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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分配总体状况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2015年,国际经济形势依然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复苏势头减弱,国内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经济面临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局面。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发展改革稳定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组合,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与方式,深入推进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国民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民生事业持续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了“十二五”圆满收官。在国民经济稳中趋缓、稳中有进、稳中有忧的总体运行特征下,全国居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继续提高,宏观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改善。

一 居民收入及其变化情况

根据最新的资金流量核算结果,2014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9.1万亿元,同比名义增长9.5%,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60.6%。由于2016年国家统计局对GDP核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将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研发支出不再作为中间消耗,而是作为固定资本形成处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对宏观收入分配结果和历史数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按修订后的GDP数据计算,2013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60.5%,因此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比上年提高了0.1个百分点。由于2015年资金流量表尚未编制完成,我们根据资金流量核算历史数据和城乡住户调查资料进行推算,2015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将会接近44万亿元,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占比有望继续提高。

(一)居民收入增长的特点

1.居民收入增长明显快于经济增长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近年来,居民收入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充分体现出了这一政策效果。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196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分别比GDP增速高2.5个和0.5个百分点,其中,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实际增长6.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实际增长7.5%。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其中,城镇年平均人口7.60亿,乡村年平均人口6.11亿。根据住户调查数据按城乡年平均人口直接放大推算,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约为30.7万亿,同比增长10.0%,高于GDP名义增长率3.6个百分点。历史数据表明,根据住户调查数据直接放大推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占资金流量核算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在70%左右(见表1-1),据此推算,2015年资金流量核算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将会接近44万亿元,在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将会继续提高,延续2009年来稳步上升的走势。

表1-1 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结果与资金流量核算结果的比较

表1-1 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结果与资金流量核算结果的比较-续表

我们将2005年以来GDP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名义增长率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如图1-1所示,2008年以前,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一直慢于GDP;2008年之后,国民收入分配逐渐向居民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快于GDP增长率已经基本成为宏观经济运行的常态。

图1-1 2005年以来GDP、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名义增长率

2.居民收入在宏观收入分配中占比继续上升

在宏观收入核算中,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分为企业、政府和居民三大机构部门,三者的收入分配格局是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之一,社会各界都对此高度关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GDP核算数据,并补充搜集有关专业和部门资料,对1992~2012年资金流量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运行轨迹。2016年国家统计局又根据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后的GDP数据编制了2014年资金流量表,并对2013年资金流量表进行了修订,之后还将会对1992~2012年的资金流量表进行相应的修订。2014年资金流量表在基础资料来源、核算方法等方面都与修订后的2013年资金流量表保持一致可比。资金流量核算结果显示,2014年,居民部门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的占比均有所上升,根据现有资料估算,预计2015年居民收入在宏观收入中的比例还将继续提高。

3.国民核算中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

初次分配收入是指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及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自然资源等。政府、企业和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之和等于国民总收入(GNI)。2014年,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为38.7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比重达到60.1%,较2013年上升0.2个百分点,若不考虑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2014年居民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60.9%。虽然目前还没有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后系统修订的宏观收入分配历史数据,但由于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对每一年居民收入占比的影响幅度基本相同,我们可以从不考虑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的收入分配数据来看不同年份的宏观收入分配变化状况,由表1-2可以看到,2000~2014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GNI的比重变化可以清晰地分为两个阶段:2000~2008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由64768.8亿元增长到183431.2亿元,年均名义增长13.9%,低于同期GNI名义增长率1.9个百分点,相应地,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由65.7%下降至57.6%,8年间下降了8.1个百分点;2009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下降趋势得以扭转,总体呈现稳步回升的走势,2009年,居民初次收入分配占GNI的比重较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2010年略微回落后连续上升,2014年达到60.9%的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均较快增长,按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的城乡居民劳动者报酬增速明显高于GNI名义增长率。劳动者报酬是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的主体,二者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可以推断,2015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增速也会高于GNI名义增长率,其在国民总收入中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

收入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经常转移对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结果是形成各个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通常情况下,再分配环节居民的经常转移净额规模不大,一般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因此,经常转移只是对居民收入的小幅调整,居民部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的占比十分接近。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9.1万亿元,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60.6%,比2013年上升0.1个百分点,若不考虑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2014年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61.4%,为2004年以来的最高水平。表1-2的数据序列显示,2000~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也可以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

