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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和顺支撑宁夏“一带一路”建设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近年来一些地方宗教管理问题层出不穷,敏感复杂,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加大,考验着各级民族和宗教管理工作干部的智慧和能力。如何促进宗教生活与社会发展和建设相适应,是各级政府宗教管理的难点和要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政府注重引导伊斯兰教人士及其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引导伊斯兰教当代解经(宣讲“新卧尔兹”)行动、举办宗教人士培训班、制定并完善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双五好”评比、坚持宗教自治自养独立办教、动员并引导宗教人士服务社会等,促进宗教人士和宗教生活与社会发展和稳定相适应,成为其丝绸之路支点战略的重要社会支撑。

一 宁夏促进宗教和顺的行动

(一)保障平等权益,关心宗教人士生活

宗教人士是行教的支柱力量。回族伊斯兰教的宗教人士包括数量庞大的宗教领袖和阿訇,以及追求伊斯兰教知识的满拉(宗教学生)。他们是回族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无数事实证明,回族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宗教界的绝大多数人的积极作用,回族社会的某种不稳定则与其中个别人员的消极影响有关。人们观察到只要做好阿訇等宗教人士的工作,回族社会的稳定就有望得到保持和巩固,阿訇是宗教人士中最具影响力的阶层,他们的行为、态度对回族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关键性影响。对宗教界上层人士的统一战线工作是政府处理与宗教人士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平台,平等的参政议政权利得到制度性保障,他们在各级政协获得政治协商的机会,发挥其特定界别参政议政的作用;有的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可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政府关心教职人员的经济生活,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如2008年11月,银川金凤区开始为伊斯兰教开学阿訇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社区干部月工资的70%到80%,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并随着社区干部工资的增长而增长。经考核考评,金凤区有58名开学阿訇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占开学阿訇总数的92.1%。[1]2011年,这项政策进一步扩大到兴庆、西夏等进行试点工作,开发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后备教职人员大专班学历教育。同时,通过开办宗教培训班提升他们的政治和思想觉悟。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是一个被当地干部认为很有效的方式。宁夏针对伊斯兰宗教人士的做法是,除认真组织人员参加中央和自治区社会主义学院、经学院的培训学习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外地参观学习外,还经常性地开办市(地)县等不同级别的培训班,并形成了“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学习制度,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决定。

(二)依法加强宗教管理

宗教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必须依法加强管理,这是我国宗教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宗教管理的重要经验。因为,尽管宗教的基本面或根本面是教导人们向善的,但是,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条件下,人们的宗教生活可能会受宗教极端主义影响而偏离常态,或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宗教的正常存在和发展需要依法维护和规范。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努力,宪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刑法、教育法、婚姻法等,对于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对宗教加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宁夏的相关宗教立法还与部门的制度建设相辅而行。如,宁夏海原县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机关工作制度”、清真寺、拱北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具体包括:海原县清真寺(拱北)民主管理办法、海原县模范清真寺(拱北)、五好阿訇评比办法、海原县阿訇培训学习考核管理办法、海原县清真寺阿訇聘任管理办法、宗教信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等等。宁夏海原县是一个回族人口大县,伊斯兰教派门宦情况复杂,宗教管理任务繁重,该县伊协的上述规章制度建设系统完善,保证了该县伊斯兰教依法管理方面的成功。县级单位在我国的宗教管理中可谓处于“前沿阵地”的位置,宗教立法工作如海原县能够贯彻到县这一行政层次,说明了我国宗教立法的深入程度。

(三)开展“双五好”评比

清真寺是其所在坊穆斯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合法场所,开学阿訇则在其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开展五好清真寺和五好阿訇(“双五好”)的评比活动,可以形成一种竞争激励机制,使一寺带动一坊,一名阿訇带动一坊穆斯林群众,出现一种力争上游的局面,这对构建和谐回族社会无疑是很有推动力的。尤其是五好清真寺的评比活动,需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与开学阿訇的共同努力,也需要整个教坊穆斯林群众的积极参与,所以,这项活动的开展其辐射影响乃是全教坊性的,所获荣誉不仅仅关涉一寺一人。“双五好”评比还是一项在中国伊协的直接指导下进行的全国性活动,所以,其意义也是全国性的。清真寺的五好标准是:民主管理好、教职人员素质好、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好、兴办自养事业好、环境卫生好;五好阿訇的标准是:相互学习政策宣传好、相互尊重教派团结好、相互信任遵纪守法好、相互支持勤俭办教好、相互谅解民主作风好。从这些评比标准中可以看出,活动认真开展的结果,将会推动伊斯兰教向着民主行教、团结合作、遵纪守法、自养自办的方向发展,也自然会推动我国回族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自治自养有成效

