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发展 > 潞安集团积极稳妥去杠杆 大力推进债转股 提质增效促转型

潞安集团积极稳妥去杠杆 大力推进债转股 提质增效促转型

时间:2020-04-04 来源:网络 浏览:

一 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前身是成立于1959年1月的潞安矿务局,2000年8月整体改制为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是国家重要的优质动力煤和喷吹煤生产基地,山西七大煤炭企业集团之一。潞安集团于2007年重组原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重组天脊煤化工集团,由此成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现代化能源企业集团。目前,在世界500强排名第448位,中国能源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0位,中国煤炭企业排名第9位,山西企业100强排名第3位。拥有职工近10万人,各级子公司共计163户,拥有一家上市公司——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50多年来,潞安集团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煤炭产业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坚持“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化石能源清洁发展”,践行“以阳光的心开采光明、以感恩的心回报社会、以真诚的心造福员工”,努力做优秀的企业公民,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二 企业负债率过高及其原因

(一)资产负债状况

截至2016年末,潞安集团资产总额2017.16亿元,负债总额1698.77亿元,资产负债率超过80%。其中:

流动资产余额662.53亿元,占总资产比例的32.84%,其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存货占总资产的25.39%,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其他可变现资产是企业经营发展扩大需要及按期偿还债务的有力保证。

非流动资产余额1354.63亿元,占总资产比例的67.16%,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的63.48%。

从债权人结构分析,潞安集团主要债权人是银行、券商、基金等各金融机构及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

2016年末,潞安集团欠付供应商等应付账款账期主要集中在1~3年,主要是企业利用自身信用与供应商等沟通协商推迟支付所致,支付时一般是用承兑结算,该类债务没有利息。

(二)资产负债率的自我判断及依据

在企业管理中,资产负债率的高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看从什么角度分析,债权人、投资者(或股东)、经营者各不相同,要看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是顶峰回落期还是见底回升期,要看管理层是激进者、中庸者还是保守者,所以多年来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资产负债率的监管要求是(2012年):超过70%的是重点关注对象,超过85%的是重点监控对象,也是对央企高管的主要绩效考核指标。资产负债率被称作生死比率,主要是因其直接揭示了资产与负债的关系,如果资不抵债,即资产负债率大于100%,就要申报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从潞安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预期来看,近几年债务规模扩张过快,加上转型项目仍处于效益爬坡期,短时期内难以降低融资规模,资产负债率维持在70%~80%属于较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办社会的资产结构中,有住房、学校、医院、后勤设施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同时,用于离退休职工和冗员职工的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也属于具有保险金积累性质的资产,在价值上同样不属于生产性资产。如果扣除这些非经营性资产,资产负债率还将大幅提高。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承担包括企业对企业的商业负债,也就是“三角债”。企业的债务问题不仅表现为负债率高,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偿债能力比较差,存在大量的不良债务。

(三)高杠杆问题的成因分析

1.制度因素

(1)社会负担沉重

由于集团地处偏僻,属于独立工矿区,企业办社会单位自身生存发展能力不足,参与社会竞争能力有限,未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前,集团仍然承担了大量企业办社会、办后勤职能,主要有职业技术学校、医院、“三供一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统筹外养老保险补助、社区、保险公司等,每年负担费用高达12亿元。在煤炭价格断崖式下跌,企业经营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此笔负担势必增加集团负债,增加资产负债率。

(2)融资渠道不通畅

企业面临融资难是导致企业陷入债务困境的一个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实施信贷规模管控,国内资金处于紧平衡状态,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煤炭企业发债需求量只增不减,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二是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机构存在融资业务考核指标和资金风控补偿的要求,对一些较为困难的企业上浮利率,加剧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压力;三是企业为生存和发展,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融资需求的前提下,被迫通过“影子银行”和民间高利贷的方式获得高成本融资;四是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一些银行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等原则的考量,提前采取了抽贷、压贷的措施,特别是个别银行利用信贷优势,虚假承诺,收回贷款后不再续贷。一旦银行不再继续发放贷款,企业资金链就会断裂,甚至破产。

(3)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

企业高管由监管部门任命,自身对企业经营管理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尽力追求企业规模,盲目发展,盲目扩张。而企业的监管者不能及时制止企业高管人员的非理性行为,没有及时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导致一些企业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积累了企业债务的高风险。

(4)资源要素未实现高效的优化配置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比如土地、采矿权等资产账面净值过低,导致企业净资产被严重低估,造成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偏高。