表1-2 2000年以来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占比

2000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为65484.2亿元,2008年达到184002.0亿元,年均名义增长13.8%,低于同期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名义增长率2.1个百分点,相应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由66.1%下降至57.2%,8年间下降了8.9个百分点;2009年,这一下降趋势得以扭转,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回升了1.5个百分点,2010年略微回落后,2011~2014年持续上升,2014年达到61.4%的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政府惠及民生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占比将会继续提高。

4.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

劳动者报酬指在核算期内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应获得的全部报酬,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者在单位就业获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福利和报酬等;二是个体经济活动中自雇者的劳动报酬,需要基于个体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在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之间进行划分。

图1-2 2000年以来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

从图1-2我们可以看到,2000~2007年,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呈下降的趋势,由2000年53.0%下降至2007年的48.5%。2008~2009年,劳动者报酬占GNI比重明显上升,达到49.2%,比2007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10年有所回落后持续回升,2014年劳动者报酬达到32.8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51.6%,比2013年上升0.3个百分点。根据现有资料推算,2015年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将会继续提高。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超过80%,劳动者报酬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改善宏观收入分配格局。

5.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有所缩小

基尼系数是用来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基尼系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大,说明居民收入差距越大。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462,自2008年以来连续七年下降,如图1-3所示。基尼系数的持续下降表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稳增长、惠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低收入阶层、社会弱势群体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得到了较大的政策支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从绝对数值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仍然处在比较高的水平,不断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真正使全体居民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任务仍很艰巨。

图1-3 2003~2015年基尼系数走势

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较上年有所缩小。根据住户调查资料,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名义增长8.9%,增幅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继续收窄,由2014年的2.75倍缩小到2015年的2.73倍[1]

按照农村居民5等份收入分组计算,低收入户收入增长最快,同比名义增长11.5%,中等偏上收入户收入增长最慢,同比名义增长8.1%,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农村居民20%最高收入组为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4倍,比2014年缩小了0.3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内部差距有所缩小,按照5等份收入分组计算,中等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2%,增速最快,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的增速也达到9%以上,高收入户增长最慢,增长5.6%,20%最高收入组为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3倍,比2014年缩小了0.2倍。

(二)影响居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

2015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着力点,居民收入增速虽然有所回落,但明显快于GDP增速,宏观收入分配状况继续改善。从收入构成要素看,拉动居民收入增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工资性收入平稳增长

2015年,我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加大,经初步核算,全年GDP增速为6.9%,是1991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国民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的新常态下,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水平,提高工资水平,增加居民收入,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根据住户调查数据,全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为12459.0元,比上年增长9.1%,工资性收入增长平稳,高于同期GDP增速2.7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7.8%,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10.8%。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一是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失业率保持稳定。2015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全年新增就业1312万人。随着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就业总量的矛盾有所缓解。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比上年末略微下降0.04个百分点,调查失业率也稳定在5.1%左右。二是职工平均工资平稳较快增长。2015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工资增幅也有所回落,但仍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029元,同比名义增长10.1%,比GDP名义增速高3.7个百分点;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589元,同比名义增长8.8%,高于GDP名义增速2.4个百分点。

2.经营性收入增速明显回落

城镇和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经营性收入是一种混合性收入,主要由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构成。针对城乡家庭经营的不同特点,根据普查资料,在国民经济核算中有如下规定: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中劳动者报酬占30%,其余部分为营业盈余;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中劳动者报酬占75%,其余部分为营业盈余。2015年,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较慢。根据住户调查资料,2015年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经营性收入比上年增长6.0%,比可支配收入增幅低2.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6.0%,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增长6.3%。

3.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

根据资金流量核算结果,2014年,居民净财产收入为15149亿元,比2013年增加981亿元,主要原因是居民从寿险中获得的财产收入增长较快,2014年保险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保费收入增长17.5%,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18.1%。2015年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保费收入增长达到20.0%,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25.0%,预计居民获得的寿险财产收入还将持续增加。但由于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4次降低存款基准利率,居民获得的利息收入可能降低,这将会对居民净财产收入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4.转移收入较快增长

根据资金流量表,2014年居民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7.2%和5.8%,居民支出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和社会保险缴款分别增长16.9%和12.0%,收支相抵,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3636.8亿元,比2013年增长8.4%。2014年,宏观调控依然坚持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总基调,财政部门不断加大民生投入,加大再分配环节的收入调节力度,居民经常转移收入将会延续近年来持续增长的走势。

