交新证据(2016)苏0303执1564号执行结果告知书,证明羽木燃气公司是2016年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才恢复供气,没有及时恢复供气导致周某损失扩大。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羽木燃气公司向周某供气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羽木燃气公司无正当理由中断向周某供气违法且违约,应依法赔偿周某损失。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羽木燃气公司中断供气后,周某可采取其他替代能源用于日常饮食生活,羽木燃气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依据周某选择其他替代性能源烹饪与使用天然气之间的差额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依照周某主张的每日60元外购菜品的伙食费用,判令羽木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周某正常用气期间的生活习惯及用气量,并结合羽木燃气公司违约程度,酌定羽木燃气公司赔偿周某损失数额以10000元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羽木燃气公司赔偿周某损失1万元。
首先,本案中羽木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断向周某供气,违约亦违法。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根据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可知,天然气是居民日常烹饪的的主要能源,但非唯一能源。在羽木公司中断供气之后,周某可采取其他替代能源用于日常饮食生活,羽木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依据周某选择其他替代性能源烹饪与使用天然气之间的差额予以认定。
其次,如果燃气公司发现可能存在偷盗燃气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做好证据的收集。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或日常巡检时发现偷盗燃气的迹象,及时利用携带的摄像工具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做好现场检查初步记录,随后要立即向燃气公司报告派人到现场核查。若在核查中发现偷盗燃气的情况属实或嫌疑较大,应该立即向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报案,在执法部门介入的前提下再进一步调查取证。若在取证时对损坏的计量装置有偷盗燃气的嫌疑,但现场无法判定且涉事行为人不配合的,燃气公司安检员和在场核查人员应该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计量装置进行现场拆表、封存、送检等,避免燃气公司因为不合理停气被追究停气损失。最后,尽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各地方燃气管理规定,燃气公司在因施工、检修紧急抢修及用户存在欠费、安全隐患等情形时,有权暂停供气。但燃气公司不能简单地一停了之,要注意比例原则,确认没有隐患时要及时恢复供气,不要给居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尽量处理好与居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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