(5)行业性税负过重

煤炭是潞安的基础产业,承载着大额的税费负担。2016年煤炭板块缴纳税费42.86亿元,总税负率已达到20%,其中增值税及资源税税负尤为突出:煤炭的增值税税负率在11%左右,尽管“营改增”带来了一定的红利,但对于煤炭这一传统产业来说,较高的增值税税率并没有带来明显的减负优惠,大额人工成本等不可抵扣部分已经成为企业成本降低的底线:资源税税负2015~2016年持续上升,与原先从量计征资源税相比,2016年资源税税负增加2.8亿元,无形中垒高了企业负债风险。

2.政策因素——去产能政策与去杠杆政策不协调

2016年以来,潞安集团认真按照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煤炭去产能的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本着“带头抓、主动抓,不观望、不动摇、不松懈”的理念,按照系统推进、强力推进、科学推进“三个推进”的原则,全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不断优化完善《潞安集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最终确定在未来三年关闭退出煤矿15座,化解过剩产能1320万吨。其中,2016年关闭退出石圪节、忻丰、忻岭和大木厂4座矿井,实现去产能300万吨。

在去产能过程中,各去产能矿井绝大部分为资源整合时的整合矿。这些整合矿井在当时整合时因不能满足投产条件,确需投入的基建资金及缴纳的资源价款均以银行贷款形式取得,多是潞安集团统贷统还。因此,合理处置去产能债务、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成为煤炭去产能的关键。

以潞安集团2016年四座去产能关闭煤矿为例,石圪节、忻丰、忻岭、大木厂四座去产能煤矿均无外部金融机构直接借款,都是通过集团内部借款形式,从金融机构合计融资12.73亿元,背负巨大的债务负担,使处于正爬坡过坎的集团公司更是雪上加霜。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2016年四座去产能关闭煤矿债务情况

3.发展因素

(1)企业未能适应产业周期性变化

2000年煤炭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企业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利好形势下过度投资,过多倚重银行信贷融资,通过向金融机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大量举债,快速扩张,从事多元化经营,加之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意识较为薄弱,导致企业规模迅速膨胀,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新常态下,煤炭企业受经济增速放缓、经济转型升级、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经营困难加剧,效益大幅下滑,特别是日趋恶化的财务状况使企业利润率小于债务融资成本率,财务杠杆放大了市场环境的不利变化,加大了企业的债务风险。

(2)资源整合矿井转型脱困难推高债务

自2009年开始,潞安集团响应山西省委、省政府号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整合形成34座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向各地政府缴纳的资源整合保证金15.5亿元至今无法完全收回。同时,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下降,部分整合矿井效益大幅下滑,处于半生产半停产状态,部分基建矿井停建缓建,这些矿井的供电、通风、财务费用等基本投入和人员基本工资等需要集团公司承担。潞安集团为尽快落实资源整合工作大量举债,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迅速攀升。

(3)重大转型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见效慢

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行业整体弱势运行。面对不断下行的煤炭经济,为探索煤炭企业转型发展道路,确保集团公司“十三五”期间煤炭清洁利用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实现煤炭产业转型升级脱困目标,潞安集团投资建设潞安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总投资236.7亿元。目前投资基本依赖于贷款,而且有“短贷长用”现象,致使资产负债率大幅提高。

(4)“市场好时不想转,市场不好时无力转”意识制约了企业发展

由于煤炭业经营的特殊性,在经济繁荣时期,融资渠道广泛,加之煤炭的高利润特点使得煤炭企业更加受到金融机构的欢迎,财务杠杆效应在这一阶段不断被放大,煤炭企业应用杠杆的“以小博大”效应长期处于负债经营状态。

三 降低企业负债率的思考

(一)关键是努力减负增效

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危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再一次面临债务问题严峻的现状。理论上说,如果企业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债务危机并不是负债经营的必然结果。只有当企业盈利能力比较低时,负债经营才会演变为债务危机。所以,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只是表象,问题的本质是企业运营的低效率。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需要政府在税费和企业办社会等问题上帮助企业减负,企业自身则应致力于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加快转型升级,从而实现效率效益的提升。

(二)最有效手段是发展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对完善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经济总体下行的情况下,企业的杠杆率不断上升,企业还付利息的压力巨大,一些企业还面临债务违约风险。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能够为实体企业提供长期的资本支持,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减轻现金流压力和经营困难,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三)重点是有序重组债务

有效化解银企矛盾。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缓解企业面临的财务困境,为企业的重新发展提供机会,也能够改变债权人的资产结构,帮助债权人维护客户关系,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可以说,企业债务重组的运用在债权人资产的保护、权利的发挥以及企业得以继续经营等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市场化债转股具有现实可行性