二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变化趋势

从宏观上看,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要经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初次分配是国民总收入的形成及其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再分配是通过税收、政府支出、社会保障等手段在机构部门间进行经常转移,最终形成各个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根据收入分配的流程,居民可支配收入主要由劳动者报酬、总营业盈余、财产收入和经常转移构成。

近年来,根据基础资料变化情况,国家统计局对资金流量表进行了三次比较大的修订。

第一次修订是2011年初,按照财政部提供的全口径财政收支详细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后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和部分交易项目编制方法的调整,国家统计局形成了比较规范和完整的实物资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对1992~2009年实物资金流量表进行了系统的修订。随后编制完成的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物资金流量表都是以这一方案为基础的,在编制方法和基础资料来源方面与历史数据也是基本可比的。

第二次修订是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国家统计局对生产法、支出法和收入法GDP历史数据进行了系统的修订,GDP总量和结构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按照国际惯例,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GDP数据,并补充搜集了部分专业和部门统计资料,对1992~2012年资金流量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居民、政府和企业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可支配收入总体格局及变化趋势与修订前基本一致,但多数年份居民收入比重有所下降,政府部门收入比重持平或略有下降,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上升。2013年资金流量表在基础资料来源、核算方法等方面都与新修订的资金流量表保持一致可比。

第三次修订是2016年进行的,新的GDP核算方法,对研发支出核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国家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GDP数据对资金流量表数据进行了修订,目前修订正在进行中,2013年和2014年资金流量表已经修订完成,1992~2012年资金流量表也将随即修订。但由于研发支出不涉及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数据,本次修订不影响居民收入绝对额。

我们根据最新修订的资金流量表数据,对2000年以来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见表1-3)。

表1-3 2000~2014年居民收入来源构成

由历年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劳动者报酬是主体,多数年份占比在80%以上,近年来一直在83%左右;由于我国的个体经营户在机构部门分类中属于住户部门,因此,总营业盈余也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其占比多数年份在11%左右;居民财产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在可支配收入中只占3%~5%;经常转移占比最低,绝大多数年份低于1%。以2014年为例,这四项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如图1-4所示。

图1-4 2014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构成

(一)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居民的劳动者报酬等于国内的劳动者报酬收入与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收入之和,其中,国内劳动者报酬收入直接取自收入法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收入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计算,其数额很小。

2000~2014年,除2000年外,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在80%以上,近年来围绕83%上下波动。具体来看,2000~2002年,劳动者报酬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上升较快,由79.8%上升至85.2%,之后缓慢下降,2008年后一直在83%左右。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持劳动者报酬的较高增速有利于改善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地位。

图1-5 2000年以来劳动者报酬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二)总营业盈余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

居民收入中的总营业盈余主要包括农户和城镇个体经营户的营业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总营业盈余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第二大来源,其比重多数年份围绕12%上下波动。如图1-6所示,2000~2002年,总营业盈余占比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之后小幅振荡上升,近年来一直在12%左右。

图1-6 2000年以来总营业盈余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三)财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所占比例仍然偏低

居民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和归属于居民的保险准备金投资收益;财产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和缴纳的资源税。收支相抵之后的余额就是居民财产净收入。我国居民财产收入主要是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财产净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并不高。2000~2005年,财产净收入占比变化不大,在3.0%~3.5%的区间内窄幅波动;2006~2008年随着储蓄存款的增加和存款利率的上升,财产收入明显增加,2007年、2008年达到了5.3%的较高水平;2009~2010年,逐步回落到4.3%;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上升后,2013年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财产净收入只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2014年财产净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为3.9%。目前,我国居民投资途径少,财产收入来源单一,是抑制居民财产收入增加的主要障碍。

图1-7 财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

(四)经常转移收入总量小但意义重大

居民经常转移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财产险赔付收入、社会补助、从国外获得的经常转移收入等;经常转移支出包括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财产险保费支出以及对国外的经常转移支付等。收支相抵之后的净额即为经常转移净收入。

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总量并不大,其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绝大多数年份都低于1%(见图1-8),但对于发挥财政的再分配功能,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2000年以来的数据看,2000~2004年,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比较稳定,基本上围绕1%窄幅波动,但2005~2007年,这一比重出现了明显的下降,2007年经常转移净收入甚至为-175.2亿元。2007年之后,随着财政部门民生支出力度不断加大,居民转移收入增长较快,经常转移净收入占比增长缓慢但持续地回升,2013年已经达到0.9%的水平,2014年经常转移净收入占比维持在0.9%的水平上。

