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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特殊群体保障状况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2015年,我国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慈善事业逐步发展,优待抚恤标准持续提高,特殊群体与社会其他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基本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 特殊群体保障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福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将经营性养老机构许可修改为“先照后证”。民政部修改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调整了许可条件和工作程序,制定了中央财政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审批受理单、服务指南、工作细则和服务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北京、天津、浙江、青岛制定了养老服务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全国19个省份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惠及2155万老年人;23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惠及26.5万老年人;4个省份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258万老年人。

2.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5〕23号)、《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老年法律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5〕155号)等7个文件,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3.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部继续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敬老爱老助老工程”。2015年,会同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8亿元支持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拨付10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农村幸福院项目建设。安排14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十二五”期末,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了30.3张,北京、天津等16个省市的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超过或达到了30张,江苏、上海等5个省市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了100%,农村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超过了50%。

4.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民政部开展以实施公建民营为重点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养老服务业专项督查结果,全国推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达到1179家,占比3.6%;开展养老信息惠民工程试点,下发了《确定首批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单位和地区的通知》(民办函〔2015〕315号),确定了151家养老机构信息惠民试点单位、137家居家和社区养老信息惠民试点单位;推进了“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推广,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养老服务业专项督查结果,全国建有统一的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40个;民政部联合教育部等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养老服务业专项督查结果,全国养老护理员持证比例平均水平达到33.73%。

(二)儿童福利

1.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资助人口50万以上或困境儿童数量较多的县(市、旗),新建或改扩建儿童福利机构。2015年,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亿元、会同财政部安排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5亿元支持全国儿童福利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促进其加快转型升级,满足新形势下困境儿童实际需求。制定《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草案)》,指导地方新建或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建立省、市、县三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规范机构管理,推动机构转型发展。

2.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

在全国50个试点地区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积极推动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政策。天津、山东、浙江、江苏、重庆、青海等6省(市)先后建立了面向全省(市)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制度,浙江等省还建立了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物价补贴机制等,为全国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3.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

推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费制度,拓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并加强对艾滋病致孤儿童、病毒感染儿童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等的保障。2015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东、中、西部每人每月200元、300元和400元标准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惠及全国50多万名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残障人福利

1.残疾人权益保障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发布实施。《意见》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这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分别覆盖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意见,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随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同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民政部等部门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5~2025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为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2015年,全国共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5.4亿元,支持地方60个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新建、迁建、改扩建,直接带动地方各级资金投入28亿元,新增床位2.2万张。民政部共投入部本级福彩公益金4亿元支持各地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民政部开展了《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贯彻工作专项督查,积极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转型升级,确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康复服务属于福利服务范畴,并以机构集中康复、社区康复为主要载体,推进综合性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3.残疾人就业和服务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加快出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民政部、残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志愿助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5〕19号)、《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等文件,推动志愿助残长效服务和劳动能力较弱的残疾人集中就业。

4.康复辅具业创新发展

民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推动建立假肢矫形器行业“先照后证”制度。起草《假肢和矫形器配置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消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准入性职业资格,同时研究建立起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四)社会救助

1.城乡低保

截至2015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51元/(人·月),月人均补助316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9.5%、10.9%;农村低保标准达到3178元/(人·年),年人均补助1766.5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4.4%、13.8%。2015年全国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1650.8亿元,较上年增加约59亿元,中央财政安排低保补助资金1167亿元,较上年增长6%。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5年全国共有农村特困人员516.7万人,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资金214.9亿元,全国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为6026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4490元/(人·年),分别较上年增长12.2%、12.1%。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相关设施建设,安排中央投资和中央彩票公益金,将“保基本”作为项目建设主要方向,优先改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兜底”服务设施条件,重点满足城乡特困人员的服务需求。

3.医疗救助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部署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费用负担。2015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523万人次,其中门诊救助、住院救助2889万人次,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6635万人;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03.7亿元,其中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支出214.5亿元,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支出55.5亿元。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达到70%。

4.临时救助

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15〕118号),要求增加对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2015年,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665.4万户次,平均救助水平1043.3元,全年支出资金106.2亿元,比上年增长84%。

5.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创新

全国所有省份都建立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快速推进,民政部已会同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建立了户籍、车辆、金融存款及有价证券信息共享查询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基本形成,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地乡镇(街道)按要求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探索“救急难”工作机制,2015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全国300个单位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全面铺开“救急难”工作奠定了基础;民政部会同国资委推动中央企业在63个中央定点扶贫县开展“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为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五)慈善事业

1.慈善法规政策体系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政部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抓紧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与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38号);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9号);印发《民政部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93号)。与发展改革委就《关于进一步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意见》达成共识。推动与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慈善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

2.慈善活动平台和慈善信托

民政部会同清华大学设立了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作为顶级政府智库、人才培养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中华慈善博物馆建设落成。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民政部会同银监会研究完善了《深圳市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在深圳市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六)优抚保障

1.优抚对象保障标准

2015年,全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共计892万人:伤残人员75.2万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26万人、“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656人、在乡老复员军人82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19.4万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162.1万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老义务兵401.4万人、烈士老年子女25.5万人。

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要求,民政部、财政部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大幅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参战参试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各类优抚对象平均提标幅度达20%以上。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这对于保障优抚对象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奔小康、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优抚对象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标准具体见表10-1。

2.中央财政优抚对象保障经费投入

2015年,全国优抚经费达68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累计下达优抚经费364.8亿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336.9亿元、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1.8亿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3.8亿元、抗战胜利70周年为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2亿元,确保了892万优抚对象和12.5万老党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各级地方财政也不断加大优抚经费投入,切实承担起优抚对象生活政府保障的主体责任。

