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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2015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收入增长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工作中紧抓高收入者和非劳动所得两个征管重点,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有效堵塞征管漏洞,全面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覆盖面,加快金税三期全国推广步伐,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 个人所得税收入总体情况

2015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8617亿元,比2014年增长16.8%,增收1240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34%,比2014年提高了0.65个百分点。

表7-1 近十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表7-1 近十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续表

二 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特点

(一)收入增速高且呈冲高回落态势

从各主体税种来看,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速仅低于国内消费税(18.6%),远高于营业税(8.6%)、企业所得税(4.8%)和国内增值税(0.8%)等主体税种。从增长趋势来看,2015年各月累计增速分别为8.3%、-6.8%、12.6%、14.3%、14.9%、16.7%、18.6%、18.9%、18.5%、17.7%、17.4%和16.8%。整体来看,除前两个月受春节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间差异的影响增速波动较大外,3月份以来个人所得税各月累计收入增速呈现冲高回落的态势,但全年累计增速仍达到四年来的最高值(见图7-1)。

图7-1 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

(二)九成以上收入由地税系统征收

分征收系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以地税系统征收为主,2015年全国地税系统共征收个人所得税8562.3亿元,较上年增收1234.6亿元,增长16.8%,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9.4%;国税系统共征收个人所得税54.2亿元,较上年增收3.2亿元,增长6.3%,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0.31亿元,较上年减收0.14亿元,同比下降31.1%。除部分地区由国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利息税收入原是国税系统最主要的收入项目,但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以来,该项目收入快速下降,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已由2008年的8.8%下降至2015年的不足万分之一,导致近五年来国税部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逐年下降(见图7-2)。

图7-2 近5年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变动情况

(三)主要所得项目收入“四升一降”

分所得项目来看,2015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占收入总额的95.4%,仍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2015年分别完成5596.3亿元、487.9亿元、263.5亿元、894.4亿元和975.3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与上年相比保持正增长,增速分别为16.1%、26.7%、14.9%和41.8%;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出现负增长,降幅为6.2%。

表7-2 2015年个人所得税主要所得项目收入情况

三 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因素分析

(一)国民经济稳中有进奠定收入增长基础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9%。全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1%,其中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0.2%,工业升级态势明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931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7%,其中网上零售额比上年增长33.3%,市场销售较快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1.4%。总体来看,2015年国民经济仍运行在合理区间,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新兴动力进一步积聚,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这些因素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奠定了稳定基础。

(二)中高收入者带动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快速增长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持续发挥“调高”作用,中高收入者已成为带动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2015年,全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与上年相比增收777.5亿元,同比增长16.1%,对全年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62.8%,其中月收入超过1万元(主要适用于20%以上税率)的中高收入者对工资薪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80%,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比重已由2009年的不足半数提高到七成以上,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

(三)非劳动所得项目成为个人所得税新的收入增长点

2015年,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回暖,税务机关主动作为,继续将加强非劳动所得管理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建立税收前置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和过程控制、加强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不断加强房屋转让、限售股转让、其他股权转让等财产性所得和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等资本性所得的税收征管,使非劳动性所得项目成为个人所得税新的收入增长点。分项目来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收入同比增长14.9%,增速比上年提高7.7个百分点,拉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1.6%;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收入同比增长41.8%,增速比上年提高38.2个百分点,拉动个人所得税增长3.9%。目前,非劳动所得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成效显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12万自行申报),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6年是12万自行申报工作的十周年。十年来,自行申报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化工作,人数和申报税款数逐年递增,现已成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手段之一。2015年度,全国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已超过800万人,纳税人数是自行申报工作推广之初的五倍。申报已缴税额超过4000亿元,已接近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半,自行申报补税29.8亿元。通过自行申报,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正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有所提高,纳税申报习惯已逐渐形成。

四 各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一)各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差距情况

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百亿元的有24个,其中收入超过500亿元的有6个地区,分别为上海(1219亿元)、北京(1195.7亿元)、江苏(902.2亿元)、广东(714.6亿元)、深圳(560亿元)、浙江(531.3亿元)。有5个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50亿元,分别为甘肃(47.6亿元)、海南(42.5亿元)、宁夏(22.4亿元)、西藏(21.2亿元)、青海(14.3亿元)。2015年,组织收入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85.2倍,地区间个人所得税收入绝对差距明显(见表7-3)。

表7-3 201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表7-3 201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续表

(二)各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情况

201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个人所得税增收额超过十亿元的有22个,其中增收额超过100亿元的有5个地区,分别为北京(236.7亿元)、上海(197.5亿元)、深圳(138.7亿元)、江苏(136.4亿元)、广东(113.5亿元),全部分布在东部地区。从增速来看,有14个地区超过全国平均增速,其中增速超过20%的有8个地区,分别为青岛(56.4%)、深圳(32.9%)、海南(26.7%)、北京(24.7%)、宁波(23.2%)、浙江(21.9%)、湖北(21.4%)、宁夏(20.2%)。从地区间相对差距变动情况上看,2015年地区间离散系数为1.28,比2014年提高了0.06,地区间相对差距略有增大。

(三)东、中、西部及东北四大区域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2015年,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6254.9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72.6%;中部、西部、东北部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分别为838.1亿元、1168.3亿元和355.3亿元,占比分别为9.7%、13.6%和4.1%。从增速来看,2015年东部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平均增长21%,中部地区平均增长6.3%,西部地区平均增长9.8%;而东北地区出现了负增长,同比下降了0.1%。总体来看,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的绝对差距有扩大趋势。

表7-4 2015年各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五 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主要文件

(一)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2015年主要完善和明确了下列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制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于2015年5月8日共同制发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随后,为进一步落实财税〔2015〕56号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于2015年11月27日又共同制发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确定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等问题。

(3)为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共同制发《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先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后又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4)2015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共同制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

(1)为确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落地,税务总局于2015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明确了征纳双方较为关心的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定,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执行,简化了办理流程,维护了纳税人权益。

(2)为规范纳税申报,维护纳税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有关规定,税务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相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有关申报表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

(3)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总局于2015年7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明确了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地点和代扣代缴有关规定,以便消除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为落实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并规范了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的样式。公告的出台,进一步简化了办理手续,规范了税收征管,有利于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为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公告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适用范围、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税优识别码”的使用等问题,并规范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的样式。该公告的出台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相关纳税申报行为,降低扣缴义务人税收风险。

六 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以加强个人所得税基础管理、非劳动所得项目管理和高收入者税收管理为重点,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为税制改革夯实基础。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大幅提高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切实提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质量,引导高收入群体自行申报,培养自行申报意识和习惯。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金税三期的全面推广工作,实现与原信息系统的平稳衔接。做好税收共治,加强第三方信息交换。要继续加强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项目和境外所得的征管。

(二)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立足于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的特点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在充分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现阶段,需做好税制改革相关配套研究和准备工作。

(三)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运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防范和查处逃避税行为。

(四)逐步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税务总局、省级税务局逐步集中开展对高收入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将分析结果推送相关税务机关做好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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