图1-8 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三 居民收入总量在城乡之间的分配

在我国的资金流量核算中,机构部门可划分为金融机构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和国外部门,其中的住户部门不再细分为城镇和农村住户部门,因此,目前只能依据城乡住户调查数据来分析居民收入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情况。根据住户调查中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年平均人口直接放大推算得出的居民收入占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将近70%,基本能够代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城乡总体分配状况。本部分使用的居民收入数据均指根据住户调查资料直接推算的结果。

(一)居民收入的城乡分配比例及其变化

2015年,居民收入总量为30.7万亿元,其中,城镇居民收入为23.7万亿元,占居民总收入的77.2%,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7.0万亿元,占22.8%,下降0.7个百分点。

表1-4 居民收入的城乡构成比例

2013年,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实施了城乡一体化改革,当年住户调查数据分为新老两个口径,根据新老口径数据计算的居民收入城乡构成比例有所差异,但从长期走势来看,城乡居民收入比重变化的趋势是一致的,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占居民总收入比重稳定而持续的上升,农村居民收入占比相应不断地下降。根据老口径数据,1979~2013年,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41.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占比则由1979年的63.6%下降至22.5%。根据新口径数据,从2013年到2015年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1.2个百分点,相应地农村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了1.2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

居民收入分配总量中城镇居民收入占比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占比持续下降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重视城乡协调发展,避免出现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不利局面。

1.城市化进程是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主要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使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1978年末,我国城镇人口为17245万人,城市化率只有17.9%,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农业国家。2015年末,城镇人口迅速发展为77116万,增加了59871万,城市化率已经达到56.1%,提高了38.2个百分点。相应的,农村人口由1978年的79014万人下降到2015年的60346万人,其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由82.1%下降到43.9%。

2.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差距扩大是城镇居民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比重上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从表1-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对比可以看出,1979~1984年,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迅速调动起来,收入大幅度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明显缩小。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7倍,1985年,这一比例已经降至1.86倍。1985年以后,随着城市改革的逐步推进和不断深化,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农民收入增长遇到了一些新的困难和制约,增速放缓。1986~200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在2~3倍的区间中波动。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到3倍以上。2009年之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明显回升,并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二者收入差距开始缓慢收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3倍。根据新口径数据计算,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5倍,比2013年降低了0.06倍,延续了2009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走势。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3倍。

表1-5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比较

表1-5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比较-续表

四 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住户调查中居民收入的联系与区别

目前,反映居民收入的统计指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来源于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金流量表,反映居民、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属于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的范畴;另一类是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提供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属于微观收入统计的范畴。这两类指标在统计原则、数据来源、收入分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在应用时还应注意到二者的联系和差别。

(一)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住户调查数据的联系

国民经济核算中,可支配收入的形成经过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在初次分配环节,居民收入包括劳动者报酬、总营业盈余、财产收入等;在再分配环节,居民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险福利和其他社会补助,经过经常转移调节,形成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其中,国内劳动者报酬总额直接取自收入法GDP的核算结果。根据历史数据,资金流量表中的劳动者报酬增速与利用城乡住户调查资料和城乡年均人口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增速十分接近,因此,在分析收入分配关系时,如果时效性要求高,不能获得所需年份的资金流量表,用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结果替代也是基本可行的。

(二)核算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住户调查收入的区别

1.统计标准不同

住户调查主要遵循《住户收入统计堪培拉标准》,国民经济核算的居民收入核算遵循《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2008》。这两个统计标准并不是相互孤立的,统计专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也努力使收入统计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上衔接一致,但由于关注的重点不同和住户调查自身固有的特点,两者在分类和具体测量上仍然存在一些差异。

2.收入记录时间不同

在住户调查中,收入记录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而国民经济核算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3.核算中的总营业盈余与住户调查的经营性净收入口径不同

总营业盈余是住户部门增加值扣除住户部门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和缴纳的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包括了个体经营户营业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和自有住房服务价值;住户调查的经营性净收入是包含了个体经营户的营业盈余和劳动者报酬的混合性收入。