表10-1 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表10-1 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续表

二 特殊群体保障领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些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部分政策“含金量”低,落地难,老年人获得感低;养老服务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滞后;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服务质量偏低,护理型、医养结合型服务偏少;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层次水平偏低,针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尚未全面建立。

在儿童福利方面,儿童福利机构分布不均,农村孤儿安置服务供需矛盾突出;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保育员、营养师、康复师等岗位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同时面临职称、工资待遇等实际问题,人才流失严重;部分孤儿基数大、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存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规范问题,发放资金除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外,还涵盖城乡低保资金、五保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在残障人福利方面,特殊困难群体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较低。目前,全国有100多个地级市没有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大量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精神障碍患者分散在养老院、综合性福利院中供养,既得不到专业服务,也因为混合居住,给在院的老年人和儿童带来安全隐患。由于保障标准低(2014年全国平均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371元,涵盖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全部支出,包括医疗、护理、康复、生活等费用)、服务专业性要求高、服务风险高,特殊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很难找到可承接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在社会救助方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待加强,一些地方农村低保标准偏低,医疗救助覆盖面窄,临时救助水平不高;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任务仍很重,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尚未完全建立,精准救助有待加强;与精准救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仍然薄弱,经办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信息化建设滞后等困难仍然长期存在。

在慈善事业方面,我国慈善事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量为3583亿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06%,而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量为1042亿元,仅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16%。美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额的72%,英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额的27.4%,而我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额的11%。美国志愿服务的总时间为81亿小时,而我国志愿服务的总时间约为14亿小时。此外,还存在慈善行为不够规范、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不充分、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慈善法规政策不完善、慈善监管不够有力、慈善文化传播不够深入等问题。

在优抚保障方面,“解困型”政策制度定位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抚恤补助制度只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抚恤标准较低,与参照指标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优抚对象的身份贡献不符。制约优抚对象整体生活水平提高的重点、难点问题依然存在:由于优抚对象大都年老多病,自身保障能力弱,一些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住房条件差等现象在许多地区仍普遍存在;参试退役人员、农村老退役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优抚对象尚未纳入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范围;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部分老年优抚对象住房低矮简陋破旧,少数时间较久的房子已成为危房,亟须修缮。

三 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福利方面

1.全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巩固社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补齐居家养老支持政策短板,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夯实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开展“互联网+养老”行动,推广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鼓励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发展,将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引入社区、家庭;建立面向失能老年人为主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支持面向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建设。加大对护理型床位建设、运营补助力度,提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功能。促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资源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享受社会办医优惠政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老年人满意度。研究制定《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鼓励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补足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3.完善与老龄化相适应的福利慈善体系

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落实托底保障责任。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等社会保障内容,强化政策衔接,实现制度整合,确保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支持开展长期护理社会保障试点,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推动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儿童福利方面

1.拓展儿童福利范围,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医疗康复

召开全国视频会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开展困境儿童保障情况督查调研。探索建立重度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医疗康复补贴制度,维护重度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发展。

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出台《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增加中央财政投入,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的建立,使困境儿童得到实实在在的制度和政策保障,确保困境儿童在祖国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三)残障人福利方面

1.完善特殊困难群体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通过完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收治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一个地级市建有一所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的目标。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精神卫生社区康复工作,制定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的扶持政策,推动建立专业机构与社区相互动、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

2.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加强制度统筹,进一步整合与残疾人补贴相关的政策,解决残疾人福利碎片化问题,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督促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补贴制度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将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社会救助方面

1.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出台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政策文件,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研究制定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各地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尽快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

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优化申请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稳妥推开“救急难”综合试点,制定“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评价指标。会同国资委持续推动“同舟工程”,指导开展以助医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行动,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

3.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健全城乡低保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指导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制定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方案,及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动态调整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年度增幅。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在做好车辆、户籍和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核对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核对范围,提高核对覆盖面、精准度和质量。

4.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大部门协同力度,共商工作举措,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继续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广应用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核对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低保管理效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督促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对象准确、资金安全、廉洁高效,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五)慈善事业方面

1.加快出台慈善法配套法规政策

慈善法确定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需要在税收、金融、土地、产权转让、社会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教育部门需要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宣传部门需要宣传慈善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等等。民政、教育、税务、宣传等部门将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加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慈善法落地见效提供支持。

2.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升级改造

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建设和管理,激活慈善超市活力,做好捐赠废旧衣物再生加工,形成搜集、储存、加工、运输、配送等的巨大公益型产业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优抚保障方面

1.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待遇标准及参照体系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优抚经费投入力度,继续逐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并确保提高标准幅度高于参照指标增长速度,保障优抚对象生活达到并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实现优抚对象生活待遇由“解困型”向“优待型”转变。同时,加强待遇参照指标研究,按照待遇贡献相符、待遇水平相均衡、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优抚对象待遇参照指标体系,确定明确可量化的抚恤补助标准挂钩、比对指标和达标方案。

2.坚持城乡一体,推动建立“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

针对目前部分优抚对象特别是“三属”待遇城乡差距较大问题,建议顺应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由中央财政增加投入,按照就高原则统一确定城乡“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同时,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养老、医疗、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确保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待遇基础上,再享受“优待”,以体现优抚对象的特殊贡献及国家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

3.各级财政增加专项经费投入,破解优抚重点、难点问题

中央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投入力度,并按照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长水平而逐年增加补助比例。同时,根据优抚群体扩大需要,修订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将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等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优抚医疗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为缓解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建议由中央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对革命老区、中西部地区存在住房困难的孤老优抚对象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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