我国的宗教属于中国公民个人信仰范畴,因此,必须走自治自养之路,这也是我国宗教管理的重要理念和原则。宗教自治要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办教,而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宗教事务条例》[2]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伊斯兰教与天主教等相比情况虽有所不同,但是,在全面向西开放的大背景下,同样需要坚决贯彻自治的原则,防范境外宗教势力渗透。宗教自养的目的则主要在于减轻信教群众负担,这其中包括反对某种宗教活动、场所修建规模等过分攀比、张扬之风。为此,我国的伊斯兰教五好清真寺的评比标准中提倡“兴办自养事业好”,并要求各清真寺利用各种条件兴办清真寺自养及公益事业,守法经营,坚持以寺养寺,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海原县伊协制定的《海原县清真寺(拱北)民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要求各清真寺:“结合本清真寺实际,因地制宜举办生产生活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在减轻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方面,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同时,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接受境外捐赠时“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宁夏境内各寺很好坚持了自治自养,才有良好的发展局面,保障了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 清真寺和宗教人士积极助力政府基层治理

社会存在,就其对于社会自身的价值而言,可分为两类,即有益的社会存在和有害的社会存在。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宗教同样具有两面性,其对于社会既可以发挥有益的作用,也可以发挥有害的作用。趋利避害,从本质上讲,是所有宗教的主观追求,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宗教存在的客观影响却并不都对社会起到有益的作用。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当宗教被极端分子所左右,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其对于社会确实存在某种威胁或危害。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治理,就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使宗教坚决杜绝其有害的一面,而发挥其有益的作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要说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等非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有什么区别的话,就是应当能够而且也必须发挥对社会有益的作用。我国回族伊斯兰教目前在有益社会的实践方面,已做了很好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宁夏各地探索的推动宗教和顺的措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宁夏吴忠市是一个回族人口大市(地级市),回族人口占全市人口近50%,伊斯兰教派门宦关系复杂,并有哲赫忍耶门宦的板桥和鸿乐府两个道堂。在最近一次行政区域划分之前,虎夫耶的洪岗子道堂也曾在该市辖区范围之内。红寺堡作为新的移民开发区,教派门宦更是杂居一地。该市所属某县还有部分回民参与贩毒,由吸食毒品进而导致艾滋病传播,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一系列问题。面对如此复杂情况,吴忠充分调动宗教人士参与社会治理,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很有典型意义。

助力政府禁毒工作。改革开放后,吸食毒品成为危害一些民族地区城乡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在宁夏一些农村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着社会稳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面对这种情况,各级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展开有效的治理工作,地方宗教人士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和地方社会需求,利用宗教开展正面引导,在清真寺里、在教众中,借助解经等形式,通过宣讲“新卧尔兹”,讲解毒品的危害性,向教众宣讲做一个洁身自爱、敬主爱主的穆斯林,以排除其负面影响。

助力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贩毒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吸毒的人,由于无法抵抗毒瘾的折磨,他(她)的人格尊严几乎完全无存,若由吸毒再染上艾滋病(这是非常容易的),他(她)的宝贵生命则受到了双重威胁。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在其人格尊严和宝贵生命面临双重丧失的情况下,这种对于人生的无望无助简直是无法承受的。他(她)们是作孽者,也是无辜受害者。贩毒吸毒与艾滋病传播本质上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个人问题。所以,关爱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患者,乃是人道主义的最深切的呼唤。伊斯兰教珍视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所以,宗教人士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完全符合伊斯兰教的经典和教义精神。吴忠等地伊斯兰宗教人士的具体做法除利用清真寺讲坛,撰写以防治艾滋病为主题的“新卧尔兹”并出版专集、制作宣传板报和图片宣传相关防治知识外,还成立了“新月”爱心社,深入患者家中送关爱。由于艾滋病的另一重要传播途径是性,尤其在已有艾滋病传播的地方更要阻断这一传播途径,所以,关心穆斯林生殖健康也成了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主题。吴忠市伊斯兰宗教人士积极宣传如何防止艾滋病通过性传播方面的知识,这一防治工作很有成效。吴忠市的伊斯兰教人士参与禁毒、艾滋病防治和穆斯林生殖健康工作,已引起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及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的重视,他们前来考察,共同探讨经验,充分肯定防治工作的积极意义。吴忠市的伊斯兰宗教人士除参与上述特殊的社会治理工作外,还同其他回族地区一样,参与下述社会管理工作,成绩也是显著的。