4.劳动者报酬与工资性收入的口径差异

在资金流量核算中,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在住户调查中,工资性收入不包括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体经营者的劳动报酬等。

5.核算中的财产收入与住户调查中的财产性收入口径差异

在资金流量核算中,财产收入指将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如土地等)等有形非生产资产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红利、地租等。住户调查中的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了核算中不包括的房屋租金、股票买卖收益、产权收入、专利收入、财产转让溢价收入等。

6.核算中的经常转移收入与住户调查中转移性收入的口径差异

在资金流量核算中,经常转移是一个单位向另一个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而没有获得任何回报的交易,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及其他经常转移。在住户调查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了资金流量核算经常转移中不包括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政策性补贴等。

五 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由于宏观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继续加大,GDP增速进一步放缓,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也随之放慢,但仍快于经济增速,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环节居民收入均有望稳步提高,宏观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改善。从居民、政府与企业三者分配关系看,居民收入占比依然有上升的空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收入分配领域长期形成的一些结构性矛盾还需要在改革与发展中进行化解。

(一)居民收入在宏观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还需继续提高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政策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收入决定机制,提高劳动收入比重,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自1998年以来持续下降,已经累积了比较大的降幅。2009年,这一下降趋势得以逆转,但回升速度比较缓慢。根据资金流量核算结果,2014年全国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60.1%,比2013年提高0.2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60.6%,比2013年提高0.1个百分点。根据目前数据估算,2015年我国居民收入占宏观收入的比例还会有所提高。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日本、法国、南非等国家比较接近,但明显低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提高居民收入对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优化经济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宏观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努力增加居民收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继续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比重,依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应该坚持的政策目标。

(二)收入差距仍然比较明显

根据基尼系数判断,目前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依然比较大。2015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62,虽然在2008年以来已经连续七年回落,但下降幅度很小,基尼系数仍然处于偏高的区间。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3~0.4时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处于0.4~0.5时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目前,我国基尼系数为0.462,反映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依然比较明显。收入差距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业收入差距大,一些具有行政性垄断特征的行业,如电力、石油、金融等,工资及隐性福利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特别是这些行业的高管收入畸高,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仍然偏大;三是区域差距明显,东北及西部地区发展滞后,居民收入水平与东部地区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

(三)政府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调节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再分配是调节居民收入,特别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居民转移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比重偏低,政府再分配调节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突出表现在:一是个人所得税制需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对收入分配具有很强调节作用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规模偏小。201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8617.3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7%。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主要征收对象为征收相对容易的工薪阶层,对于许多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相对较多,弱化了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二是对中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不高。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居民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顾虑很多,抑制了居民消费增长。此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金收支有可能会出现缺口,需要政府未雨绸缪,统筹安排。

六 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政策建议

我国在经济高速增长三十余年后,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我国也已进入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关键期,改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居民收入分配改革要对现有利益格局进行比较大的调整,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按照“提高两个比重”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不断细化各项改革措施,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不断增加劳动收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收入中的比重

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主体,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因此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劳动收入的较快增长,不断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是居民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环节。一是稳定就业规模,扩大创业,提高就业水平。要不断规范和健全市场机制,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良好的市场条件;鼓励和扶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二是继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金融、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企业的薪酬管理,使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逐步实现正式职工与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和职务消费,避免普通员工与高管收入的两极分化;加强法制监督和税收征管,规范各类灰色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三是加大公共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提升劳动者的技能与综合素质,提高城镇低收入群体、农村务工人员的就业水平。四是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户籍改革,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真正在城市落地生根。五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公务员工资结构,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施绩效工资。

(二)多种方式增加居民财产收入

进入中等收入国家之后,居民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财产收入就会成为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也会成为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长期以来,我国居民财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高,且来源单一,利息是财产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要加大改革力度,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一是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障,尤其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切实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理财收益。三是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力度,完善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营造一个鼓励长期价值型投资的证券市场,从制度上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四是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收益。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及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拓宽农民租金、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三)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

在再分配环节,政府必须综合运用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一是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继续加大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民生领域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尤其是重点增加对农民、城镇困难群体、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直接补贴。二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筹资水平,最终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体系,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完善针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公正。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体系,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体的专项救助力度,健全临时求助机制。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宽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五是扶持和鼓励非政府公益组织的发展。从简化审批手续、落实税收优惠等方面入手,支持和鼓励个人和企业创办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医疗、教育、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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