20世纪末,我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对部分企业实施政策性债转股。总体来说,前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转股的资产管理公司难以行使股东权利等。目前,实施新一轮债转股,应当充分借鉴以前债转股的经验教训,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债务危机。同时,要通过债转股的方式,使债转股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升企业经营质量和效益。

市场化债转股是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重要任务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企业“以时间换空间”赢得转型升级重要窗口期的重要手段。其意义和现实可行性在于:(1)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可引入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机构持有国企股权,从而改变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完善公司治理,全面提升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落地见效。(2)从债务企业来看,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债转股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运作模式的逐步成熟,其对企业转型升级、脱困发展的支撑作用将逐渐显现。(3)从债务人来看,在引入新的股权所有者,尤其是控股股东之后,要按照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要求,严格照规办事、依法治企,会倒逼企业管理层增强经营意识、效益意识,推动企业尽快实现提质增效。(4)从债权人来看,债转股意味着放弃了原有的债权固定收益,放弃了对原有债权抵押担保的追索权,转而借此换得股本收益权,会更关心企业的经营与发展。(5)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来看,经过债转股调整后的国有企业产权更为明晰、分工更加合理、管理更趋科学,既能够进一步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也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 债转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债转股进展情况

2016年以来,潞安集团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提出的“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优化煤炭企业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指导意见,积极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对接,探讨债转股可行性。

银企双方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法和市场化价格进行,并约定债转股后,按照市场化价格实现退出。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29日,潞安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在太原签署规模为100亿元的市场化债转股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共同设立潞安集团“降本增效基金”和“转型发展基金”,其中建设银行出资80亿元、潞安集团出资20亿元,基金期限不超过“5+2”年。具体合作方案建行正在上报总行审批。

2.2016年下半年以来,潞安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合作,双方确定市场化债转股规模100亿元,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工行出资80亿元、潞安集团出资20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置换高息债务、调整债务期限结构。具体合作方案工行正在上报总行审批。

2017年2月20日,山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潞安集团与工行债转股方案。

(二)债转股存在的困难及政策建议

1.银行总行对煤炭企业的债转股政策不明晰

尽管潞安集团与建设银行已经签署100亿元债转股框架协议,并与工行总行进行了多次接触,但是建行总行、工行总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市场化债转股”这类新型业务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模式和实施方案,在具体方案和操作模式等审批工作方面花费时间较多、手续烦琐,业务落地时间与企业预期有差距。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鼓励银企进行市场化债转股合作的配套实施细则,对相关的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给予科学引导、正确指导,简化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程序,建立煤炭企业债转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保证银企双方债转股市场行为依规推进、高效实施。

2.债转股资金计入企业负债,影响企业去杠杆进程

根据方案规定,公司具有定期支付利息(无论公司盈利与否均需支付)与到期按原值回购“债转股转型基金”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第八条中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即“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即使未来回购时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约定的回购价,大股东也必须以该固定价格回购),公司应当将该笔基金视为金融负债,计入负债方。所以,即使债转股项目及时落地,债转股资金也要计入负债,无法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利于调动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去杠杆政策的推进实施。

建议国家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债转股的实际需求,着眼降低企业负债的目的,酌情明确债转股资金可以不计入企业负债的豁免范围和豁免期限,进一步赢得企业改善生产经营质量的空间和时间,为最终实现银企双赢奠定坚实基础。

3.债转股实施所带来的预期增加税负会造成负面影响

在集团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市场化债转股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流转环节多,相应的税负成本会增高,不利于债转股措施的顺利实施,也会新增企业进行债转股的风险成本。

建议国家主管部门给予潞安集团这样的优质企业优质政策,提供适当的债转股财政补贴和其他税收优惠,并在去产能的减量置换上向集约高效矿井倾斜,尽快核准,促进优质资源作为优质标的资产实施债转股。

最后,为保障煤炭企业降杠杆工作全面协调、有序高效推进,还建议在政策层面给予灵活的支持。在国有资产的处置上出台关闭退出矿井的资产损失及债务核销、资源价款退还、计息挂账等关键问题的具体操作细则,帮助企业核减国有资本、减轻债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压力;在继续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债务重组的基础上,允许煤炭企业计息挂账、减记兑付以及核销部分债务,对去产能企业实施补贴、减税等激励手段,进一步减低企业在去产能过程中的增值损益,全面降低企业的高杠杆率风险。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