助力政府司法调解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比,伊斯兰宗教人士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宗教方面的障碍,也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知识和威信优势。伊斯兰宗教人士在回族穆斯林社会中是一个“道德形象大使”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既受到群众的监督,也为维护社会的优序良俗起着模范作用。这些人士还掌握有专门的教义、教法知识,他们的传统职责中本来就包含着社会调解内容,而回族社会的所谓“习惯法”又主要来源于伊斯兰教。所以,在当前穆斯林社会司法实践中,将伊斯兰宗教人士的传统职责与政府的司法工作结合起来,在目标和效果上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这方面的基本做法,一是利用清真寺讲坛开展法律宣传,开学阿訇由于熟悉坊上当前的问题,可以进行有针对性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宣传;二是由有关司法部门(如乡镇司法所)聘请宗教人士(以开学阿訇为主)为义务司法调解员。以灵武市为例,2007年该市就聘请了561名阿訇充当义务司法调解员。灵武市在落实这方面工作时,还邀请市有关部门(如交警大队)和各乡镇司法所所长,利用“三定”学习机会,首先向阿訇等宗教人士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及司法调解技能。灵武市认真开展该项工作的效果是“涌现出了不少阿訇调解能手,不但及时化解(了)邻里之间矛盾纠纷,还成功调解处理了几起棘手的交通事故,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灵武市还有阿訇获得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助力政府民族教育工作。伊斯兰教重视教育,鼓励学习知识。然而,在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却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有的家长重视传统宗教教育,却轻视现代文化教育;重视男孩教育,却轻视女孩教育;还有的回民家庭干脆轻视所有的文化教育,让孩子很早就学习做买卖,打工干活,甚至在家放养牲畜,尤其在山区农村这种情况更为严重。针对这样一种回族教育长期相对落后的状况,宗教人士所做的工作主要有:利用清真寺讲坛反复宣讲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教育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配合有关教育部门做家长的思想工作,劝导穆斯林群众支持国家教育事业,送孩子上学读书;捐资助学,做在校生的思想工作,坚定他们为远大志向而学习的决心和信心;利用宗教场所开办补习学校,在教授宗教知识的同时,也为在校生补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办专门的穆斯林女学,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在我国的一些民族地区,也包括回族地区,存在着宗教教育与国民教育争夺18周岁以下青少年的现象,这不符合我国法律只允许18岁以上成年人自愿进入宗教学校学习的规定。为了遵守这一法律规定,有的阿訇不仅不招收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还劝诫已入寺学习者回到学校中去学习。如,海原县蒿川乡浪水清真寺开学阿訇、县伊协委员田玉玺,主持教务不久,就有几位家长把在学校念书的孩子叫回到寺里念经,他就反复做工作,最终使这几家的孩子又回到了学校。

结语

从宁夏回族社会生活实际观察,伊斯兰教绝不是仅仅停留于教义教规的单纯宗教,它更是回族人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管理和协调宗教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宗教人士和宗教组织助力社会治理的特征。宁夏之所以能够在促进宗教和顺方面取得成就,主要基于两个基本的社会条件。第一,宁夏作为回族自治区,在地方文化和社会内部秩序规律方面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各级政府能够充分认识本区域的特殊性,将地方社会自身运行的规律与政府的社会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宗教人士、民间宗教组织影响力,使之助力地方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理念不谋而合。第二,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工作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当地政府施政提供了较大的制度空间,使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治理方案,同时,也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从而与国家的相关法律相配合,形成了一套具体有效的法律体系,保证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中依法治理的核心内涵。

因此,从根本上讲,社会治理必须要在相应的法律基础之上才能得到保障。而这一法律基础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保证社会中多样化主体公正地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本区域社会有效治理,将成为宁夏“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建设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撑,也为其他地区做好宗教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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